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品牌形象
香港政府一站通 English 搜寻 搜寻 网页指南 联络我们
主页
最新消息
关于本局
刊物及新闻公报
公开资料
政策
税务资料 - 个别人士/公司业务
税务资料 - 其他
公用表格及小册子
电子服务
招标公告
常见问题
联络我们
相关网址


刊 物 及 新 闻 公 报 : 事 先 裁 定 个 案 : 事 先 裁 定 个 案 第 9 号


事 先 裁 定 个 案 第 9 号



1. 《 税 务 条 例 》 的 条 文
本 裁 定 适 用 于 《 税 务 条 例 》 第 14 、 16 及 23(1)(a) 条 。

返回页首



2. 背 景
 

申 请 人 「 LC 」 是 一 家 人 寿 保 险 公 司 , 在 香 港 提 供 不 同 形 式 的 人 寿 保 险 服 务 。 LC 设 计 了 一 款 新 的 人 寿 保 险 服 务 , 名 为 「 X 」 , 是 一 项 与 基 金 挂 钩 的 保 险 服 务 , 主 要 提 供 人 寿 保 险 , 而 保 单 持 有 人 还 可 以 选 择 投 资 12 个 互 惠 基 金 。 「 X 」 符 合 资 格 为 《 保 险 公 司 条 例 》 附 表 1 第 2 部 分 指 明 的 「 C 」 类 ( 相 连 长 期 ) 人 寿 保 险 业 务 。

返回页首


3. 安 排
  (a) 「 X 」 的 保 单 持 有 人 缴 交 的 保 费 , 由 LC 投 资 在 持 有 人 指 定 的 投 资 基 金 。 LC 在 收 到 保 单 持 有 人 的 保 费 后 , 会 从 中 抽 取 5% 作 为 买 卖 服 务 费 , 余 额 会 按 照 持 有 人 的 指 示 , 购 买 不 同 的 基 金 单 位 。 每 逢 月 初 , LC 会 从 持 有 人 名 义 上 持 有 的 投 资 基 金 单 位 , 扣 取 足 够 的 单 位 , 以 支 付 人 寿 保 险 费 。 厘 定 此 人 寿 保 险 费 的 计 算 参 数 , 与 该 公 司 传 统 人 寿 保 险 服 务 的 参 数 相 同 。
  (b) 投 资 基 金 及 基 金 内 的 所 有 资 产 , 在 任 何 时 间 均 由 LC 在 法 律 上 、 实 益 上 全 权 拥 有 。
  (c) 保 单 持 有 人 每 年 均 有 权 更 换 投 资 基 金 最 多 六 次 , 不 另 收 费 。 但 任 何 年 度 如 超 过 这 个 更 换 次 数 , LC 会 收 取 1% 的 服 务 费 。
  (d) 保 单 持 有 人 如 在 投 保 年 期 首 8 年 内 退 保 , 可 能 要 支 付 提 早 退 保 费 , 款 额 是 在 购 买 人 寿 保 险 时 生 效 的 人 寿 保 险 费 。 退 保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 是 首 期 保 费 的 某 个 百 分 比 , 然 后 逐 渐 递 减 到 第 8 年 至 零 。
  (e) LC 从 X 保 险 服 务 的 保 单 持 有 人 收 取 保 费 后 , 会 从 保 费 总 额 扣 除 买 卖 费 用 , 余 额 投 资 在 保 单 持 有 人 指 定 的 互 惠 基 金 。 LC 得 自 X 保 险 服 务 的 收 入 , 包 括 每 月 的 人 寿 保 险 费 及 保 单 持 有 人 规 定 缴 交 的 其 他 费 用 。 LC 保 留 从 这 些 途 径 收 取 的 收 入 , 用 以 支 付 经 营 成 本 , 以 及 投 资 以 偿 付 将 来 的 债 项 。

返回页首


4. 裁 定
  《 税 务 条 例 》 适 用 于 X 保 险 服 务 的 范 围 如 下 :
  (a) 有 关 X 的 可 评 税 利 润 , 会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23(1)(a) 条 计 算 ;
  (b) 以 《 税 务 条 例 》 第 23(1)(a) 条 而 言 , 「 从 经 营 人 寿 保 险 业 务 所 得 的 保 费 」 是 指 保 单 持 有 人 支 付 给 LC 的 X 保 险 服 务 保 费 , 而 不 是 LC 从 保 单 持 有 人 的 投 资 基 金 中 抽 取 的 每 月 保 险 费 ;
  (c) LC 从 X 保 险 服 务 买 卖 及 更 换 投 资 单 位 收 取 的 服 务 费 收 入 ,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14 条 不 会 评 税 ;
 

(d)

LC 从 X 保 险 服 务 收 取 的 管 理 费 收 入 ,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14 条 不 会 评 税 ;
  (e) LC 在 X 保 险 服 务 第 1 至 第 8 年 收 取 的 退 保 费 收 入 ,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14 条 不 会 评 税 ;
  (f) LC 于 买 卖 、 更 换 投 资 单 位 的 服 务 费 、 管 理 费 及 退 保 费 方 面 所 招 致 的 费 用 ,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16 条 不 可 以 扣 除 。

返回页首


5. 裁 定 的 适 用 期
本 裁 定 适 用 于 2001/02 及 以 后 的 课 税 年 度 。

返回页首


6. 税 务 局 局 长 就 将 来 发 生 的 事 件 或 任 何 其 他 事 项 在 要 项 上 作 出 的 假 设
  税 务 局 局 长 并 没 有 假 设 。

返回页首


7. 裁 定 日 期
2003 年 1 月 24 日 。

返回页首


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覆检日期: 2008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