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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 物 及 新 闻 公 报 : 事 先 裁 定 个 案 : 事 先 裁 定 个 案 第 13 号


事 先 裁 定 个 案 第 13 号



1. 《 税 务 条 例 》 的 条 文
本 裁 定 适 用 于 《 税 务 条 例 》 第 14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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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背 景
  (a)

某 集 团 在 世 界 各 地 经 营 业 务 , 其 总 公 司 设 在 美 国 , 产 品 在 世 界 各 国 制 造 , 销 售 给 150 多 个 国 家 。 旗 下 的 公 司 在 不 同 税 区 从 事 制 造 ( 「 制 造 公 司 」 ) 、 分 销 ( 「 分 销 公 司 」 ) 、 销 售 ( 「 销 售 公 司 」 ) 及 物 流 支 援 ( 「 物 流 公 司 」 ) 等 工 作 。

  (b) 制 造 公 司 ( 在 香 港 没 有 经 营 制 造 业 务 ) 承 接 并 出 售 产 品 给 分 销 公 司 (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成 立 , 在 香 港 并 无 聘 请 雇 员 ) ; 分 销 公 司 然 后 出 售 产 品 给 销 售 公 司 ( 有 一 家 销 售 公 司 在 香 港 成 立 为 法 团 , 负 责 在 香 港 及 中 国 内 地 推 广 并 销 售 集 团 的 产 品 ) 。 集 团 的 总 公 司 负 责 决 定 生 产 什 么 产 品 , 并 厘 定 集 团 之 间 的 售 价 。

  (c) 物 流 公 司 ( 包 括 L 公 司 ) 为 分 销 公 司 提 供 物 流 及 行 政 支 援 服 务 , 以 处 理 采 购 及 供 应 工 作 。 L 公 司 在 香 港 成 立 , 为 分 销 公 司 提 供 支 援 服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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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 排
  (a) 销 售 公 司 经 由 总 公 司 管 理 的 互 联 网 国 际 供 应 系 统 ( 「 该 系 统 」 ) 向 分 销 公 司 发 出 订 单 。

  (b) L 公 司 从 该 系 统 下 载 亚 洲 销 售 公 司 的 订 单 并 核 实 资 料 , 然 后 把 订 单 合 并 为 购 货 摘 要 , 让 分 销 公 司 发 给 制 造 公 司 作 购 货 之 用 。

  (c) L 公 司 以 电 邮 传 送 购 货 摘 要 给 各 分 销 公 司 审 批 , 分 销 公 司 会 按 情 况 以 电 邮 向 L 公 司 确 认 审 批 订 单 。 订 单 的 接 纳 与 否 , 是 根 据 集 团 总 公 司 的 全 球 订 价 指 引 而 定 。

  (d) L 公 司 会 根 据 已 审 批 的 订 单 , 以 有 关 的 分 销 公 司 名 义 , 制 备 订 单 给 制 造 公 司 ; 制 造 公 司 跟 着 以 电 邮 向 L 公 司 确 认 有 多 少 货 物 可 供 出 口 到 亚 洲 销 售 公 司 。

  (e) L 公 司 然 后 把 可 供 出 口 到 亚 洲 销 售 公 司 的 货 物 确 认 书 以 电 邮 传 送 给 亚 洲 销 售 公 司 , 并 要 求 亚 洲 销 售 公 司 确 认 有 关 的 协 议 。

  (f) L 公 司 根 据 分 销 公 司 审 批 并 由 制 造 公 司 确 认 的 订 单 , 制 备 预 开 发 票 给 亚 洲 销 售 公 司 , 发 票 笺 头 为 有 关 的 分 销 公 司 。

  (g) 亚 洲 销 售 公 司 接 到 预 开 发 票 后 , 会 根 据 预 开 发 票 上 的 资 料 , 向 分 销 公 司 发 出 购 货 单 。

  (h) L 公 司 然 后 合 并 各 亚 洲 销 售 公 司 的 资 料 , 以 电 邮 传 送 给 分 销 公 司 确 认 。 分 销 公 司 以 电 邮 确 认 接 纳 。

  (i) 制 成 品 大 部 分 由 制 造 公 司 直 接 运 往 有 关 地 区 的 亚 洲 销 售 公 司 , 不 会 在 香 港 存 仓 。 产 品 付 运 后 , 制 造 公 司 会 传 送 或 传 真 付 运 文 件 给 L 公 司 , 然 后 由 L 公 司 以 分 销 公 司 的 笺 头 向 亚 洲 销 售 公 司 发 出 发 票 。

  (j) 产 品 有 时 会 付 运 到 香 港 存 仓 , 在 这 个 情 况 下 , L 公 司 会 通 知 亚 洲 销 售 公 司 须 在 香 港 存 仓 的 产 品 , 并 安 排 付 运 。 L 公 司 亦 会 提 供 包 括 运 输 、 协 调 海 关 的 安 排 和 清 关 手 续 和 以 目 视 方 式 检 查 进 口 香 港 产 品 的 数 量 及 包 装 等 服 务 。 关 于 销 售 给 香 港 与 中 国 内 地 的 产 品 , L 公 司 会 与 供 应 商 联 络 , 安 排 将 产 品 运 送 到 香 港 的 销 售 公 司 。

  (k) L 公 司 备 存 关 于 分 销 公 司 亚 洲 区 买 卖 活 动 的 所 有 会 计 记 录 , 包 括 向 亚 洲 销 售 公 司 的 所 有 销 货 、 跟 制 造 公 司 买 货 及 销 售 原 材 料 等 资 料 。 L 公 司 亦 撮 录 并 向 位 于 香 港 以 外 的 集 团 库 务 中 心 汇 报 各 分 销 公 司 的 会 计 交 易 。

  (l) 分 销 公 司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开 立 银 行 户 口 , 有 关 户 口 由 集 团 库 务 中 心 监 管 。 该 中 心 联 同 L 公 司 负 责 监 管 与 协 调 集 团 之 间 的 帐 户 与 资 金 流 动 情 况 , L 公 司 并 每 月 负 责 向 库 务 中 心 提 供 营 业 应 收 帐 和 应 付 帐 的 资 料 。

  (m) 此 外 , L 公 司 亦 为 分 销 公 司 提 供 资 讯 科 技 服 务 , 包 括 科 技 平 台 和 软 件 , 支 援 订 单 处 理 程序 、 仓 务 管 理 与 位 置 追 查 、 杂 项 报 告 、 一 般 的 客 户 联 络 和 管 理 等 工 作 。

  (n) L 公 司 向 分 销 公 司 收 取 成 本 加 5% 的 服 务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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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裁 定
  (a) 分 销 公 司 透 过 L 公 司 在 香 港 经 营 业 务 ; 以 及

  (b) 分 销 公 司 与 集 团 的 亚 洲 区 公 司 之 间 的 买 卖 活 动 所 产 生 的 利 润 , 是 在 香 港 产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 因 此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14(1) 条 , 须 征 缴 香 港 利 得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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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裁 定 的 适 用 期
本 裁 定 适 用 于 2002/03 课 税 年 度 及 以 后 的 课 税 年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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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税 务 局 局 长 就 将 来 发 生 的 事 件 或 任 何 其 他 事 项 在 要 项 上 作 出 的 假 设
  税 务 局 局 长 没 有 作 出 假 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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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裁 定 日 期
2003 年 7 月 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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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覆检日期: 2008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