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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 物 及 新 闻 公 报 : 事 先 裁 定 个 案 : 事 先 裁 定 个 案 第 21 号

事 先 裁 定 个 案 第 21 号



1. 《 税 务 条 例 》 的 条 文
本 裁 定 适 用 于 《 税 务 条 例 》 第 14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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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背 景
  (a)

该 公 司 是 一 个 国 际 集 团 的 成 员 , 是 在 X 国 注 册 成 为 法 团 , 并 把 分 公 司 ( 「 该 分 公 司 」 ) 在 香 港 注 册 。

  (b) 在 X 国 该 公 司 从 香 港 及 Z 国 的 联 营 公 司 入 口 货 物 。
  (c)

该 公 司 为 了 配 合 在 X 国 客 户 的 要 求 , 设 立 了 该 分 公 司 。 这 会 使 客 户 更 有 效 率 地 自 行 处 理 入 口 之 物 流 。

  (d) 该 公 司 除 了 有 一 个 注 册 地 址 , 没 有 在 香 港 开 设 办 事 处 或 雇 用 任 何 雇 员 或 代 理 人 。 一 切 销 货 交 易 都 是 由 该 公 司 在 X 国 的 职 员 负 责 , 而 购 货 也 是 由 他 们 与 联 营 公 司 进 行 ; 销 货 与 购 货 同 样 经 由 电 脑 订 货 系 统 辅 助 处 理 。
  (e) 该 公 司 经 由 分 公 司 运 作 的 好 处 , 是 可 以 根 据 上 述 安 排 在 收 帐 方 面 获 得 较 短 的 付 款 期 , 因 为 当 地 的 付 款 期 通 常 会 长 2 至 3 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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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 排
  (a) 该 公 司 在 集 团 内 部 购 货 , 由 一 个 生 产 部 门 订 立 价 钱 。 订 价 方 法 是 采 用 经 济 合 作 及 发 展 组 织 制 订 的 「 转 让 定 价 指 引 」 所 载 的 转 售 定 价 法 ( 或 市 价 扣 除 法 ) 。
  (b) 该 公 司 向 X 国 的 准 客 户 介 绍 并 示 范 产 品 样 本 , 然 后 由 高 级 客 户 经 理 及 营 业 人 员 在 X 国 根 据 产 品 类 型 与 客 户 洽 谈 价 钱 与 数 量 。 定 价 以 电 邮 或 传 真 确 认 。 该 公 司 的 高 级 客 户 经 理 会 以 该 分 公 司 名 义 在 X 国 拟 备 并 签 署 销 货 合 约 。
  (c) 至 于 大 额 客 户 , 该 公 司 与 客 户 议 定 产 品 定 价 及 数 量 后 , 该 公 司 的 外 勤 职 员 会 协 助 客 户 评 估 产 品 , 直 至 客 户 同 意 产 品 的 最 后 版 本 为 止 , 客 户 随 后 会 发 出 订 货 单 予 X 国 的 该 公 司 。 营 业 人 员 会 把 订 货 资 料 通 知 该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部 职 员 , 以 便 他 们 在 电 脑 订 货 系 统 输 入 资 料 。 该 电 脑 系 统 会 在 接 收 资 料 后 , 自 动 以 该 分 公 司 名 义 发 出 订 货 单 , 送 交 供 应 商 。
  (d) 供 应 商 接 到 订 货 单 后 , 会 确 认 送 货 期 限 表 , 然 后 输 入 订 货 系 统 。 该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部 职 员 会 把 该 等 已 经 确 认 的 送 货 期 限 表 , 以 电 邮 送 交 X 国 的 客 户 。
  (e) 订 货 单 完 成 , 产 品 亦 送 妥 后 , Z 国 与 香 港 的 供 应 商 会 更 改 电 脑 订 货 系 统 的 订 货 情 况 标 号 , 以 确 认 产 品 送 妥 。 产 品 通 常 是 空 运 到 X 国 的 客 户 或 其 指 定 的 海 外 工 厂 。
  (f) 除 一 些 重 要 客 户 的 某 些 货 物 须 在 X 国 存 放 外 , 该 分 公 司 通 常 不 会 有 存 仓 货 物 。
  (g) 该 公 司 在 X 国 的 财 务 管 理 组 会 根 据 客 户 的 发 票 决 定 信 贷 额 ; 如 销 货 是 以 信 用 证 的 条 款 , 信 用 证 会 由 Z 国 的 共 用 服 务 中 心 ( SCT ) 代 表 该 分 公 司 与 香 港 的 银 行 洽 商 议 付 。 SCT 会 向 该 分 公 司 收 取 服 务 费 。
  (h) 该 公 司 在 X 国 的 财 务 总 监 及 在 Z 国 SCT 的 会 计 经 理 , 除 负 责 财 务 管 理 、 报 告 、 买 卖 入 帐 、 公 司 之 间 及 与 银 行 的 对 帐 等 工 作 之 外 , 亦 获 授 权 动 用 该 分 公 司 在 香 港 的 银 行 户 口 , 以 便 向 客 户 收 取 款 项 及 支 付 货 款 。
  (i) 香 港 分 公 司 于 是 把 名 下 发 票 的 相 关 销 货 与 购 货 的 交 易 利 润 拨 入 本 身 的 帐 目 。 该 分 公 司 的 财 务 帐 目 及 纪 录 均 由 SCT 以 该 分 公 司 的 名 义 入 帐 与 保 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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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裁 定
  该 公 司 的 香 港 分 公 司 帐 目 所 记 入 的 利 润 , 并 不 是 在 香 港 产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的 利 润 ; 因 此 , 无 须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14(1) 条 缴 付 香 港 利 得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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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裁 定 的 适 用 期
本 裁 定 在 2005/2006 及 其 后 的 课 税 年 度 适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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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税 务 局 局 长 就 将 来 发 生 的 事 件 或 任 何 其 他 事 项 在 要 项 上 作 出 的 假 设
  税 务 局 局 长 没 有 作 出 假 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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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裁 定 日 期
2005 年 2 月 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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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2008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