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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见 问 题 : 填 写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填 写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 常 见 问 题 及 解 答
(适 用 于 2008 年 4 月 1 日 或 以 后 发 出 的 B.I.R.表 格 第 57 号 及 B.I.R.表 格 第 58 号)

   
问 题
一 般 事 项  
报 税 表 应 由 谁 填 报  
业 权 变 更 资 料 怎 样 填 报  
怎 样 填 报 租 金 收 入  
怎 样 申 请 扣 除 额 / 免 税 额  
怎 样 申 请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以 获 得 税 务 宽 减
怎 样 申 请 豁 免 物 业 税 34 - 35
在 并 无 租 金 收 入 的 情 况 下 应 如 何 处 理 税
务 事 宜

 

引 言

现 载 列 一 些 常 见 问 题 及 解 答 , 以 供 联 权 、 分 权 及 非 个 别 人 士 的 物 业 拥 有 人 ( 即 业 主 ) 参 考 。


一 般 事 项
1. 上 星 期 我 收 到 一 份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B.I.R.表 格 第 57 号。 我 须 于 何 时 交 回 税 务 局 ?[答 案]
2. 我 是 否 须 要 连 同 报 税 表 一 并 递 交 佐 证 文 件 , 以 证 明 我 所 填 报 的 数 目 ?[答 案]
3. 我 俩 夫 妇 刚 收 到 2007/08 课 税 年 度 的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B.I.R.表 格 第 57 号 , 请 问 我 须 要 申 报 哪 一 段 期 间 的 租 金 收 入 详 情 ?
[答 案]
4. 我 有 多 个 物 业 出 租 , 我 应 填 报 哪 一 款 报 税 表 ? [答 案]
5. 我 和 三 名 儿 子 联 权 拥 有 一 个 物 业 , 我 应 怎 样 填 写 我 所 占 的 业 权 分 数 ? [答 案]
6. 我 和 两 名 女 儿 分 权 拥 有 一 个 物 业 , 我 占 50% 而 两 名 女 儿 各 占 25% , 我 应 怎 样 填 写 业 权 分 数 ? [答 案]
7. 我 俩 夫 妇 共 同 拥 有 的 物 业 由 2007 年 4 月 1 日 起 开 始 出 租 , 每 月 租 金 为 $10,000 。 物 业 税 是 怎 样 计 算 的 ? [答 案]
8. 几 个 月 前 , 我 曾 填 交 「 出 租 通 知 书 」 ( I.R.C.表 格第 5712 号 ) , 申 报 我 与 配 偶 联 权 拥 有 的 物 业 由 2007 年 6 月 开 始 出 租 , 并 在 旁 注 明 每 月 的 租 金 。 为 什 么 我 们 仍 须 要 填 报 2007/08 年 度 的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 [答 案]
 
报 税 表 应 由 谁 填 报
9. 我 与 父 母 共 同 拥 有 一 个 物 业 , 请 问 是 否 全 部 业 主 都 需 要 在 报 税 表 B.I.R.表 格 第 57 号 上 签 署 ? [答 案]
10. 我 的 父 母 联 权 拥 有 一 个 物 业 , 但 他 们 不 能 书 写 , 怎 样 在 报 税 表 上 签 署 ? [答 案]
11. 业 主 并 非 香 港 居 民 , 而 我 是 他 的 代 理 人 , 可 以 代 他 填 写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B.I.R.表 格 第 57 号 吗 ? [答 案]
12. 我 们 拥 有 一 块 土 地 , 其 上 并 无 任 何 建 筑 物 , 为 何 仍 须 要 填 写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 及 课 缴 物 业 税 ? [答 案]
13. 我 们 已 在 去 年 售 出 物 业 , 为 什 么 仍 须 填 交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B.I.R.表 格 第 57 号? [答 案]
14. 法 团 拥 有 物 业 而 有 关 租 金 已 申 报 在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上 , 为 什 么 仍 收 到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B.I.R.表 格 第 58 号? [答 案]
15. 大 厦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出 租 大 厦 公 用 地 方 , 而 收 取 了 租 金 , 是 否 要 填 交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B.I.R.表 格 第 58 号? [答 案]
 
业 权 变 更 资 料 怎 样 填 报
16. 我 应 如 何 在 报 税 表 第 3 部 分 填 报 业 权 的 变 更 资 料 ?[答 案]
17. 我 刚 收 到 我 和 我 父 母 共 同 拥 有 的 物 业 的 2007/08 课 税 年 度 的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B.I.R.表 格 第 57 号 。 我 母 亲 在 2007 年 8 月 1 日 去 世 , 请 问 我 应 怎 样 填 写 该 报 税 表 ? [答 案]
   
