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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先 裁 定 个 案 : 事 先 裁 定 个 案 第 5 号
事 先 裁 定 个 案 第 5 号
| 1. |
《 税
务 条 例 》 的 条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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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裁 定 适 用
于 《 税 务 条 例 》 第 14 及 61A 条 。 |
| 2. |
背
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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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X 有 限 公 司 在
1986 年 9 月 18 日 在 香 港 成 立 为 法 团 , 公 司 主 要 业 务 是 买 卖 和 分 销 纸
浆 、 纸 张 和 有 关 制 品 给 个 别 客 户 , 货 源 来 自 集 团 内 部 的 公 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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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X 有 限 公 司
的 最 终 控 股 公 司 是 在 南 非 共 和 国 注 册 的 H 有 限 公 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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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S 有 限 公 司
是 集 团 的 另 一 家 公 司 , 以 奥 地 利 为 基 地 , 管 控 集 团 设 于 各 地 的 优 质 纸
品 制 造 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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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S 有 限 公 司
打 算 向 X 有 限 公 司 购 入 上 述 的 贸 易 业 务 , 目 的 是 扩 大 优 质 纸 张 销 售 业
务 及 拓 展 新 市 场 。 |
| 3. |
安
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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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X 有 限 公 司 会
在 2001 年 9 月 30 日 或 之 前 与 S 有 限 公 司 , 在 香 港 境 外 签 订 买 卖 协 议
, 把 该 公 司 全 盘 生 意 连 相 关 资 产 及 负 债 出 售 , 代 价 约 2.5 亿 美 元 。 X
有 限 公 司 在 出 售 交 易 完 成 后 即 停 止 营 业 , 并 予 以 清 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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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S 有 限 公 司
会 在 2001 年 10 月 1 日 或 之 前 在 香 港 设 立 分 公 司 , 按 X 有 限 公 司 的 运
作 模 式 营 业 。 |
| 4. |
裁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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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14 条 , X 有 限 公 司 出 售 业 务 给 S 有 限 公 司 所 收 取 的 任 何 得 益 ,
都 是 资 本 性 质 , 无 须 课 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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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 税 务 条 例
》 第 61A 条 不 适 用 于 该 拟 实 行 的 安 排 。 |
| 5. |
裁 定 的
适 用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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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裁 定 适 用 于
2001/02 课 税 年 度 。 |
| 6. |
税 务 局
局 长 就 将 来 发 生 的 事 件 或 任 何 其 他 事 项 在 要 项 上 作 出 的 假 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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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有 限 公 司 计
算 该 公 司 在 香 港 产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的 应 评 税 利 润 时 , 不 得 申 索 扣 除 任 何
支 付 给 X 有 限 公 司 的 代 价 。 |
| 7. |
裁 定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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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年 9 月
13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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