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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个 人 资 料 方 面 的 政 策 和 实 务 说 明

  收 集 个 人 资 料 的 主 要 目 的

   
1. 本 局 为 根 据 下 列 条 例 评 定 或 收 取 税 项 而 收 集 资 料 : ─

博 彩 税 条 例 ( 第 108 章 )
遗 产 税 条 例 ( 第 111 章 )
税 务 条 例 ( 第 112 章 )
印 花 税 条 例 ( 第 117 章 )
储 税 券 条 例 ( 第 289 章 )
商 业 登 记 条 例 ( 第 310 章 )
酒 店 房 租 税 条 例 ( 第 348 章 )

   
2.

个 人 资 料 存 放 于 : ─

(a)
业 务 ( 法 团 和 合 伙 ) 的 利 得 税 记 录 , 以 评 定 该 等 业 务 的 赋 税 义 务 。
(b)
个 别 纳 税 人 的 综 合 报 税 表 纪 录 , 以 评 定 他 们 的 赋 税 义 务 。
(c)
雇 主 的 由 雇 主 填 报 的 薪 酬 及 长 俸 报 税 表 记 录 , 以 评 定 个 别 纳 税 人 的 赋 税 义 务 。
(d)
物 业 的 物 业 税 记 录 , 以 评 定 物 业 拥 有 人 的 赋 税 义 务 。
(e)
纳 税 人 的 收 税 记 录 , 以 收 取 和 追 讨 税 款 。
(f)
业 务 的 商 业 登 记 记 录 , 以 备 存 商 业 登 记 册 和 收 取 商 业 登 记 费 。
(g)
物 业 和 股 票 交 易 的 印 花 税 记 录 , 以 评 定 和 收 取 印 花 税 。
(h)
已 故 人 士 的 遗 产 税 记 录 , 以 评 定 和 收 取 遗 产 税 。
(i)
纳 税 人 的 税 务 调 查 和 实 地 审 核 记 录 , 以 对 付 逃 税 和 鼓 励 纳 税 人 自 动 遵 守 税 务 法 例 。
(j)
纳 税 人 的 上 诉 记 录 , 以 处 理 反 对 和 上 诉 。
(k)
根 据 职 业 退 休 计 划 条 例 登 记 或 获 豁 免 的 计 划 记 录 , 以 备 存 为 课 税 用 途 的 认 可 计 划 登 记 册 。
(l)
慈 善 团 体 记 录 , 以 向 慈 善 团 体 批 给 税 项 豁 免 和 容 许 就 慈 善 捐 献 作 出 税 项 扣 减 。
(m)
酒 店 房 租 税 记 录 , 以 评 定 和 收 取 酒 店 房 租 税 。
(n)
与 雇 佣 有 关 的 税 务 局 职 员 记 录 ,以 作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用 途 , 例 如 与 雇 员 的 招 聘 、 雇 佣 、 工 作 表 现 评 核 、 晋 升 、纪 律 处 分 程 序 及 终 止 聘 任 等 有 关 事 宜 。

   
  所 持 有 的 个 人 资 料 种 类
   
3. 本 局 持 有 下 列 种 类 的 个 人 资 料 : ─

纳 税 人 税 务 记 录
(a) 个 人 和 家 庭 资 料 ;
(b) 受 雇 工 作 和 所 持 职 位 详 情 ;
(c) 所 拥 有 业 务 和 物 业 ;
(d) 入 息 、 开 支 、 资 产 和 负 债 详 情 ;
(e) 所 付 税 款 ;
(f) 反 对 、 投 诉 及 罪 行 。

与 雇 佣 有 关 的 记 录
(g)
税 务 局 职 员 的 个 人 资 料 、 履 历 、 培 训 记 录 、 工 作 表 现 评 核 、 纪 律 处 分 记 录 等 事 宜 。

   
4.

本 局 承 诺 : ─

(a)
以 合 法 和 公 平 的 方 法 收 集 属 足 够 但 不 超 乎 适 度 的 个 人 资 料 ,而 该 等 资 料 是 为 了 与 本 局 的 职 责 或 活 动 有 关 的 合 法 目 的 而 收 集 ;

(b)
采 取 所 有 合 理 和 切 实 可 行 的 步 骤 , 在 收 集 资 料 时 告 知 资 料 当 事 人 收 集 资 料 的 目 的 、 资 料 可 能 移 转 予 其 他 人 士 的 类 别 , 个 人 要 求 查 阅 及 改 正 资 料 的 权 利 , 以 及 处 理 查 阅 及 改 正 资 料 要 求 的 人 员 的 姓 名 及 地 址 ( 为 此 , 本 局 编 制 了 「 收 集 个 人 资 料 声 明 」) ;

(c)
采 取 所 有 合 理 和 切 实 可 行 的 步 骤 , 以 确 保 在 顾 及 所 收 集 或 保 存 的 个 人 资 料 被 使 用 于 的 目 的 下 , 该 等 个 人 资 料 是 准 确 的 ;

(d)
采 取 所 有 合 理 和 切 实 可 行 的 步 骤 , 删 除 该 等 其 会 被 使 用 于 的 目 的 不 再 需 要 的 个 人 资 料 ;

(e)
除 非 获 法 例 许 可 更 改 用 途 , 否 则 所 收 集 的 个 人 资 料 只 可 用 于 在 收 集 该 等 资 料 时 所 述 的 用 途 或 直 接 与 上 述 用 途 有 关 的 目 的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税 务 条 例 和 商 业 登 记 条 例 载 有 保 密 规 定 , 禁 止 个 人 资 料 的 转 移 ) ;

(f)
采 取 所 有 合 理 和 切 实 可 行 的 步 骤 , 以 保 障 个 人 资 料 不 受 未 获 准 许 的 或 意 外 的 查 阅 、 处 理 、 删 除 或 其 他 使 用 所 影 响 ;

(g)
采 取 所 有 合 理 和 切 实 可 行 的 步 骤 , 以 确 保 资 料 当 事 人 能 获 告 知 本 局 所 持 有 的 个 人 资 料 类 别 , 以 及 该 等 个 人 资 料 所 作 的 主 要 用 途 ; 以 及

(h)
以 法 例 准 许 或 规 定 的 方 式 处 理 查 阅 或 改 正 个 人 资 料 的 要 求 。



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2008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