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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闻 稿

( 资 料 来 源 : 政 府 资 讯 中 心 )   

 

雇 主 报 税 失 实 被 罚 13 万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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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 区 裁 判 署 法 院 裁 判 官 简 达 仁 今 日 ( 七 月 五 日 ) 判 处 崇 光 ( 香 港 ) 百 货 有 限 公 司 因 在 报 税 表 填 上 不 正 确 的 的 薪 酬 及 退 休 金 , 4 项 罪 名 成 立 , 共 罚 款 13 万 元 。

    这 是 首 宗 因 为 雇 主 向 税 务 局 提 交 不 正 确 的 雇 主 报 税 表 而 遭 受 捡 控 的 个 案 。

    该 公 司 被 控 无 合 理 解 辩 而 在 1993/94 至 1996/97 课 税 年 度 的 雇 主 报 税 表 上 填 报 不 确 , 触 犯 税 务 条 例 ( 该 条 例 ) 第 80(2)(a) 条 的 规 定 。 被 告 承 认 全 部 4 项 控 罪 。

    根 据 该 条 例 第 52(2) 条 的 规 定 , 雇 主 须 就 每 一 个 课 税 年 度 填 报 雇 主 报 税 表 , 并 将 其 在 该 个 课 税 年 度 所 雇 用 而 属 于 指 定 范 围 内 的 人 士 的 姓 名 、 住 址 及 薪 酬 款 额 , 填 报 于 IR 表 格 第 56B 号 。

    法 院 获 悉 , 被 告 的 管 理 阶 层 大 部 份 是 由 被 告 位 于 日 本 的 最 终 控 股 公 司 所 调 派 的 日 本 籍 人 士 出 任 的 。 该 批 日 本 籍 职 员 的 薪 酬 及 他 们 在 本 港 须 缴 纳 的 薪 俸 税 均 是 由 被 告 所 支 付 的 。

    税 务 局 对 被 告 填 报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的 雇 主 报 税 表 进 行 了 调 查 , 结 果 发 现 被 告 在 1993/94 至 1995/96 课 税 年 度 的 雇 主 报 税 表 内 , 漏 报 了 总 共 15 名 日 本 籍 职 员 及 1 名 本 地 高 级 经 理 的 IR 表 格 第 56B 号 , 在 该 等 表 格 上 须 填 报 的 全 部 薪 酬 款 额 共 11,273,944 元 。 另 外 , 在 有 关 该 名 本 地 高 级 经 理 的 1996/97 课 税 年 度 的 IR 表 格 第 56B 号 中 亦 发 现 曾 漏 报 其 薪 俸 收 入 达 416,960 元 。 上 述 不 正 确 的 填 报 导 致 税 务 局 少 收 1,649,002 元 的 税 款 。

    税 务 局 提 醒 市 民 : 无 合 理 解 辩 而 填 报 不 正 确 报 税 表 是 一 项 罪 行 , 会 被 重 罚 , 而 填 报 不 正 确 的 雇 主 报 税 表 亦 同 样 属 严 重 罪 行 。 任 何 人 士 无 合 理 解 辩 而 填 报 不 正 确 报 税 表 , 即 属 违 法 , 每 项 控 罪 可 被 判 最 高 罚 款 1 万 元 , 另 额 外 缴 付 一 笔 相 等 于 少 征 收 税 款 3 倍 的 罚 款 。

二 ○ ○ ○ 年 七 月 五 日 ( 星 期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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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2008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