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纳 税
人 因 香 港 受 雇 工 作 或 职 位 而 获 发 放 的 股 份 认 购 权 , 如 在 永
久 离 开 香 港 后 行 使 、 转 让 或 放 弃 , 因 而 收 取 了 变 现 利 益 , 纳 税 人 仍
须 就 这 些 利 益 缴 付 薪 俸 税 。 即 使 在 离 港 后 , 雇 员 和 雇 主 仍
须 申 报 有 关 的 股 份 认 购 权 利 益 。
考 虑 到 税 务 局 须 在 你 离 港 前 审 定 你 的 薪 俸 税 , 你 可 以 选 择 用 「 名 义
上 行 使 认 购 权 」 的 方 法 确 定 税 款 。 税 务 局 在 计 算 利 益 时 , 会 把 股 份
认 购 权 当 作 在 你 递 交 离 港 课 税 年 度 的 报 税 表 当 日 之 前 的 7 天 内 行 使
。
此 外 , 假 如 你 并 无 在 离 港 前 作 此 选 择 , 你 可 在 永 久 离 港 日 期 起 计
3 个 月 内 作 出 选 择 。 在 这 情 况 下 , 离 港 日 期 将 会 设 定 为 名 义 上 行 使
认 购 权 的 日 期 , 以 计 算 利 益 。
如 果 你 履 行 的 是 香 港 以 外 的 受 雇 工 作 , 有 关 的 股 份 认 购 权 又 有 附
带 条 件 , 如 订 明 的 归 属 期 在 「 名 义 上 行 使 认 购 权 」 当 日 仍 未 完 结 ,
税 务 局 在 计 算 利 益 时 会 视 归 属 期 截 至 该 日 为 止 。
如 果 你 要 作 出 这 样 选 择 , 请 在 报 税 表 夹 附 一 份 声 明 , 注 明 你 愿 意
把 利 益 评 税 , 至 于 你 将 来 离 港 后 如 真 正 行 使 、 转 让 或 放 弃 股 份 认 购
权 , 税 务 局 将 不 会 再 就 所 变 现 的 利 益 征 收 税 款 。 另 一 方 面 , 如 你 日 后
真 正 行 使 、 转 让 或 放 弃 股 份 认 购 权 时 , 利 益 低 于 名 义 上 行 使 认 购 权
的 评 定 款 额 , 你 仍 可 基 于 真 正 股 份 认 购 权 利 益 款 额 申 请 重 新 评 税 。
如 要 知 道 更 多 资 料 , 请 参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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