怎 样 填 报 租 金 收 入
18. 我 俩 夫 妇 将 一 层 楼 宇 和 一 个 车 位 一 并 租 给 同 一 租 客 , 租 金 以 总 数 收 取 , 但 我 们 分 别 收 到 两 份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 请 问 我 应 怎 样 填 写 报 税 表 的 第 4 部 分 ? [答 案]
19. 我 俩 夫 妇 共 同 拥 有 一 层 楼 宇 和 一 个 车 位 , 我 们 出 租 楼 宇并 收 取 租 金 , 但 车 位 是 用 来 停 泊 我 们 的 自 用 汽 车 。 我 们 收 到 的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内 所 述 的 地 址 包 括 楼 宇 和 车 位 , 请 问 在 报 税 表 内 我 应 怎 样 填 报 我 的 情 况 ? [答 案]
20. 我 把 一 物 业 单 位 分 为 数 个 细 单 位 出 租 , 请 问 在 报 税 表 内 我 应 怎 样 填 报 ? [答 案]
21. 我 们 的 物 业 于 2007/08 课 税 年 度 内 只 有 9 个 月 作 出 租 用 途 , 在 2007 年 8 月 至 10 月 是 空 置 的 。 请 问 在 报 税 表 内 我 应 怎 样 填 报 ? [答 案]
22. 我 和 哥 哥 共 同 拥 有 一 物 业 ,哥 哥 把 他 所 占 的 一 间 房 间 出 租 , 其 余 地 方 由 我 自 用 。 请 问 在 报 税 表 内 应 怎 样 填 报 ? [答 案]
23. 在 报 税 表 上 第 4.1 部 分 所 指 的 「整 月」 是 什 么 意 思 ? [答 案]
24. 什 么 叫 做 「顶 手 费」 ? [答 案]
25. 什 么 叫 做 「已 追 回 的 租 金」 ? [答 案]
   
怎 样 申 请 扣 除 额 / 免 税 额
26. 我 须 要 就 出 租 物 业 缴 交 管 理 费 和 其 他 支 出 , 这 些 支 出 能 否 扣 税 ? 在 填 报 租 金 收 入 时 , 我 是 否 应 填 报 已 扣 除 所 有 支 出 后 的 租 金 余 额 ? [答 案]
27. 若 租 客 欠 交 租 金 , 我 可 否 在 报 税 表 第 4.3(2) 部 分 填 报 欠 租 数 目 , 申 请 扣 减 不 能 追 回 的 欠 租 ? [答 案]
28. 我 俩 夫 妇 拥 有 一 个 出 租 物 业 , 我 们 能 否 申 请 基 本 免 税 额 和 其 他 免 税 额 (如 子 女 、 供 养 父 母 免 税 额)? [答 案]
   
怎 样 申 请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以 获 得 税 务 宽 减
29. 什 么 是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答 案]
30. 业 主 怎 样 申 请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答 案]
31.

去 年 我 已 申 请 了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今 年 我 仍 须 申 请 吗 ? 税 务 局 是 否 会 自 动 代 我 选 择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法 计 税 ?
[答 案]

32. 我 俩 夫 妇 在 2007/08 年 度 共 赚 取 薪 俸 收 入 $200,000 及 联 权 物 业 租 金 收 入 $80,000 , 我 们 应 否 选 择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法 计 税 ? [答 案]
33. 我 怎 样 申 请 扣 除 按 揭 贷 款 利 息 ? [答 案]
   
怎 样 申 请 豁 免 物 业 税
34.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 如 法 团 拥 有 的 物 业 有 租 金 收 入 , 须 课 物 业 税 和 利 得 税 。 法 团 应 如 何 避 免 双 重 课 税 ? [答 案]
35. 慈 善 团 体 可 怎 样 申 请 豁 免 物 业 税 ? [答 案]
 
在 并 无 租 金 收 入 的 情 况 下 应 如 何 处 理 税 务 事 宜
36. 如 果 我 收 到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B.I.R.表 格 第 57 /58 号, 我 须 要 填 交 吗 ? [答 案]
37. 三 年 前 本 团 体 曾 收 到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B.I.R.表 格 第 58 号, 并 已 于 报 税 表 中 申 报 该 物 业 是 自 用 的 。 上 星 期 我 们 又 收 到 一 份 报 税 表 B.I.R.表 格 第 58 号, 我 们 须 要 填 交 这 份 表 格 吗 ? [答 案]
38. 我 俩 夫 妇 收 到 2007/08 年 度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 直 至 2008 年 3 月 31 日 , 该 物 业 都 是 自 用 的 , 所 以 我 于 报 税 表 申 报 「 没 有 」 租 金 收 入 。 但 我 们 有 意 于 2008 年 7 月 1 月 起 把 物 业 出 租 , 请 问 届 时 我 们 须 要 通 知 税 务 局 吗 ? [答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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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及 答 案
 
一 般 事 项
 
1. 问 : 上 星 期 我 收 到 一 份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B.I.R.表 格 第 57 号。 我 须 于 何 时 交 回 税 务 局 ?
     
