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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见 问 题 ∶ 将 会 离 港 的 纳 税 人


1. 为 了 尽 快 清 税 , 我 应 递 交 什 么 佐 证 文 件 , 以 证 明 报 税 表 内 的 申 索 项 目 ? [答 案]
2.

递 交 报 税 表 后 , 我 最 早 可 以 何 时 索 取 缴 税 通 知 书 清 税 ? [答 案]

3.

在 甚 么 情 况 下 , 税 务 局 会 对 行 将 离 港 的 纳 税 人 发 出 估 计 评 税 ? [答 案]

4.

如 果 我 的 薪 俸 税 是 由 雇 主 负 责 支 付 的 , 我 是 否 须 在 离 港 前 清 税 ? [答 案]

5.

我 是 一 位 公 务 员 , 并 没 有 表 格 I.R.56G , 究 竟 我 应 携 带 什 么 文 件 到 税 务 局 办 理 清 税 手 续 ? 完 税 后 可 获 发 什 么 文 件 ? [答 案]

6.

我 是 一 位 退 休 公 务 员 , 将 会 于 两 个 月 后 移 民 到 加 拿 大 。 我 唯 一 的 收 入 来 源 是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发 放 的 退 休 金 , 我 是 否 须 在 离 港 前 清 税 ? [答 案]

7.

我 在 离 港 前 已 清 缴 税 款 , 但 我 的 雇 主 现 在 告 诉 我 将 有 花 红 支 付 给 我 , 我 应 怎 样 做 ? 我 的 雇 主 是 否 须 递 交 另 一 张 表 格 I.R.56G 及 扣 存 花 红 款 项 ? [答 案]

8.

我 已 移 居 美 国 , 并 曾 获 香 港 的 前 雇 主 发 放 股 份 认 购 权 , 在 离 港 前 还 未 行 使 。 假 若 我 将 来 行 使 这 些 股 份 认 购 权 , 我 是 否 须 就 股 份 认 购 权 利 益 缴 付 香 港 薪 俸 税 ? [答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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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及 答 案

1. 问:

为 了 尽 快 清 税 , 我 应 递 交 什 么 佐 证 文 件 , 以 证 明 报 税 表 内 的 申 索 项 目 ?


答:

以 下 是 一 些 惯 常 申 索 项 目 需 要 提 交 的 佐 证 文 件 :

免 税 入 息 :
( B.I.R.60 第 4.1 部 第 3 项 )
请 参 阅 〝 薪 俸 税 下 申 请 豁 免 全 部 或 部 分 入 息 征 税 〞
申 索 扣 除 :
( B.I.R.60 第 4.3 、 7 及 8.4 部 )
支 出 及 开 支 发 票 / 收 据 、 雇 佣 合 约 等
个 人 进 修 开 支 收 据 、 课 程 大 纲 、 被 认 可 或 审 定 课 程 的 详 情 等
认 可 慈 善 捐 款 收 据
产 生 租 金 收 入 的 利 息 支 出 显 示 全 年 利 息 的 银 行 结 单 、 贷 款 协 议 / 批 核 书 等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显 示 全 年 利 息 的 银 行 结 单 、 贷 款 协 议 / 批 核 书 等
长 者 住 宿 照 顾 开 支 发 票 / 收 据 及 受 供 养 父 母 的 香 港 身 分 证 副 本
首 次 申 索 的 免 税 额 :
( B.I.R.60 第 8 部 )
已 婚 人 士 免 税 额 结 婚 证 书 及 配 偶 香 港 身 分 证 副 本
子 女 免 税 额 子 女 出 世 纸 副 本 等
供 养 父 母 免 税 额 受 供 养 父 母 的 香 港 身 分 证 副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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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问:

递 交 报 税 表 后 , 我 最 早 可 以 何 时 索 取 缴 税 通 知 书 清 税 ?


答:

若 你 亲 身 递 交 已 填 妥 的 报 税 表 及 佐 证 文 件 给 处 理 你 个 案 的 主 理 人 员 , 并 要 求 尽 早 清 税 , 一 般 来 说 , 你 最 早 可 于 翌 日 索 取 缴 税 通 知 书 。 但 税 务 局 可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作 出 特 别 安 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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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问:

在 什 么 情 况 下 , 税 务 局 会 对 行 将 离 港 的 纳 税 人 发 出 估 计 评 税 ?

答:

税 务 局 如 未 能 在 指 定 时 间 收 到 报 税 表 , 又 或 由 于 雇 主 的 法 定 款 项 扣 存 期 即 将 届 满 或 纳 税 人 的 离 港 日 期 逼 近 , 未 能 有 足 够 时 间 发 出 报 税 表 给 纳 税 人 填 写 , 便 会 根 据 现 有 资 料 进 行 估 计 评 税 。 所 作 的 估 计 评 税 可 能 会 过 高 ,而 纳 税 人 可 能 会 须 要 作 出 反 对 。 为 避 免 上 述 的 程 序, 纳 税 人 请 尽 早 与 税 务 局 安 排 清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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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问:

如 果 我 的 薪 俸 税 是 由 雇 主 负 责 支 付 的 , 我 是 否 须 在 离 港 前 清 税 ?


答: 每 位 离 港 纳 税 人 都 须 在 离 港 前 清 税 , 由 雇 主 同 意 缴 付 雇 员 香 港 税 款 的 纳 税 人 也 不 例 外 。 因 此 , 雇 主 、 税 务 代 表 及 纳 税 人 都 应 该 尽 量 依 时 提 交 报 税 表 及 佐 证 文 件 , 以 避 免 税 务 局 作 出 估 计 评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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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问:

我 是 一 位 公 务 员 , 并 没 有 表 格 I.R.56G , 究 竟 我 应 携 带 什 么 文 件 到 税 务 局 办 理 清 税 手 续 ? 完 税 后 可 获 发 什 么 文 件 ?


