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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 物 及 新 闻 公 报 : 事 先 裁 定 个 案 : 事 先 裁 定 个 案 第 31 号

事 先 裁 定 个 案 第 31 号



1. 《 税 务 条 例 》 的 条 文
本 裁 定 适 用 于 《 税 务 条 例 》 第 23B(3) 和 23B(12)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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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背 景
  (a)

A 公 司 是 在 中 国 内 地 注 册 成 立 的 公 司 , 拥 有 船 只 「 L 」 号 。

  (b) A 公 司 与 一 家 香 港 公 司 B 公 司 有 一 合 同 , 根 据 该 合 同 B 公 司 同 意 租 用 船 只 「 L 」 号 , 为 期 24 个 月 。 该 合 同 在 香 港 境 外 订 立 。
  (c)

在 香 港 注 册 成 立 的 C 公 司 是 A 公 司 的 附 属 公 司 , 经 营 租 船 业 务 , 在 香 港 并 无 设 立 任 何 办 事 处 , 也 没 有 任 何 银 行 户 口 。 该 公 司 在 香 港 委 任 了 一 名 独 立 第 三 者 , 把 所 有 业 务 查 询 转 达 至 其 在 内 地 工 作 的 董 事 。 A 公 司 的 职 员 则 负 责 代 C 公 司 处 理 行 政 工 作 。

  (d)

C 公 司 亦 是 在 P 国 注 册 的 船 只 「 G 」 号 的 拥 有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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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 排
  (a) 船 只 「 L 」 号
    (i) A 公 司 与 C 公 司 订 立 补 充 租 船 协 议 , 根 据 该 补 充 协 议 , A 公 司 同 意 把 「 L 」 号 出 租 予 C 公 司 , 供 其 租 船 业 务 之 用 。
    (ii) 同 时 A 公 司 将 其 与 B 公 司 订 立 的 定 期 租 船 合 同 转 让 予 C 公 司 , 由 C 公 司 取 代 A 公 司 成 为 「 L 」 号 的 出 租 人 。 有 关 合 同 的 权 利 和 责 任 按 照 一 份 补 充 租 船 协 议 由 A 公 司 转 予 C 公 司 。
    (iii) 为 方 便 管 理 「 L 」 号 , A 公 司 代 C 公 司 委 任 了 为 第 三 者 的 船 舶 管 理 公 司 , 以 此 S 公 司 作 为 船 只 管 理 人 。 S 公 司 将 负 责 处 理 「 L 」 号 的 所 有 一 般 船 只 管 理 , 包 括 招 聘 和 训 练 船 员 、 监 督 船 只 的 维 修 保 养 , 以 及 提 供 指 引 给 船 长 到 达 指 定 的 港 口 。
  (b) 船 只 「 G 」 号
    (i) C 公 司 与 内 地 另 一 第 三 者 D 公 司 订 立 定 期 租 船 合 同 , 把 「 G 」 号 租 给 对 方 大 约 36 至 38 个 月 。
    (ii) 根 据 该 定 期 租 船 合 同 , 「 G 」 号 可 在 全 世 界 航 行 。
    (iii) 与 「 L 」 号 的 情 况 相 同 , C 公 司 也 聘 请 了 S 公 司 为 「 G 」 号 的 船 只 管 理 人 , 提 供 所 有 一 般 船 只 管 理 服 务 。
  (c) 全 部 定 期 租 船 合 同 和 船 舶 管 理 协 议 都 经 由 A 公 司 或 C 公 司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商 谈 并 订 立 。
  (d) 两 艘 船 只 从 没 进 入 香 港 水 域 , 在 可 预 见 的 将 来 也 没 有 计 划 航 行 于 香 港 水 域 内 任 何 地 点 与 内 河 贸 易 水 域 之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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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裁 定
C 公 司 从 出 租 船 只 「 L 」 号 及 「 G 」 号 取 得 之 租 船 费 入 息 不 应 纳 入 《 税 务 条 例 》 第 23B(12) 条 的 定 义 作 为 有 关 款 项 。 该 入 息 无 须 按 该 条 例 第 23B(3) 条 征 收 香 港 利 得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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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裁 定 的 适 用 期
上 述 裁 定 将 在 2005/06 和 2006/07 的 课 税 年 度 适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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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税 务 局 局 长 就 将 来 发 生 的 事 件 或 任 何 其 他 事 项 在 要 项 上 作 出 的 假 设
税 务 局 局 长 假 设 「 L 」 号 及 「 G 」 号 两 艘 船 只 继 续 航 行 于 香 港 水 域 以 外 的 各 个 地 点 之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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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裁 定 日 期
2007 年 3 月 1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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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评 注
本 个 案 中 , 由 于 有 关 船 只 从 没 进 入 香 港 水 域 , 公 司 C 从 出 租 船 只 所 取 得 之 租 船 费 入 息 不 应 纳 入 《 税 务 条 例 》 第 23B(12) 条 的 定 义 作 为 「 有 关 款 项 」 。
   
  ( 本 评 注 并 非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陈 述 , 也 不 构 成 本 裁 定 的 一 部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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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2008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