  答: 你 须 于 报 税 表 发 出 日 期 起 计 1 个 月 内 交 回 本 局。

但 是 , 如 你 的 个 案 符 合 税 务 局 局 长 指 明 的 准 则 , 你 可 选 择 经 互 联 网 提 交 报 税 表 , 并 可 自 动 获 延 期 两 星 期 。 想 知 更 多 「 电 子 报 税 」的 资 料 , 请 你 在 此 处 按 一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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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问 : 我 是 否 须 要 连 同 报 税 表 一 并 递 交 佐 证 文 件 , 以 证 明 我 所 填 报 的 数 目 ?
     
  答: 在 递 交 报 税 表 时 , 无 须 附 上 证 明 文 件 , 但 《税 务 条 例》 规 定 你 须 保 存 租 务 纪 录 7 年 。 评 税 主 任 可 能 会 在 日 后 审 批 你 的 扣 税 申 请 或 复 核 档 案 时 , 要 求 你 递 交 有 关 文 件 查 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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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问 : 我 俩 夫 妇 刚 收 到 2007/08 课 税 年 度 的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B.I.R.表 格 第 57 号, 请 问 我 须 要 申 报 那 一 段 期 间 的 租 金 收 入 详 情 ?
     
  答: 一 般 而 言 , 要 申 报 的 期 间 是 由 每 年 的 4 月 1 日 至 翌 年 的 3 月 31 日 。 换 句 话 说 , 2007/08 课 税 年 度 要 申 报 的 期 间 是 由 2007 年 4 月 1 日 至 2008 年 3 月 31 日 。 如 果 你 的 物 业 在 这 个 课 税 年 度 内 购 入 , 你 须 申 报 由 购 买 日 起 至 3 月 31 日 为 止 的 收 入 详 情 ; 如 果 你 的 物 业 在 这 个 课 税 年 度 内 售 出 , 你 须 申 报 由 4 月 1 日 起 至 业 权 终 止 日 为 止 的 详 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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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问 : 我 有 多 个 物 业 出 租 , 我 应 填 报 哪 一 款 报 税 表 ?
     
  答: 你 应 将 所 有 全 权 拥 有 物 业 的 租 金 收 入 全 数 申 报 在 你 的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B.I.R.表 格 第 60 号 上 。

至 于 联 权分 权 拥 有 的 物 业 , 税 务 局 会 按 个 别 物 业 向 业 主 发 出 报 税 表 B.I.R.表 格 第 57 号。 联 权 或 分 权 拥 有 物 业 的 租 金 收 入 , 可 由 任 何 一 位 业 主 申 报 在 个 别 物 业 的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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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问 : 我 和 三 名 儿 子 联 权 拥 有 一 个 物 业 , 我 应 怎 样 填 写 我 所 占 的 业 权 分 数 ?
     
  答: 联 权 业 主 的 业 权 是 按 业 主 的 数 目 平 均 分 摊 的 , 即 总 业 权 为 100% , 每 位 业 主 占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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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问 : 我 和 两 名 女 儿 分 权 拥 有 一 个 物 业 , 我 占 50% 而 两 名 女 儿 各 占 25% , 我 应 怎 样 填 写 业 权 分 数 ?
     
  答: 你 应 于 B.I.R.表 格 第 57 号 填 报 业 权 分 数 如 下 :
   
你 本 人
50%
 
   
第 一 位 女 儿
25%
 
   
第 二 位 女 儿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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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问 : 我 俩 夫 妇 共 同 拥 有 的 物 业 由 2007 年 4 月 1 日 起 开 始 出 租 , 每 月 租 金 为 $10,000 。 物 业 税 是 怎 样 计 算 的 ?
     
  答: 物 业 税 是 按 物 业 在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的 应 评 税 净 值 , 以 标 准 税 率 计 算 的 。
         
    你 应 缴 的 物 业 税 计 算 如 下 :    
   
$
 
    12 个 月 租 金 ($10,000 x 12)
120,000
 
    减 : 20% 的 修 葺 及 支 出 法 定 免 税 额
24,000
 
 
----------
    应 评 税 净 值
96,000
 
 
----------
    2007/08 年 度 物 业 税 按 16% 征 收
15,360
 
=====
    2008/09 年 度 物 业 税 暂 缴 税 按 16% 征 收
15,360
 
 
=====
    应 缴 税 款 总 额
3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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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问 : 几 个 月 前 , 我 曾 填 交 「 出 租 通 知 书 」 ( I.R.C. 表 格第 5712 号 ) , 申 报 我 与 配 偶 联 权 拥 有 的 物 业 由 2007 年 6 月 开 始 出 租 , 并 在 旁 注 明 每 月 的 租 金 。 为 什 么 我 们 仍 须 要 填 报 2007/08 年 度 的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
     
