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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
物 及 新 闻 公 报 : 事 先 裁 定 个 案 :
事 先 裁 定 个 案 第 36 号
事 先 裁 定 个 案 第 36 号
| 1. |
《 税
务 条 例 》 的 条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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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裁 定 适 用
于 《 税 务 条 例 》 第 14 条 。 |
| 2. |
背
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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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X 集 团 的 主 要 业 务 是 鱼 类 贸 易 。 该 集 团 在 各 国 均 有 经 营 业 务 , 管 理 队 伍 的 基 地 设 在 欧 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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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Y 有 限 公 司 是 X 集 团 的 成 员 公 司 , 一 直 在 欧 洲 经 营 业 务 , 处 理 X 集 团 属 下 公 司 的 产 品 需 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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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X 集 团 开 始 在 亚 洲 国 家 采 购 鱼 类 。 该 公 司 的 成 立 , 是 为 了 管 理 和 扩 大 X 集 团 在 亚 洲 的 供 应 商 网 络 。 |

| 3. |
安
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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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根 据 该 公 司 与 Y 有 限 公
司 订 立 的 协 议 ( 「 该 协 议 」 ) , 该 公 司 会 替 Y 有 限 公 司 进 行 采 购 , 以
及 提 供 采 购 支 援 和 该 协 议 所 载 的 其 他 服 务 , 并 为 此 向 Y 有 限 公 司 收 取
报 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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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该 公 司 会 在 供 应 商 所 在 的 亚 洲 国 家 聘
请 当 地 雇 员 , 以 提 供 该 协 议 所 载 的 所 有 服 务 。 除 非 香 港 有 供 应 商 , 否
则 该 公 司 不 会 在 香 港 设 立 办 事 处 、 聘 请 雇 员 、 委 聘 代 理 或 开 立 银 行 户
口 。 |
| 4. |
裁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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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该 公 司 没 有 在 香 港 提 供 服 务 , 而 香 港 亦 没 有 供 应 商 , 则 该 公 司 根 据 该 协 议 提 供 服 务 所 得 的 利 润 无 须 课 缴 香 港 利 得 税 。 |
| 5. |
裁 定 的
适 用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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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裁 定 在 2008/09 课 税 年 度 及 其 后 的 所 有 课 税 年 度 适 用 , 直 至 该 协 议 终 止 为 止 。 |
| 6. |
税
务 局 局 长 就 将 来 发 生 的 事 件 或 任 何 其 他 事 项 在 要 项 上 作 出 的 假 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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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 局 局 长 没 有 作 出 假 设 。 |
| 7. |
裁
定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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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3 月 5 日 。 |

| 8. |
评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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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14 条 , 凡 任 何
人 在 香 港 经 营 任 何 行 业 、 业 务 或 专 业 而 获 得 于 香 港 产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的 利 润 , 则 须 向 该 人 征 收 利 得 税 。 就 服 务 酬 金 收 入 而 言 , 利 润 来 源
地 是 提 供 服 务 以 赚 取 该 酬 金 的 地 方 。 在 本 个 案 中 , 该 公 司 得 自 该 协 议 的 利 润 无 须 课 缴 利 得 税 , 原 因 是 有 关 服 务 是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提 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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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评 注 并 非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陈 述 , 也 不 构 成 本 裁 定 的 一 部 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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