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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先 裁 定 个 案 :
事 先 裁 定 个 案 第 25 号
事 先 裁 定 个 案 第 25 号
1.
《 税 务 条 例 》 的 条 文
本 裁 定 适 用 于 《 税 务 条 例 》 第 8 及 第 9 条 。
2.
背 景
X 公 司 是 Y 集 团 的 成 员 。 由 于 集 团 重 组 业 务 , X 公 司 实 施 裁 员 计 划 , 终 止 其 所 有 员 工 的 雇 佣 合 约 。
3.
安 排
除 了 依 据 雇 佣 合 约 支 付 员 工 应 得 的 报 酬 外 , X 公 司 也 支 付 每 一 位 员 工 一 笔 遣 散 费 , 作 为 终 止 雇 佣 合 约 及 员 工 因 此 失 去 应 有 的 权 利 的 补 偿 。 遣 散 费 的 金 额 按 员 工 的 年 资 计 算 如 下 :
遣 散 费 = 最 后 一 个 月 的 薪 金 x 年 资
4.
裁 定
(a)
员 工 收 到 的 遣 散 费 并 非 税 务 条 例 第 8 及 9 条 所 指 的 应 课 薪 俸 税 收 入 。
(b)
在 税 务 申 报 方 面 , X 公 司 毋 须 将 有 关 员 工 的 遣 散 费 包 括 在 「 雇 主 填 报 的 薪 酬 及 退 休 金 报 税 表 」 内 。
5.
裁 定 的 适 用 期
本 裁 定 适 用 于 2 0 0 5 / 2 0 0 6 及 2 0 0 6 / 2 0 0 7 课 税 年 度 。
6.
税 务 局 局 长 就 将 来 发 生 的 事 件 或 任 何 其 他 事 项 在 要 项 上 作 出 的 假 设
税 务 局 局 长 没 有 作 出 假 设 。
7.
裁 定 日 期
2 0 0 5 年 9 月 2 7 日 。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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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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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2008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