  答: 税 务 条 例 规 定 , 业 主 须 在 指 明 的 报 税 表 内 申 报 物 业 的 出 租 收 入 , 本 局 会 参 照 该 报 税 表 而 作 出 评 税 。 I.R.C.表 格 第 5712 号 只 可 用 作 通 知 本 局 物 业 开 始 出 租 的 日 期 , 以 便 本 局 发 出 有 关 年 度 的 报 税 表 , 它 并 不 能 被 视 为 报 税 表 。 因 此 , 即 使 你 已 填 交 此 表 格 , 你 仍 须 在 报 税 表 内 申 报 物 业 的 全 年 出 租 收 入 及 申 请 扣 除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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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税 表 应 由 谁 填 报
 
9. 问 : 我 与 父 母 共 同 拥 有 一 个 物 业 , 请 问 是 否 全 部 业 主 都 需 要 在 报 税 表 B.I.R.表 格 第 57 号 上 签 署 ?
     
  答: 报 税 表 可 由 任 何 一 名 业 主 填 写 和 签 署 。 因 此 , 只 要 你 们 其 中 一 人 填 写 报 税 表 , 然 后 在 声 明 书 部 分 签 署 便 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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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问 : 我 的 父 母 联 权 拥 有 一 个 物 业 , 但 他 们 不 能 书 写 , 怎 样 在 报 税 表 上 签 署 ?
     
  答: 如 业 主 不 能 书 写 , 可 在 一 位 已 年 满 18 岁 的人 士 见 证 下 , 以 印 章 、 手 指 模 或 标 记 (例 如 : 「 x 」) 签 署 。 见 证 人 亦 须 在 旁 边 签 署 并 写 上 其 姓 名 、 身 分 证 号 码 及 签 署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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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问 : 业 主 并 非 香 港 居 民 , 而 我 是 他 的 代 理 人 , 可 以 代 他 填 写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B.I.R.表 格 第 57 号 吗 ?
     
  答: 如 果 你 持 有 业 主 的 书 面 授 权 书 , 就 可 以 代 业 主 填 写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 假 如 你 是 首 次 以 代 理 人 身 份 代 业 主 签 署 报 税 表 , 你 必 须 把 有 关 物 业 的 授 权 书 副 本 , 随 报 税 表 提 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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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问 : 我 们 拥 有 一 块 土 地 , 上 盖 并 无 任 何 建 筑 物 为 何 仍 须 要 填 写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及 课 缴 物 业 税 ?
     
  答: 《税 务 条 例》 规 定 , 任 何 土 地 及 / 或 建 筑 物 , 若 作 出 租 用 途 , 所 收 取 的 租 金 收 入 会 被 征 收 物 业 税 。 因 此 , 税 务 局 会 向 有 关 土 地 的 业 主 发 出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 并 就 租 金 收 入 向 业 主 征 收 物 业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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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问 : 我 们 已 在 去 年 售 出 物 业 , 为 什 么 仍 须 填 交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B.I.R.表 格 第 57 号?
     
  答: 请 首 先 查 看 报 税 表 B.I.R.表 格 第 57 号 第 一 页 所 注 明 的 是 2007/08 课 税 年 度 还 是 一 个 较 早 的 课 税 年 度 , 以 确 定 你 应 填 报 哪 一 个 课 税 年 度 的 租 金 详 情 。

假 如 你 在 2007 年 7 月 1 日 出 售 物 业 , 你 应 在 2007/08 课 税 年 度 报 税 表 内 填 报 由 2007 年 4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的 租 金 详 情 。

如 果 在 2007 年 4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期 间 物 业 是 空 置 而 无 租 金 收 入 , 你 应 在 报 税 表 的 第 4 部 分 顶 部 , 在 「 没 有 」 旁 边 的 空 格 内 填 上 「」 号 。

假 如 你 在 2006 年 12 月 出 售 物 业 , 则 你 在 2007 年 4 月 1 日 已 不 再 拥 有 该 物 业 , 你 可 在 2007/08 课 税 年 度 报 税 表 的 第 3 部 分 注 明 物 业 的 出 售 日 期 , 并 在 第 4 部 分 顶 部 , 在 「 没 有 」 旁 边 的 空 格 内 填 上 「」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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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问 : 法 团 拥 有 物 业 而 有 关 租 金 已 申 报 在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上 , 为 什 么 仍 收 到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B.I.R.表 格 第 58 号?
     
