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品牌形象
香港政府一站通 English 搜寻 搜寻 网页指南 联络我们
主页
最新消息
关于本局
刊物及新闻公报
公开资料
政策
税务资料 - 个别人士/公司业务
税务资料 - 其他
公用表格及小册子
电子服务
招标公告
常见问题
联络我们
相关网址

刊 物 及 新 闻 公 报 : 事 先 裁 定 个 案 : 事 先 裁 定 个 案 第 28 号

事 先 裁 定 个 案 第 28 号



1. 《 税 务 条 例 》 的 条 文
本 裁 定 适 用 于 《 税 务 条 例 》 第 14(1) 、 16(1) 、 16(1)(ga) 、 16F(1) 、 16G(1) 、 18F(1) 、 33A(1) 、 34(1) 、 34(2) 、 39B(1) 和 39B(2) 条 。

返回页首



2. 背 景
  (a)

X 和 Y 是 有 关 连 公 司 , 彼 此 基 于 各 自 独 立 利 益 而 进 行 交 易 。 X 是 制 造 商 , 而 Y 是 分 销 商 。

  (b) Y 是 X 的 唯 一 客 户 , 并 按 照 一 份 长 期 合 约 购 买 X 生 产 的 全 部 产 品 。
  (c)

两 家 公 司 均 认 为 , 该 长 期 合 约 只 是 Y 向 X 购 买 产 品 的 合 约 。 根 据 现 时 的 会 计 准 则 , Y 的 购 货 是 可 扣 除 的 开 支 , 而 X 应 就 其 销 货 收 入 缴 税 。

  (d)

X 所 拥 有 用 于 生 产 的 资 产 , 均 记 录 在 其 帐 目 内 。 X 申 索 扣 除 在 《 税 务 条 例 》 下 所 容 许 的 折 旧 免 税 额 和 其 他 资 本 开 支 。

  (e) 该 长 期 合 约 没 有 载 明 任 何 方 案 或 条 文 , 让 Y 购 买 X 的 固 定 资 产 , 或 把 X 的 固 定 资 产 转 让 予 Y 。 两 家 公 司 没 有 意 图 把 有 关 固 定 资 产 的 实 际 拥 有 权 从 X 转 让 予 Y , X 将 仍 是 有 关 资 产 的 法 定 拥 有 人 。
  (f)

尽 管 《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 诠 释 第 4 号 》 和 《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17 号 》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有 所 规 定 , 但 X 和 Y 从 没 有 任 何 意 图 把 X 的 固 定 资 产 视 为 融 资 租 赁 予 Y 。

     

