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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 物 及 新 闻 公 报 : 事 先 裁 定 个 案 : 事 先 裁 定 个 案 第 19 号

事 先 裁 定 个 案 第 19 号



1. 《 税 务 条 例 》 的 条 文
本 裁 定 适 用 于 《 税 务 条 例 》 第 14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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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背 景
  (a)

某 公 司 与 一 个 内 地 单 位 签 订 一 份 来 料 加 工 合 同 。 内 地 单 位 在 国 内 经 营 一 家 工 厂 ( 「 内 地 工 厂 」 ) 。

  (b) 根 据 来 料 加 工 合 同 , 该 内 地 单 位 提 供 工 人 、 厂 房 、 水 电 设 施 给 内 地 工 厂 , 以 加 工 该 公 司 货 物 , 并 收 取 加 工 费 作 回 报 。 该 公 司 则 提 供 原 料 、 厂 房 机 器 及 工 人 培 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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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 排
  (a) 内 地 工 厂 开 始 经 营 后 , 该 公 司 在 香 港 的 活 动 包 括 销 货 、 购 买 原 料 运 往 内 地 工 厂 , 以 及 产 品 设 计 。
  (b) 内 地 工 厂 负 责 加 工 该 公 司 货 物 。
  (c) 该 公 司 一 些 雇 员 会 到 访 内 地 工 厂 , 以 训 练 工 人 , 并 监 督 生 产 。 他 们 每 周 在 内 地 工 厂 工 作 五 至 六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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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裁 定
  该 公 司 出 售 由 内 地 工 厂 根 据 来 料 加 工 合 同 加 工 的 货 物 所 产 生 的 利 润 , 可 以 按 50:50 比 例 分 摊 方 法 计 算 香 港 利 得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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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裁 定 的 适 用 期
本 裁 定 由 2004/2005 课 税 年 度 起 适 用 , 直 至 来 料 加 工 合 同 终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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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税 务 局 局 长 就 将 来 发 生 的 事 件 或 任 何 其 他 事 项 在 要 项 上 作 出 的 假 设
  税 务 局 局 长 假 设 内 地 工 厂 名 字 为 X 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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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裁 定 日 期
2005 年 2 月 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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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加 说 明
本 裁 定 是 特 别 就 此 次 申 请 向 本 局 提 供 的 事 实 而 作 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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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覆检日期: 2008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