  答:

纳 税 人 不 会 就 同 一 笔 收 入 被 征 收 两 种 税 项 。

一 般 而 言 , 《 税 务 条 例 》 第 2 条 界 定 法 团 收 取 租 金 为 经 营 业 务 , 租 金 收 入 须 课 缴 利 得 税 。 此 外 , 按《 税 务 条 例 》 第 5 条 的 规 定 , 拥 有 物 业 的 法 团 亦 须 就 出 租 物 业 所 得 的 租 金 收 入 课 缴 物 业 税 。 因 此 , 有 时 税 务 局 仍 会 向 法 团 发 出 物 业 税 报 税 表B.I.R.表 格 第 58 号。

按 《 税 务 条 例 》 第 5(2)(a) 条 , 如 租 金 收 入 是 应 课 税 利 润 的 一 部 分 , 又 或 者 因 为 该 物 业 是 用 作 产 生 应 课 税 利 润 的 业 务 场 地 , 而 可 获 豁 免 物 业 税 , 你 可 在 B.I.R.表 格 第 58 号 的 第 5 部 分 提 出 申 请 豁 免 物 业 税 。

不 过 , 你 仍 须 填 写 第 4 部 分 , 否 则 评 税 主 任 可 能 会 发 信 要 求 提 交 补 充 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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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问 : 大 厦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出 租 大 厦 公 用 地 方 , 而 收 取 了 租 金 , 是 否 要 填 交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B.I.R.表 格 第 58 号?
     
  答: 大 厦 公 用 部 分 属 于 大 厦 所 有 业 主 共 同 拥 有 。 因 此 , 公 用 部 分 的 租 金 收 入 , 不 论 来 自 出 租 侧 铺 、 车 位 、 外 墙 、 天 台 等 均 须 课 缴 物 业 税 。 而 《 建 筑 物 管 理 条 例 》 第 1 6 条 规 定 <见 附 录> , 业 主 所 具 有 的 与 建 筑 物 公 用 部 分 有 关 的 权 力 和 职 责 , 须 由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行 使 及 执 行 ; 因 此 ,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须 代 表 大 厦 所 有 业 主 填 交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B.I.R.表 格 第 58 号, 你 须 在 报 税 表 的 第 1 部 分 填 写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的 名 称 及 其 他 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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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权 变 更 资 料 怎 样 填 报
 
16. 问 : 我 应 如 何 在 报 税 表 第 3 部 分 填 报 业 权 的 变 更 资 料 ?
     
  答: 你 无 须 在 第 3 部 分 填 报 该 物 业 的 购 买 日 期 。 但 在 其 他 情 况 下, 例 如 出 售 物 业 、 因 增 加 一 位 业 主 或 任 何 业 主 去 世 而 令 业 权 改 变 等 ,你 都 应 在 第 3 部 分 填 写 变 更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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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问 : 我 刚 收 到 我 和 我 父 母 共 同 拥 有 的 物 业 的 2007/08 课 税 年 度 的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B.I.R.表 格 第 57 号。 我 母 亲 在 2007 年 8 月 1 日 去 世 , 请 问 我 应 怎 样 填 写 该 报 税 表 ?
     
  答: 该 物 业 的 业 权 会 因 你 母 亲 的 死 亡 而 有 所 改 变 。

如 你 和 父 母 是 有 关 物 业 的 联 权 业 主 , 你 母 亲 所 占 的 业 权 会 自 动 转 给 你 和 父 亲 。 本 局 会 用 你 和 父 亲 的 名 义 开 立 一 个 新 的 物 业 税 档 案 来 分 辨 新 业 权 ( 两 名 业 主 ) 和 旧 业 权 ( 三 名 业 主 ) 。

如 有 关 物 业 是 一 个 分 权 拥 有 的 物 业 , 你 母 亲 所 占 的 业 权 便 会 转 到 她 遗 嘱 内 指 定 或 按 无 遗 嘱 承 继 法 所 规 定 的 受 益 人 。 同 样 , 本 局 会 用 你 父 子 两 人 以 及 处 理 你 母 亲 遗 产 的 遗 嘱 执 行 人 / 代 表 的 名 义 , 开 立 一 个 新 的 物 业 税 档 案 来 分 辨 新 旧 业 权 。 当 有 关 业 权 正 式 转 给 该 受 益 人 , 便 会 用 你 父 子 两 人 以 及 该 受 益 人 ( 如 该 人 是 另 外 一 位 人 士 , 例 如 C 女 士 ) 的 名 义 , 再 开 立 另 一 个 新 的 物 业 税 档 案 。

本 局 将 会 发 出 两 份 2007/08 课 税 年 度 的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B.I.R.表 格 第 57 号。 在 发 给 旧 业 权 业 主 的 B.I.R.表 格 第 57 号 上 , 你 应 申 报 由 2007 年 4 月 1 日 至 2007 年 8 月 1 日 的 租 金 收 入 总 数 ; 在 发 给 新 业 权 业 主 的 B.I.R.表 格 第 57 号 上 , 你 应 申 报 由 2007 年 8 月 2 日 至 2008 年 3 月 31 日 的 租 金 收 入 总 数 。

