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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学 术 及 职 业 资 历 评 审 局
纳 入《 税 务 条 例 》附 表 13 内

为 扣 除《 税 务 条 例 》(第 112 章)第 12(1)(e) 条 的 个 人 进 修 开 支,由 2008 年 5 月 5 日 起 香 港 学 术 及 职 业 资 历 评 审 局 已 被 纳 入《 税 务 条 例 》附 表 13 内 。附 表 13 列 出 审 定 或 认 可 训 练 或 发 展 课 程 的 机 构 名 单 。

香 港 学 术 及 职 业 资 历 评 审 局 是 根 据《 香 港 学 术 及 职 业 资 历 评 审 局 条 例 》( 第 1150 章 ) 所 设 立 的 机 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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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2008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