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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见 问 题 ∶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划 (「强 积 金」)


雇 员 向 强 积 金 供 款

雇 员 向 认 可 职 业 退 休 计 划 供 款

供 款 超 过 月 薪 的 百 分 之 五

自 雇 人 士 供 款

自 雇 人 士 对 其 配 偶 所 作 的供 款

受 聘 于 两 间 或 以 上 公 司

雇 员 从 认 可 职 业 退 休 计 划 或 强 积 金 计 划 提 取 款 项

认 可 职 业 退 休 计 划 与 强 积 金 计 划 的 衔 接

雇 员 转 职 或 雇 主 破 产

何 谓 「 合 乎 比 例 的 利 益 」

认 可 职 业 退 休 计 划 清 盘 时 , 雇 主 所 得 回 的 款 项

认 可 职 业 退 休 计 划 结 束 时 , 雇 主 蒙 受 的 损 失
成 立 强 积 金 计 划 、 修 改 或 结 束 认 可 职 业 退 休 计 划 的 支 出

成 立 强 积 金 计 划 时 首 次 或 特 别 整 笔 支 付 的 供 款

为 雇 员 向 强 积 金 计 划 所 作 的定 期 强 制 性 及 自 愿 性 供 款

雇 主 的 申 报 责 任

雇 主 应 优 先 履 行 其 追 收 税 款 或 是 先 执 行 强 积 金 的 供 款 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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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及 答 案

雇 员 向 强 积 金 供 款
   
1. 问:

雇 员 对 强 积 金 计 划 的 供 款 在 计 算 薪 俸 税 时 是 否 可 获 得 扣 除?


答:

雇 员 对 强 积 金 计 划 所 作 的 强 制 性 供 款 可 在 薪 俸 税 作 为 开 支 获 得 扣 除 , 但 最 高 限 额 为 每 课 税 年 度 12,000 元。 然 而 , 他 所 作 的 自 愿 性 供 款 则 不 可 获 得 扣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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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 员 向 认 可 职 业 退 休 计 划 供 款
   
2. 问:

公 司 决 定 保 留 现 有 的 职 业 退 休 计 划 ,其 成 员 并 已 获 得 强 积 金 法 例 豁 免 , 雇 员 将 来 向 该 获 豁 免 职 业 退 休 计 划 所 作 的 供 款 是 否 也 可 获 得 扣 税?


答:

雇 员 向 认 可 职 业 退 休 计 划 ( 以 下 简 称 「获 豁 免 退 休 计 划」) 支 付 的 供 款 亦 可 获 得 扣 税 。 但 在 一 个 课 税 年 度 可 扣 除 的 最 高 款 额 为 以 下 三 项 中 最 小 的 一 项 :

-- 在 课 税 年 度 内 他 向 该 计 划 缴 付 的 供 款 ;
-- 假 设 他 参 加 了 「强 积 金 计 划」 , 他 作 为 雇 员 本 须 向 强 积 金 计 划 缴 付 的 强 制 性 供 款 额 ; 或
-- 12,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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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款 超 过 月 薪 的 百 分 之 五
   
3. 问:

我 的 雇 主 为 保 障 我 们 退 休 后 的 生 活 向 我 们 提 供 了 一 项 认 可 职 业 退 休 计 划 。 我 参 加 后 有 权 选 择 从 薪 金 中 扣 除 0% 、 5% 、 7.5% 或 10% 作 为 供 款 。 如 果 我 的 月 薪 是 $10,000 , 而 我 选 择 了 供 款 10% , 我 是 否 可 以 申 索 扣 除 全 数 的 供 款 , 即 扣 除 $12,000 ?