但 倘 若 有 关 物 业 是 由 你 和 你 母 亲 联 权 拥 有 的 ; 你 在 母 亲 去 世 后 , 便 成 为 唯 一 在 生 的 业 主 , 由 2007 年 8 月 2 日 开 始 拥 有 该 物 业 的 全 部 业 权 。 因 为 全 权 物 业 的 租 金 须 在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B.I.R.表 格 第 60 号 上 申 报 , 那 么 你 应 该 把 2007 年 8 月 2 日 至 2008 年 3 月 31 日 所 收 取 的 租 金 入 息 , 申 报 在 你 的 2007/08 课 税 年 度 的 B.I.R.表 格 第 60 号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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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 样 填 报 租 金 收 入
 
18. 问 : 我 俩 夫 妇 将 一 层 楼 宇 和 一 个 车 位 一 并 租 给 同 一 租 客 , 租 金 以 总 数 收 取 , 但 我 们 分 别 收 到 两 份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 请 问 我 应 怎 样 填 写 报 税 表 的 第 4 部 分 ?
     
  答: 两 份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都 必 须 填 妥 并 提 交 。 你 可 参 考 差 饷 物 业 估 价 署 向 该 楼 宇 和 车 位 所 发 出 的 「 征 收 差 饷 通 知 书 」 上 的 「 应 课 差 饷 租 值 」 , 把 租 金 总 数 分 摊 为 两 份, 然 后 分 别 填 报 在 这 两 份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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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问 : 我 俩 夫 妇 共 同 拥 有 一 层 楼 宇 和 一 个 车 位 , 我 们 出 租 楼 宇 收 取 租 金 , 但 车 位 是 用 来 停 泊 我 们 的 自 用 汽 车 。 我 们 收 到 的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内 所 述 的 地 址 包 括 楼 宇 和 车 位 , 请 问 在 报 税 表 内 我 应 怎 样 填 报 我 的 情 况 ?
     
  答 : 如 果 单 一 物 业 单 位 包 括 一 层 楼 宇 和 一 个 车 位 , 物 业 部 分 作 出 租 用 途 , 你 可 在 报 税 表 的 第 4 部 分 的 顶 部 , 在 「 有 」 旁 边 的 空 格 内 填 上 「」 号 , 并 将 楼 宇 租 金 收 入 填 报 在 第 4.2 部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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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问 : 我 把 一 物 业 单 位 分 为 数 个 细 单 位 出 租 , 请 问 在 报 税 表 内 我 应 怎 样 填 报 ?
     
  答 : 你 应 把 所 有 细 单 位 的 租 金 收 入 加 起 来 , 然 后 把 总 额 填 报 于 报 税 表 B.I.R.表 格 第 57/58 号 的 第 4.2 部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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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问 : 我 们 的 物 业 于 2007/08 课 税 年 度 内 只 有 9 个 月 作 出 租 用 途 , 在 2007 年 8 月 至 10 月 是 空 置 的 。 请 问 在 报 税 表 内 我 应 怎 样 填 报 ?
     
  答 : 你 应 在 报 税 表 的 第 4 部 分 顶 部 , 在 「 有 」旁 边 的 空 格 内 填 上「 」 号 ,然 后 填 报 租 金 详 情 。 在 第 4.1 部 分 所 填 写 的 共 出 租 「 月数 」 应为「 9 」 ,你 亦 须 于 第 4.2 部 分 之 「 期 间 」 一 栏 内 , 填 报 出 租 的 期 间 , 即 「 2007 年 4 月 1 日 至 2007 年 7 月 31 日 及 2007 年 11 月 1 日 至 2008 年 3 月 31 日 」 , 并 把 出 租 收 入 加 起 来 , 然 后 把 总 额 填 报 在 「 款 额 」 一 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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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问 : 我 和 哥 哥 共 同 拥 有 一 物 业 ,哥 哥 把 他 所 占 的 一 间 房 间 出 租 , 其 余 地 方 由 我 自 用 。 请 问 在 报 税 表 内 应 怎 样 填 报 ?
     
  答 : 每 位 联 权 或 分 权 拥 有 物 业 的 业 主 均 有 责 任 申 报 租 金 收 入 和 缴 纳 物 业 税 。 你 应 在 第 4 部 分 的 顶 部 , 在 「 有 」 旁 边 的 空 格 内 填 上 「 」号 , 然 后 把 出 租 该 房 间 的 租 金 收 入 填 报 在 第 4.2 部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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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问 : 在 报 税 表 上 第 4.1 部 分 所 指 的 「整 月」 是 什 么 意 思 ?
     
