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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 物 及 新 闻 公 报 : 事 先 裁 定 个 案 : 事 先 裁 定 个 案 第 4 号


事 先 裁 定 个 案 第 4 号



1. 《 税 务 条 例 》 的 条 文
本 裁 定 适 用 于 《 税 务 条 例 》 第 14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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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背 景
  (a) 某 公 司 于 1999 年 3 月 31 日 在 香 港 成 立 为 法 团 , 从 事 配 件 贸 易 业 务 。
  (b) 该 公 司 在 香 港 的 一 家 本 地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设 有 注 册 办 事 处 ( 香 港 办 事 处 ) 。
  (c) 该 公 司 的 实 益 拥 有 人 是 A 先 生 , 他 是 B 公 司 的 营 业 经 理 。 B 公 司 是 一 家 在 澳 洲 成 立 的 法 团 , 亦 是 该 公 司 的 主 要 供 应 商 。
  (d) A 先 生 负 责 洽 谈 并 签 订 香 港 及 海 外 销 售 业 务 的 买 卖 合 约 。 他 通 常 在 澳 洲 居 住 , 每 隔 3 个 月 左 右 返 港 一 次 。
  (e)

在 本 港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会 按 照 A 先 生 的 指 示 , 做 妥 文 件 及 其 他 行 政 工 作 , 例 如 : 拟 备 购 货 及 销 售 单 、 发 票 、 打 理 银 行 户 口 、 保 存 会 计 帐 目 纪 录 等 。

  (f) 货 品 主 要 由 海 外 供 应 商 提 供 。 本 港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会 按 照 A 先 生 的 指 示 , 发 购 货 订 单 给 供 应 商 , 并 接 受 本 港 客 户 的 销 售 订 单 。 供 应 商 然 后 会 把 发 票 、 装 箱 单 及 其 他 文 件 送 往 香 港 办 事 处 。
  (g) 供 应 商 将 货 品 运 送 给 该 公 司 以 供 出 售 给 本 地 及 海 外 客 户 , 货 品 会 存 放 在 香 港 的 货 仓 。
(h) 该 公 司 以 信 用 证 及 电 付 款 给 供 应 商 , 而 客 户 则 以 信 用 证 结 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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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 裁 定 适 用 的 安 排
  (a) B 公 司 委 派 一 家 中 国 内 地 代 理 公 司 , 代 理 B 公 司 销 售 给 内 地 客 户 的 配 件 。
  (b) A 先 生 直 接 与 内 地 客 户 及 上 述 中 国 内 地 代 理 人 洽 谈 货 价 、 数 量 、 品 质 及 送 货 细 则 , 并 同 时 与 意 大 利 供 应 商 洽 谈 货 价 、 数 量 、 生 产 日 期 及 送 货 细 则 。
  (c) 销 售 交 易 一 经 确 认 , A 先 生 会 要 求 内 地 的 客 户 直 接 发 出 购 货 订 单 给 香 港 办 事 处 , 同 时 通 知 本 港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关 交 易 的 资 料 。 本 港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然 后 会 按 照 A 先 生 的 指 示 , 发 购 货 订 单 给 意 大 利 供 应 商 。 货 品 会 直 接 运 送 给 中 国 内 地 的 客 户 。
  (d) 本 港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会 以 背 对 背 式 信 用 证 安 排 客 户 结 帐 , 以 及 付 款 给 供 应 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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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裁 定
  得 自 中 国 内 地 客 户 的 销 售 业 务 利 润 是 本 地 利 润 , 须 缴 付 香 港 利 得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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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裁 定 的 适 用 期
本 裁 定 适 用 于 2000/2001 课 税 年 度 及 以 后 的 课 税 年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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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裁 定 日 期
2001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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