返回页首


3. 安 排
  (a) 香 港 会 计 师 公 会 发 出 的 《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 诠 释 第 4 号 》 , 适 用 于 在 2006 年 1 月 1 日 或 之 后 开 始 的 会 计 报 告 期 。 该 准 则 旨 在 提 供 指 引 , 以 确 定 不 具 租 赁 法 律 形 式 , 但 在 缴 付 一 笔 或 多 笔 款 项 后 可 获 资 产 使 用 权 的 一 项 交 易 或 多 项 有 关 连 交 易 , 是 否 或 是 否 包 含 应 按 照 《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17 号 》 予 以 记 录 的 租 赁 。 《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 诠 释 第 4 号 》 亦 提 供 指 引 , 说 明 如 何 把 为 这 些 租 赁 而 缴 付 的 款 项 , 与 为 支 付 其 他 安 排 项 目 的 款 项 分 开 。
  (b) 接 受 或 付 款 契 约 ( "take-or-pay" contracts ) 属 《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 诠 释 第 4 号 》的 范 围 。 这 类 契 约 是 指 买 方 可 提 取 相 关 资 产 的 全 部 或 大 部 分 产 品 或 服 务 。 X 和 Y 已 确 定 其 长 期 合 约 包 含 附 有 服 务 成 分 的 租 赁 , 须 按 照 《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17 号 》 的 规 定 处 理 。
  (c) 依 修 订 后 的 会 计 准 则 , 该 长 期 合 约 会 被 视 为 Y 租 赁 X 的 固 定 资 产 。 就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而 言
    i. 资 产 拥 有 人 和 折 旧 申 索 人 将 会 是 Y 而 非 X ;
    ii. 该 长 期 合 约 不 会 有 任 何 改 变 , 用 于 生 产 的 资 产 也 不 会 从 X 出 售 或 转 让 予 Y 。 所 有 用 于 生 产 的 固 定 资 产 的 法 定 拥 有 权 仍 属 于 X;
    iii. 从 法 律 观 点 来 说 , 该 长 期 合 约 仍 是 X 与 Y 出 售 和 购 买 产 品 的 协 议 。
  (d) 根 据 《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17 号 》 , 租 赁 和 服 务 成 分 应 分 开 处 理 如 下 -
    i. 租 赁 成 分 - 确 定 合 约 是 属 于 融 资 租 赁 还 是 营 运 租 赁 。 由 于 该 长 期 合 约 没 有 指 明 年 期 , 根 据 《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17 号 》 , 用 于 生 产 的 厂 房 和 有 关 资 产 的 租 赁 属 融 资 租 赁 ;
    ii. 服 务 成 分 - 燃 料 、 保 险 、 维 修 和 其 他 一 般 行 政 费 等 服 务 的 成 本;
  (e) 根 据 融 资 租 赁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
    i. Y 被 视 为 承 租 人 , 之 前 记 录 在 X 的 帐 目 内 用 于 生 产 的 固 定 资 产 须 当 作 Y 在 融 资 租 赁 下 的 固 定 资 产 处 理 ,
    ii. 仍 在 兴 建 中 的 新 生 产 设 施 须 记 录 在 X 的 帐 目 内 , 但 在 投 入 运 作 后 即 须 从 X 的 帐 目 内 撤 销 , 并 在 Y 的 帐 目 内 确 认 为 融 资 租 赁 下 的 资 产 ;
    iii. Y 须 把 根 据 该 长 期 合 约 支 付 予 X 的 款 项 拨 为 -
      (A) 融 资 租 赁 的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 然 后 从 中 分 配 出 记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内 融 资 租 赁 承 担 下 降 的 款 额 和 记 入 损 益 帐 内 的 融 资 费 用 ; 以 及
      (B) 支 付 服 务 / 租 赁 租 金 的 款 额 , 以 记 入 损 益 帐 内 ,
    iv. X 会 成 为 出 租 人 , 一 直 记 录 在 其 帐 目 内 的 有 关 营 运 固 定 资 产 须 予 撤 销 , 而 相 应 的 融 资 租 赁 应 收 款 项 须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内 确 认 ,
    v. X 须 把 根 据 该 长 期 合 约 所 收 取 的 款 项 拨 为 -
      (A) 融 资 租 赁 的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收 入 , 然 后 从 中 分 配 出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内 融 资 租 赁 应 收 款 项 下 降 的 款 额 和 损 益 帐 内 的 融 资 租 赁 收 入 ; 以 及
      (B) 其 他 服 务 / 租 赁 租 金 成 分 , 以 在 损 益 帐 内 确 认 为 收 入 。