  答 : 这 是 指 以 进 位 的 方 法 计 算 出 租 期 的 完 整 月 份 。 例 如 , 你 的 物 业 在 截 至 3 月 31 日 止 的 12 个 月 内 出 租 了 8 个 月 零 4 日 , 你 应 填 写 在 4.1 部 分 的 「整 月」 数 目 是 「9 」 , 而 不 是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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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问 : 什 么 叫 做 「顶 手 费」 ?
     
  答 : 一 般 来 说 , 顶 手 费 是 指 租 客 在 签 署 租 约 时 付 给 业 主 的 一 笔 不 用 退 还 的 整 笔 款 项 , 该 款 项 是 使 用 该 物 业 的 代 价 的 一 部 分 而 应 课 缴 物 业 税 。如 该 笔 顶 手 费 所 属 的 租 约 期 并 非 包 含 在 任 何 一 个 课 税 年 度 内 , 业 主 应 以 租 约 期 或 3 年 期 按 月 平 均 分 摊 该 笔 款 额 , 两 者 以 时 间 较 短 的 为 准 , 并 在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申 报 相 关 款 项 为 租 金 收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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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问 : 什 么 叫 做 「已 追 回 的 租 金」 ?
     
  答 : (见 问 题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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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 样 申 请 扣 除 额 / 免 税 额
 
26. 问 : 我 须 要 就 出 租 物 业 缴 交 管 理 费 和 其 他 支 出 , 这 些 支 出 能 否 扣 税 ? 在 填 报 租 金 收 入 时 , 我 是 否 应 填 报 已 扣 除 所 有 支 出 后 的 租 金 余 额 ?
     
  答 : 在 报 税 表 第 4.2 部 分 , 你 应 填 报 租 金 总 额 。 一 切 支 出 费 用 不 得 在 此 处 扣 减 , 否 则 你 便 会 少 报 租 金 收 入 。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规 定 , 在 计 算 物 业 税 时 只 可 扣 减 以 下 的 项 目 :
      1. 业 主 同 意 缴 交 并 已 缴 付 的 差 饷 ;
      2. 百 份 之 二 十 法 定 的 修 葺 及 支 出 方 面 的 免 税 额 ; 以 及
      3. 不 能 追 回 的 租 金 。
     
    因 此 , 你 只 可 以 在 报 税 表 的 第 4.3 部 分 填 写 业 主 所 缴 交 的 差 饷 以 及 不 能 追 回 的 租 金 。 业 主 所 缴 交 的 其 他 支 出 如 地 租 、 管 理 费 、 装 修 费 、 维 修 费、收 租 开 支 、 佣 金 、 保 险 费 和 按 揭 利 息 都 不 应 在 第 4.3 部 分 填 写 及 申 请 扣 减 。
     
    若 业 主 符 合 申 请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的 资 格 并 且 已 经 作 出 申 请 , 该 业 主 可 申 请 扣 减 为 赚 取 物 业 租 金 收 入 而 缴 付 的 利 息 。 申 请 扣 减 按 揭 利 息 详 情 请 参 阅 问 题 29 至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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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问 : 若 租 客 欠 交 租 金 , 我 可 否 在 报 税 表 第 4.3(2) 部 分 填 报 欠 租 数 目 , 申 请 扣 减 不 能 追 回 的 欠 租 ?
     
  答 : 若 租 客 欠 交 租 金 而 你 又 无 法 追 回 欠 租 , 你 便 可 申 请 扣 减 「 不 能 追 回 的 租 金 」 。 一 般 来 说 , 如 果 租 客 只 是 拖 欠 租 金 但 仍 未 搬 走 , 这 种 情 况 并 不 算 是 「 不 能 追 回 」 。 如 你 在 本 年 度 内 有 「 不 能 追 回 的 租 金 」 , 在 填 写 报 税 表 时 , 你 应 在 第 4.2 部 分 填 写 全 年 的 应 收 租 金 收 入 , 而 不 能 追 回 的 欠 租 应 在 第 4.3(2) 部 分 填 报 。

若 你 已 用 按 金 来 抵 销 部 分 的 欠 租 , 你 应 在 第 4.3(2) 部 分 填 报 抵 销 后 的 欠 租 余 额 。

请 注 意 , 在 任 何 年 度 收 回 曾 经 因 不 能 追 讨 而 得 到 扣 减 的 「 不 能 追 回 的 租 金 」 , 均 须 在 收 回 年 度 报 税 表 的 第 4.2 部 分 , 将 收 回 款 项 填 报 为 该 年 度 的 租 金 收 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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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问 : 我 俩 夫 妇 拥 有 一 个 出 租 物 业 , 我 们 能 否 申 请 基 本 免 税 额 和 其 他 免 税 额 (如 子 女 、 供 养 父 母 免 税 额) ?
     