答:

如 果 你 离 开 香 港 , 部 门 / 决 策 局 会 在 收 到 你 的 离 港 通 知 后 , 拟 备 表 格 I.R.56J , 以 申 报 你 由 4 月 1 日 至 受 雇 最 后 一 天 的 收 入 。 你 应 带 同 表 格 I.R.56J 及 离 港 年 度 的 薪 俸 月 结 单 亲 临 税 务 局 清 税 ; 完 税 后 , 税 务 局 会 向 库 务 署 发 出 释 款 便 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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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问:

我 是 一 位 退 休 公 务 员 , 将 会 于 两 个 月 后 移 民 到 加 拿 大 。 我 唯 一 的 收 入 来 源 是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发 放 的 退 休 金 , 我 是 否 须 在 离 港 前 清 税 ?


答:

你 可 以 无 须 事 先 清 缴 税 款 才 离 港 。 不 过 , 你 应 告 知 税 务 局 你 的 海 外 通 讯 地 址 , 以 便 税 务 局 日 后 能 将 信 件 、 缴 税 通 知 书 和 报 税 表 等 寄 往 你 的 正 确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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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问:

我 在 离 港 前 已 清 缴 税 款 , 但 我 的 雇 主 现 在 告 诉 我 将 有 花 红 支 付 给 我 , 我 应 怎 样 做 ? 我 的 雇 主 是 否 须 递 交 另 一 张 表 格 I.R.56G 及 扣 存 花 红 款 项 ?


答:

倘 若 你 在 清 税 后 可 获 雇 主 发 放 额 外 薪 酬 而 须 缴 纳 额 外 税 款 , 你 和 你 的 雇 主 均 须 再 次 履 行 清 税 手 续 。 你 的 雇 主 须 递 交 一 份 补 加 / 修 订 表 格 I.R.56G , 申 报 这 些 花 红 , 并 根 据 税 务 条 例 扣 存 款 项 。 税 务 局 会 在 你 缴 交 补 加 薪 俸 税 后 , 再 次 发 出 〝 同 意 释 款 书 〞 。 请 紧 记 通 知 税 务 局 你 的 最 新 通 讯 地 址 , 以 便 税 务 局 邮 寄 补 加 薪 俸 税 的 缴 税 通 知 书 给 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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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问:

我 已 移 居 美 国 , 并 曾 获 香 港 的 前 雇 主 发 放 股 份 认 购 权 , 在 离 港 前 还 未 行 使 。 假 若 我 将 来 行 使 这 些 股 份 认 购 权 , 我 是 否 须 就 股 份 认 购 权 利 益 缴 付 香 港 薪 俸 税 ?


答:

纳 税 人 因 香 港 受 雇 工 作 或 职 位 而 获 发 放 的 股 份 认 购 权 , 如 在 永 久 离 开 香 港 后 行 使 、 转 让 或 放 弃 , 因 而 收 取 了 变 现 利 益 , 纳 税 人 仍 须 就 这 些 利 益 缴 付 薪 俸 税 。 即 使 在 离 港 后 , 雇 员 和 雇 主 仍 须 申 报 有 关 的 股 份 认 购 权 利 益 。

考 虑 到 税 务 局 须 在 你 离 港 前 审 定 你 的 薪 俸 税 , 你 可 以 选 择 用 「 名 义 上 行 使 认 购 权 」 的 方 法 确 定 税 款 。 税 务 局 在 计 算 利 益 时 , 会 把 股 份 认 购 权 当 作 在 你 递 交 离 港 课 税 年 度 的 报 税 表 当 日 之 前 的 7 天 内 行 使 。

此 外 , 假 如 你 并 无 在 离 港 前 作 此 选 择 , 你 可 在 永 久 离 港 日 期 起 计 3 个 月 内 作 出 选 择 。 在 这 情 况 下 , 离 港 日 期 将 会 设 定 为 名 义 上 行 使 认 购 权 的 日 期 , 以 计 算 利 益 。

如 果 你 履 行 的 是 香 港 以 外 的 受 雇 工 作 , 有 关 的 股 份 认 购 权 又 有 附 带 条 件 , 如 订 明 的 归 属 期 在 「 名 义 上 行 使 认 购 权 」 当 日 仍 未 完 结 , 税 务 局 在 计 算 利 益 时 会 视 归 属 期 截 至 该 日 为 止 。

如 果 你 要 作 出 这 样 选 择 , 请 在 报 税 表 夹 附 一 份 声 明 , 注 明 你 愿 意 把 利 益 评 税 , 至 于 你 将 来 离 港 后 如 真 正 行 使 、 转 让 或 放 弃 股 份 认 购 权 , 税 务 局 将 不 会 再 就 所 变 现 的 利 益 征 收 税 款 。 另 一 方 面 , 如 你 日 后 真 正 行 使 、 转 让 或 放 弃 股 份 认 购 权 时 , 利 益 低 于 名 义 上 行 使 认 购 权 的 评 定 款 额 , 你 仍 可 基 于 真 正 股 份 认 购 权 利 益 款 额 申 请 重 新 评 税 。

如 要 知 道 更 多 资 料 , 请 参 考 :
税 务 条 例 释 义 及 执 行 指 引 第 38 号:薪 俸 税 ─ 雇 员 股 份 认 购 权 利 益
股 份 奖 赏 和 股 份 认 购 权 利 益 如 何 课 缴 薪 俸 税 【 Pam 47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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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2008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