返回页首


4. 裁 定
  (a) 为 执 行 《 税 务 条 例 》 , 交 易 的 法 律 形 式 决 定 其 处 理 方 法 。 若 施 行 会 计 准 则 或 诠 释 与 交 易 的 形 式 互 相 抵 触 , 须 以 交 易 形 式 为 准 。
  (b) X 按 长 期 合 约 出 售 产 品 所 得 的 款 项 , 根 据 第 14(1) 条 的 规 定 , 须 缴 纳 利 得 税 。
  (c) 就 生 产 按 长 期 合 约 出 售 予 Y 的 产 品 所 用 的 机 械 、工 业 装 置 和 建 筑 物 , X :
    i. 依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34(1) 、 第 34(2) 和 第 18F(1) 条 的 规 定 , 就 建 造 工 业 建 筑 物 及 构 筑 物 所 招 致 的 资 本 开 支 , 继 续 享 有 申 索 初 期 免 税 额 和 每 年 免 税 额 的 资 格 ;
    ii. 依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33A(1) 和 第 18F(1) 条 的 规 定 , 就 建 造 商 业 建 筑 物 及 构 筑 物 所 招 致 的 资 本 开 支 , 继 续 享 有 申 索 每 年 免 税 额 的 资 格 ;
    iii. 依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39B(1) 、 第 39B(2) 和 第 18F(1) 条 的 规 定 , 就 机 械 和 工 业 装 置 所 招 致 的 资 本 开 支 , 继 续 享 有 申 索 初 期 免 税 额 和 每 年 免 税 额 的 资 格 ;
    iv. 依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16F(1) 和 第 16(1)(ga) 条 的 规 定 , 就 翻 新 或 翻 修 建 筑 物 及 构 筑 物 ( 住 用 建 筑 物 及 构 筑 物 除 外 ) 所 招 致 的 资 本 开 支 , 继 续 享 有 申 索 扣 除 的 资 格 ;
    v. 依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16G(1) 和 第 16(1)(ga) 条 的 规 定 , 就 订 明 固 定 资 产 所 招 致 的 资 本 开 支 , 继 续 享 有 申 索 扣 除 的 资 格 。
  (d) Y 则 :
    i. 依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16(1) 条 的 规 定 , 可 扣 除 根 据 长 期 合 约 从 X 购 入 其 产 品 的 成 本 ;
    ii. 没 有 资 格 依 据 第 16(1)(ga) 、 第 16F(1) 、 第 16G(1) 、 第 18F(1) 、 第 33A(1) 、 第 34(1) 、 第 34(2) 、 第 39B(1) 和 第 39B(2) 条 的 规 定 , 就 X 在 其 拥 有 的 订 明 固 定 资 产 、 机 械 及 工 业 装 置 、 工 业 建 筑 物 及 构 筑 物 , 以 及 商 业 建 筑 物 及 构 筑 物 方 面 所 招 致 的 资 本 开 支 , 包 括 在 该 等 工 业 或 商 业 建 筑 物 或 构 筑 物 方 面 所 招 致 的 翻 新 或 翻 修 资 本 开 支 , 申 索 扣 除 或 享 有 免 税 额 ( 视 属 何 情 况 而 定 ) 。

 

返回页首


5. 裁 定 的 适 用 期
本 裁 定 在 2006/2007 及 其 后 的 所 有 课 税 年 度 适 用 。

返回页首


6. 税 务 局 局 长 就 将 来 发 生 的 事 件 或 任 何 其 他 事 项 在 要 项 上 作 出 的 假 设
 

在 作 出 本 裁 定 时 , 税 务 局 局 长 假 设 :

  (a) 营 运 固 定 资 产 的 法 定 拥 有 权 仍 属 X 所 有 ;
  (b)

长 期 合 约 条 款 不 变 。

返回页首


7. 裁 定 日 期
2006 年 8 月 31 日 。

返回页首


8. 评 注
凡 交 易 的 形 式 与 其 经 济 实 质 出 现 矛 盾 , 本 局 的 既 定 立 场 是 , 为 了 税 务 目 的 , 总 是 以 形 式 为 准 。 这 个 立 场 同 样 适 用 于 会 计 准 则 的 应 用 上 。 若 会 计 准 则 的 诠 释 及 / 或 应 用 , 与 交 易 的 真 正 法 律 形 式 的 诠 释 及 / 或 应 用 在 处 理 上 有 所 分 歧 时 , 须 以 严 格 的 法 律 角 度 而 非 以 因 相 关 的 会 计 准 则 下 的 经 济 角 度 来 处 理 。
   
  ( 本 评 注 并 非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陈 述 , 也 不 构 成 本 裁 定 的 一 部 分 。 )

返回页首


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2008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