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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 物 及 新 闻 公 报 : 事 先 裁 定 个 案 : 事 先 裁 定 个 案 第 16 号

事 先 裁 定 个 案 第 16 号



1. 《 税 务 条 例 》 的 条 文
本 裁 定 适 用 于 《 税 务 条 例 》 第 14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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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背 景
  (a)

A 公 司 在 X 国 注 册 成 立 为 一 间 有 限 公 司 。 该 公 司 的 中 央 管 理 及 控 制 权 均 在 X 国 , 在 香 港 并 没 有 设 立 任 何 业 务 机 构 。 它 是 一 家 海 外 注 册 银 行 B 公 司 的 全 资 附 属 公 司 。

  (b) A 公 司 在 伦 敦 设 有 分 行 ( 「 A - 伦 敦 」 ) , 在 伦 敦 经 营 业 务 。 该 分 行 开 设 3 条 业 务 主 线 , 即 股 票 衍 生 工 具 、 现 货 股 票 的 销 售 及 交 易 , 以 及 企 业 顾 问 。
  (c) B 公 司 在 香 港 设 有 分 行 ( 「 B - 香 港 」 ) , 主 要 从 事 企 业 银 行 服 务 、 企 业 融 资 及 合 并 收 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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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 排
  (a) A 公 司 经 营 的 股 票 衍 生 工 具 业 务 , 包 括 上 市 及 场 外 交 易 的 股 票 挂 钩 产 品 及 基 金 挂 钩 产 品 的 结 构 、 风 险 管 理 及 买 卖 。 A 公 司 担 任 这 些 产 品 的 发 行 人 , 销 售 对 象 为 零 售 银 行 客 户 、 私 人 银 行 ( 有 欧 洲 及 亚 洲 的 机 构 客 户 基 础 者 ) 、 财 务 机 构 及 退 休 基 金 。
  (b) A - 伦 敦 聘 用 B - 香 港 为 其 公 司 股 票 衍 生 工 具 业 务 的 亚 洲 客 户 提 供 联 络 及 支 援 服 务 。 根 据 是 项 安 排 , B - 香 港 会 指 派 一 名 联 络 人 员 负 责 提 供 该 等 服 务 。
  (c) 上 述 联 络 及 支 援 服 务 包 括 :
    (i) 向 客 户 推 广 建 议 的 产 品 ;
    (ii) 向 客 户 解 释 产 品 ;
    (iii) 处 理 一 般 查 询 及 投 诉 , 并 将 有 关 查 询 及 投 诉 向 A - 伦 敦 复 述 ; 以 及
    (iv) 把 售 后 服 务 的 要 求 通 知 A - 伦 敦 。
    该 名 联 络 人 员 亦 会 把 客 户 反 映 的 意 见 提 供 A 公 司 参 考 , 以 便 对 产 品 作 出 更 改 ; 他 亦 会 联 络 私 人 银 行 及 财 务 机 构 , 为 产 品 作 出 市 场 推 广 。 该 联 络 人 员 的 角 色 是 担 当 客 户 与 在 伦 敦 的 A 公 司 之 间 的 桥 梁 。 假 如 客 户 有 任 何 特 定 要 求 , 该 名 联 络 人 员 可 把 要 求 转 达 伦 敦 , 以 便 纳 入 产 品 的 结 构 内 。 该 名 联 络 人 员 , 会 在 香 港 寻 找 及 联 络 客 户 。 A - 伦 敦 与 客 户 进 行 商 议 时 , 亦 会 透 过 该 在 港 的 联 络 人 员 。
  (d) B - 香 港 并 不 属 于 , 也 不 可 视 为 A - 伦 敦 的 代 理 。 它 的 聘 用 协 定 只 限 于 转 介 准 投 资 者 给 A - 伦 敦 , 而 它 亦 没 有 任 何 权 力 或 获 授 权 代 表 A - 伦 敦 进 行 交 易 。
  (e) 至 于 提 供 服 务 的 报 酬 , B - 香 港 会 从 A 公 司 获 取 一 笔 按 实 际 招 致 的 直 接 及 间 接 成 本 加 5% 的 服 务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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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裁 定
  A 公 司 透 过 B - 香 港 在 香 港 经 营 业 务 , 而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14(1) 条 的 规 定 , 凡 于 香 港 产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的 利 润 , 均 须 征 缴 香 港 利 得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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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裁 定 的 适 用 期
本 裁 定 适 用 于 2003/04 课 税 年 度 及 以 后 的 课 税 年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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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税 务 局 局 长 就 将 来 发 生 的 事 件 或 任 何 其 他 事 项 在 要 项 上 作 出 的 假 设
  税 务 局 局 长 没 有 作 出 假 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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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裁 定 日 期
2004 年 4 月 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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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加 说 明

 

1.
本 裁 定 是 特 别 就 此 次 申 请 向 本 局 提 供 的 事 实 而 作 出 。 本 裁 定 不 应 视 作 为 一 项 普 遍 适 用 的 裁 定 。
2. 本 个 案 的 申 请 人 要 求 本 局 特 别 裁 定 , A 公 司 是 否 在 香 港 经 营 业 务 。 该 申 请 人 既 不 要 求 本 局 决 定 、 亦 无 提 供 足 够 资 料 藉 以 决 定 , A 公 司 有 否 获 得 在 香 港 产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的 利 润 。
3. 是 否 确 有 代 理 关 系 存 在 , 是 一 个 事 实 问 题 。 在 本 个 案 , 尽 管 服 务 合 约 明 言 否 认 有 代 理 关 系 , 本 局 根 据 所 提 供 的 事 实 , 认 为 隐 含 有 代 理 关 系 存 在 。
   
   
  2004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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