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刊 物 及 新 闻 公 报 : 事 先 裁
定 个 案 : 事 先 裁 定 个 案 第 1 号
事 先 裁 定 个 案 第 1 号
| 1. |
《 税
务 条 例 》的 条 文 |
|
|
本 裁 定 适 用
于 《 税 务 条 例 》 第 19C 及 61B 条 。 |
| 2. |
背
景 |
| |
(a) |
X 有 限 公 司
在 1996 年 7 月 30 日 在 香 港 成 立 为 法 团 , 该 公 司 发 行 并 缴 付 的 股 本 共
有 2 股 , 每 股 1 元 。 1 股 发 行 给 A 先 生 , 另 1 股 发 行 给 B 先 生 。 |
| |
(b) |
X 有 限 公 司
从 事 中 式 酒 楼 业 务 , 在 1997 年 5 月 11 日 开 业 ,后 于 1998 年 3 月 9 日
结 业 。 |
| |
(c) |
X 有 限 公 司
在 1996 年 7 月 30 日 至 1998 年 6 月 30 日 的 经 审 计 帐 目 显 示 , 该 公 司
的 累 积 亏 损 为 700 万 余 元 。 |
|
|
(d) |
在 1998 年 6
月 30 日 , A 先 生 及 B 先 生 借 给 X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 贷 款 分 别 为 650 万 余
元 及 60 万 余 元 。 |
|
3.
|
安
排 |
| |
(a) |
现 建 议 B 先 生
把 持 有 的 1 股 X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转 让 给 另 一 位 股 东 A 先 生 。 此 外 , B 先
生 的 董 事 贷 款 60 万 余 元 亦 会 以 象 征 式 代 价 1 元 转 让 给 A 先 生 。 |
| |
(b) |
X 有 限 公 司
在 股 份 持 有 权 改 变 后 , 打 算 经 营 一 间 全 新 的 酒 楼 / 卡 拉 O K 业 务 。 |
| |
(c) |
X 有 限 公 在
股 份 持 有 权 改 变 后 , 继 续 由 A 先 生 打 理 , 而 B 先 生 继 续 留 任 X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 。 |
| 4. |
裁
定 |
| |
(a) |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19C 条 , X 有 限 公 司 的 税 项 亏 损 可 用 作 抵 销 该 公 司 在 其 后 课 税
年 度 所 得 的 应 评 税 利 润 ( 如 有 的 话 ) 。 |
| |
(b) |
《 税 务 条 例
》 第 61B 条 不 适 用 。 |
| 5. |
裁 定 的
适 用 期 |
|
|
本 裁 定 适 用 于
2000/2001 课 税 年 度 及 以 后 的 课 税 年 度 。 |
| 6. |
税 务 局
局 长 就 将 来 发 生 的 事 件 或 任 何 其 他 事 项 在 要 项 上 作 出 的 假 设
|
|
|
|
本 裁 定 所 依 据
的 假 设 是 , 1997/98 课 税 年 度 的 税 项 亏 损 可 以 确 定 , 并 可 供 结 转 。 |
| 7. |
裁 定 日
期 |
|
|
2000 年 5 月
17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