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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 物 及 新 闻 公 报 : 事 先 裁 定 个 案 : 事 先 裁 定 个 案 第 7 号


事 先 裁 定 个 案 第 7 号



1. 《 税 务 条 例 》 的 条 文
本 裁 定 适 用 于 《 税 务 条 例 》 第 19C 及 61A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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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背 景
  (a) X 有 限 公 司 于 1982 年 在 香 港 注 册 。 该 公 司 是 本 港 的 注 册 证 券 交 易 商 , 其 主 要 业 务 是 提 供 证 券 经 纪 服 务 , 现 持 有 3 个 由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联 交 所 〕 发 出 的 交 易 权 。
  (b) Y 有 限 公 司 于 1989 年 2 月 28 日 在 香 港 注 册 , 它 是 X 有 限 公 司 的 相 联 公 司 , 按 《 证 券 条 例 》 注 册 为 交 易 商 , 现 持 有 5 个 由 联 交 所 发 出 的 交 易 权 。 它 的 主 要 业 务 是 提 供 经 纪 服 务 、 包 销 服 务 , 以 及 为 零 售 客 户 进 行 证 券 保 证 金 交 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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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 排
  (a) X 有 限 公 司 在 2002 年 1 月 或 之 前 把 联 交 所 交 易 权 , 以 市 价 全 部 转 让 Y 有 限 公 司 , 之 后 X 有 限 公 司 便 会 担 任 中 介 角 色 , 把 所 有 交 易 转 给 Y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
  (b) X 有 限 公 司 只 继 续 为 两 家 现 有 客 户 服 务 , 并 把 这 些 客 户 的 部 分 佣 金 转 至 Y 有 限 公 司 。 Y 有 限 公 司 则 付 予 X 有 限 公 司 报 酬 , 金 额 不 会 超 过 所 收 取 的 佣 金 。
  (c) Y 有 限 公 司 为 X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办 公 室 支 援 服 务 , 收 取 服 务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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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裁 定
  (a) 有 关 建 议 把 联 交 所 交 易 权 转 让 Y 有 限 公 司 一 事 , 《 税 务 条 例 》 第 61A 条 不 适 用 。
  (b)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19C(4) 条 , X 有 限 公 司 的 税 项 亏 损 , 可 用 作 抵 销 该 公 司 日 后 的 应 评 税 利 润 ( 如 有 的 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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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裁 定 的 适 用 期
本 裁 定 适 用 于 2001/02 课 税 年 度 及 以 后 的 课 税 年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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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税 务 局 局 长 就 将 来 发 生 的 事 件 或 任 何 其 他 事 项 在 要 项 上 作 出 的 假 设
  (a) X 有 限 公 司 的 主 要 业 务 仍 旧 是 证 券 经 纪 。
  (b) Y 有 限 公 司 不 会 把 任 何 收 入 或 利 润 , 或 任 何 该 公 司 原 本 应 累 算 的 收 入 或 利 润 转 移 至 X 有 限 公 司 。
  (c) Y 有 限 公 司 会 动 用 现 有 股 东 的 股 票 , 作 为 收 购 联 交 所 交 易 权 的 资 金 。 由 于 Y 有 限 公 司 不 会 因 收 购 而 引 致 任 何 利 息 开 支 或 类 似 性 质 的 开 支 , 该 公 司 将 不 可 就 任 何 该 等 开 支 申 索 扣 除 额 。
  (d) Y 有 限 公 司 向 X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办 公 室 支 援 服 务 所 收 取 的 费 用 , 将 按 正 常 平 等 互 利 原 则 决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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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裁 定 日 期
2001 年 12 月 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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