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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 不 依 时 缴 税 后 果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71(1) 条 , 依 照 税 务 条 例 条 文 而 征 收 的 税 款 , 须 按 评 税 通 知 书 内 所 指 示 的 方 式 在 该 通 知 书 内 所 指 明 的 日 期 或 之 前 缴 付 。 若 非 如 此 缴 付 税 款 , 须 被 当 作 为 拖 欠 税 款 。

如 在 评 税 通 知 书 上 订 明 的 日 期 后 纳 税 人 仍 未 缴 交 第 一 期 暂 缴 税 , 第 二 期 税 款 将 视 为 立 即 到 期 论 。 评 税 通 知 书 内 倘 未 缴 付 的 应 缴 税 总 额 将 全 数 被 视 为 欠 税 , 本 局 得 立 即 予 以 追 讨 。

税 务 局 局 长 可 立 即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 第 112 章 ) 第 XII 部 的 规 定 , 采 取 法 定 追 税 行 动 ( 包 括 征 收 百 分 之 五 附 加 费 、 向 第 三 者 发 出 追 收 税 款 通 知 书 及 进 行 法 律 行 动 等 ) 以 追 收 欠 款 。

有 关 追 讨 欠 税 的 其 他 资 料 , 请 参 阅 追 讨 欠 税

有 关 缴 税 办 法 , 请 参 阅 付 款 办 法

有 关 遇 有 经 济 困 难 无 能 力 缴 税 , 请 参 阅 申 请 分 期 交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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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2008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