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 物 及 新 闻 公 报 : 事 先 裁 定 个 案 : 事 先 裁 定 个 案 第 28 号
X 和 Y 是 有 关 连 公 司 , 彼 此 基 于 各 自 独 立 利 益 而 进 行 交 易 。 X 是 制 造 商 , 而 Y 是 分 销 商 。
两 家 公 司 均 认 为 , 该 长 期 合 约 只 是 Y 向 X 购 买 产 品 的 合 约 。 根 据 现 时 的 会 计 准 则 , Y 的 购 货 是 可 扣 除 的 开 支 , 而 X 应 就 其 销 货 收 入 缴 税 。
X 所 拥 有 用 于 生 产 的 资 产 , 均 记 录 在 其 帐 目 内 。 X 申 索 扣 除 在 《 税 务 条 例 》 下 所 容 许 的 折 旧 免 税 额 和 其 他 资 本 开 支 。
尽 管 《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 诠 释 第 4 号 》 和 《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17 号 》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有 所 规 定 , 但 X 和 Y 从 没 有 任 何 意 图 把 X 的 固 定 资 产 视 为 融 资 租 赁 予 Y 。
在 作 出 本 裁 定 时 , 税 务 局 局 长 假 设 :
长 期 合 约 条 款 不 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