  答 : 除 百 份 之 二 十 法 定 的 修 葺 及 支 出 方 面 的 免 税 额 外 , 物 业 税 并 无 其 他 免 税 额 可 供 申 请 扣 减 。 你 必 须 选 择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法 计 税 并 符 合 有 关 资 格 , 才 可 享 有 基 本 免 税 额 和 各 家 庭 成 员 免 税 额 的 扣 减 。 想 知 道 更 多 资 料 , 请 参 阅 问 题 29 至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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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 样 申 请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以 获 得 税 务 宽 减
 
29. 问 : 什 么 是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
     
  答 :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 现 行 有 三 种 直 接 税 : 薪 俸 税 、 利 得 税 和 物 业 税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并 非 一 种 税 项 , 而 是 一 种 计 税 方 法 ( 将 此 3 项 收 入 合 并 计 算 ) , 藉 此 可 减 轻 部 分 纳 税 人 的 税 务 负 担 。 想 知 更 多 , 请 你 在 此 处 按 一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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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问 : 业 主 怎 样 申 请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答 : 个 别 人 士 业 主 如 符 合 申 请 条 件 [ 请 按 这 里 ] 可 在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B.I.R.表 格 第 57 号 的 第 5 部 分 填 写 他 们 的 姓 名 及 身 分 证 号 码 , 以 表 示 他 们 想 选 择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如 果 有 多 于 两 名 业 主 想 选 择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多 出 的 业 主 可 将 他 们 的 姓 名 及 身 分 证 号 码 填 写 在 空 格 以 下 的 位 置 , 或 另 纸 填 写 详 细 资 料 。

纳 税 人 一 般 会 在 五 月 第 一 个 工 作 天 左 右 收 到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B.I.R.表 格 第 60 号, 他 们 应 在 该 表 格 的 第 6 部 分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一 栏 中 作 出 正 式 申 请 。 若 你 的 总 收 入 少 于 你 享 有 的 免 税 额 , 亦 即 按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法 计 税 , 你 无 须 缴 税 , 税 务 局 未 必 会 每 年 发 出 B.I.R.表 格 第 60 号 给 你 填 报 , 你 只 须 在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中 表 示 你 有 意 选 择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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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问 : 去 年 我 已 申 请 了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今 年 我 仍 须 申 请 吗 ? 税 务 局 是 否 会 自 动 代 我 选 择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法 计 税 ?
     
  答 : 是 否 选 择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计 税 , 是 由 纳 税 人 自 行 决 定 的 , 所 以 你 必 须 每 年 申 请 。 想 知 道 更 多 有 关 怎 样 申 请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以 获 得 税 务 宽 减 的 资 料 , 请 参 阅 问 题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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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问 : 我 俩 夫 妇 在 2007/08 年 度 共 赚 取 薪 俸 收 入 $200,000 及 联 权 物 业 租 金 收 入 $80,000 , 我 们 应 否 选 择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法 计 税 ?
     
  答 : 如 不 选 择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式 计 税 :
           
    物 业 税      
    按 物 业 的 应 评 税 净 值 , 以 标 准 税 率 ( 2007/08 年 度 为 16% ) 计算 。  
     
$
 
    租 金 收 入
80,000
 
    减 : 20% 法 定 的 修 葺 及 支 出 方 面 的 免 税 额
16,000
 
 
----------
    应 评 税 净 值
64,000
 
 
----------
    物 业 税 按 16% 征 收
10,240
 
 
======
   
薪 俸 税
 
$
薪 俸 收 入
200,000
减 : 已 婚 人 士 免 税 额
200,000
 
----------
应 课 税 入 息 实 额
0
 
----------
应 缴 税 款
0
 
======
     
    物 业 税 及 薪 俸 税 合 共 应 征 税 款 为 $10,240 。
     
    如 选 择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法 计 税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应 缴 税 款 -
     
$
 
    薪 俸 收 入
200,000
 
    出 租 物 业 应 评 税 净 值
64,000
 
 
---------
     
264,000
 
减 : 已 婚 人 士 免 税 额
200,000
 
---------
    应 课 税 入 息 总 额
64,000
 
 
---------
应 缴 税 款 (以 累 进 税 率 征 收)
3,220
 
=====
       
    因 此 , 选 择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可 少 付 税 款 。
       
    选 择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法 计 税 是 否 一 定 有 利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法 计 税 , 必 须 将 个 人 ( 如 已 婚 , 则 将 夫 妇 两 人 ) 的 所 有 收 入 合 并 , 再 减 去 业 务 上 的 亏 损 、 认 可 慈 善 捐 款 、 为 赚 取 物 业 收 入 而 借 款 所 须 支 付 的 利 息 、 个 人 免 税 额 以 及 各 项 特 惠 免 税 额 后 , 按 薪 俸 税 的 累 进 税 率 计 算 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