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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见 问 题 ∶ 索 取 入 息 资 料

索 取 入 息 资 料

 
问 (1) : 纳 税 人 可 否 委 托 他 人 到 税 务 局 索 取 入 息 资 料 ?
   

 

答 (1) : 基 于 保 密 条 例 , 税 务 局 一 直 以 来 只 会 将 纳 税 人 的 资 料 交 给 纳 税 人 本 人 或 其 获 授 权 代 表 , 以 确 保 纳 税 人 资 料 不 会 外 泄 。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 「 获 授 权 代 表 」 (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 是 指 获 任 何 人 以 书 面 授 权 , 为 税 务 条 例 的 施 行 而 代 其 行 事 的 人 。 假 如 有 人 并 不 是 为 施 行 税 务 条 例 而 代 表 纳 税 人 , 则 不 属 该 条 例 下 的 「 获 授 权 代 表 」 。

如 纳 税 人 向 税 务 局 要 求 提 供 他 本 人 在 本 局 备 存 的 入 息 资 料 , 税 务 局 一 贯 的 做 法 是 会 将 资 料 交 给 纳 税 人 本 人 或 根 据 本 局 的 纪 录 邮 寄 往 纳 税 人 的 通 讯 地 址 。 假 如 纳 税 人 委 托 他 人 到 税 务 局 索 取 入 息 资 料 , 本 局 亦 会 跟 上 述 一 贯 处 理 方 法 , 将 资 料 邮 寄 往 纳 税 人 的 通 讯 地 址 。

在 极 为 特 殊 的 情 况 下 , 例 如 基 于 个 别 紧 急 的 需 要 , 纳 税 人 委 托 他 人 到 税 务 局 即 时 索 取 入 息 资 料 , 在 不 影 响 本 局 正 常 服 务 的 原 则 下 , 本 局 会 尽 量 配 合 , 处 理 有 关 申 请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为 了 确 保 有 关 申 请 确 实 是 来 自 纳 税 人 及 来 人 确 实 是 他 所 委 派 的 , 本 局 会 要 求 受 委 托 的 代 表 提 交 纳 税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书 , 列 明 下 列 资 料 以 作 核 对 :
     
   
(1)
纳 税 人 的 姓 名
(2)
纳 税 人 的 身 分 证 号 码
(3)
纳 税 人 的 通 讯 地 址
(4)
纳 税 人 的 日 间 联 络 电 话
(5)
受 委 托 的 代 表 人 姓 名 及 身 分 证 号 码
     
    如 有 需 要 , 本 局 有 权 要 求 受 委 托 的 代 表 提 交 附 有 纳 税 人 签 名 的 身 分 证 副 本 以 供 本 局 核 对 。 税 务 局 亦 会 核 实 受 委 托 的 代 表 的 身 份 , 并 有 权 要 求 受 委 托 的 代 表 出 示 身 分 证 作 核 对 。 如 税 务 局 职 员 未 能 核 实 纳 税 人 在 授 权 书 上 的 签 署 时 , 只 会 将 有 关 入 息 资 料 以 邮 寄 方 式 送 交 纳 税 人 。 上 述 措 施 , 旨 在 保 障 纳 税 人 的 资 料 的 安 全 。

一 般 来 说 , 纳 税 人 及 其 获 授 权 代 表 均 备 存 报 税 表 , 评 税 通 知 书 , 或 由 雇 主 提 供 的 薪 酬 及 退 休 金 报 税 表 副 本 等 文 件 。 该 等 文 件 均 载 有 入 息 资 料 , 纳 税 人 及 其 获 授 权 代 表 无 需 联 络 税 务 局 索 取 有 关 资 料 或 文 件 副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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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2008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