答:

以 月 薪 $ 10,000 来 计 算 , 在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划 ( 「 强 积 金 」 计 划 ) 下 , 你 的 强 制 性 供 款 应 为 每 月 $500 , 因 此 你 全 年 可 得 到 $6,000 的 扣 除 ( $500 x 12 ) 。 任 何 超 过 月 薪 的 5% 的 供 款 属 自 愿 性 供 款 , 在 税 务 上 并 不 能 获 得 扣 除 。

通 常 认 可 职 业 退 休 计 划 下 不 设 任 何 强 制 性 供 款 , 因 此 你 可 选 择 供 款 0% 至 10% 。 税 例 容 许 参 与 认 可 职 业 退 休 计 划 的 人 士 和 参 与 强 积 金 计 划 的 人 士 得 到 同 等 扣 除 额 。 因 此 你 应 得 到 $6,000 的 扣 除 , 即 相 等 于 每 月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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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雇 人 士 供 款
   
4. 问:

自 雇 人 士 对 其 本 身 向 强 积 金 计 划 所 作 的 供 款 是 否 可 在 利 得 税 评 税 中 获 得 扣 除 ?

答:

任 何 自 雇 人 士 只 可 以 就 强 制 性 供 款 当 作 营 业 开 支 而 获 得 扣 除 , 但 最 高 限 额 为 每 课 税 年 度 12,000 元。 自 愿 性 供 款 则 不 可 获 得 扣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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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雇 人 士 对 其 配 偶 所 作 的 供 款
   
5. 问:

若 自 雇 人 士 的 配 偶 亦 受 聘 于 该 自 雇 人 士 所 开 设 的 业 务 , 而 业 务 对 该 自 雇 人 士 的 配 偶 向 强 积 金 计 划 所 作 的 供 款 是 否 可 在 利 得 税 评 税 中 获 得 扣 除?


答: 不 可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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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聘 于 两 间 或 以 上 公 司
   
6. 问:

若 某 人 同 时 受 聘 于 两 间 或 以 上 公 司 , 而 他 在 每 一 间 公 司 为 他 所 开 立 的 强 积 金 计 划 的 户 口 内 所 作 的 强 制 性 供 款 均 是 每 年 12,000 元。 他 所 享 有 的 供 款 扣 除 额 是 否 是 他 在 各 公 司 的 供 款 之 总 和?


答:

雇 员 可 就 他 向 不 同 的 强 积 金 计 划 的 户 口 的 强 制 性 供 款 获 得 扣 税。 不 过 , 无 论 他 对 多 少 个 强 积 金 计 划 的 户 口 作 出 强 制 性 的 供 款 , 在 每 一 课 税 年 度 内 他 所 享 有 的 供 款 扣 除 额 上 限 均 为 12,000 元。 超 出 此 上 限 的 供 款 是 不 可 获 得 扣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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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 员 从 认 可 职 业 退 休 计 划 或 强 积 金 计 划 提 取 款 项
   
7. 问:

当 雇 员 日 后 从 认 可 职 业 退 休 计 划 或 强 积 金 计 划 提 取 款 项 时 是 否 须 要 纳 薪 俸 税?


答:

雇 员 的 薪 俸 税 责 任 将 会 视 乎 他 供 款 的 性 质 和 是 在 何 种 情 况 下 提 取 款 项。 欲 了 解 在 各 情 况 下 之 薪 俸 税 责 任 , 请 参 阅 修 订 税 务 条 例 释 义 及 执 行 指 引 第 23 号 第 20 段 。 ( 这 文 件 可 用 Adobe(R) Acrobat(R) Reader 检 视 及 列 印 , 此 软 件 可 于 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 website 免 费 下 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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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 可 职 业 退 休 计 划 与 强 积 金 计 划 的 衔 接
   
8. 问:

雇 主 有 一 认 可 职 业 退 休 计 划 在 运 作 , 在 与 强 积 金 计 划 衔 接 的 过 程 中 是 否 会 影 响 到 雇 员 的 税 务 责 任?


   
答:

雇 员 的 薪 俸 税 责 任 会 否 受 到 影 响 须 视 乎 雇 主 根 据 何 种 方 式 与 强 积 金 计 划 衔 接。 简 单 来 说 , 雇 主 可 保 留 , 冻 结 或 结 束 现 有 的 职 业 退 休 计 划。 欲 了 解 因 各 种 衔 接 方 式 所 产 生 的 税 务 责 任 , 请 参 阅 修 订 税 务 条 例 释 义 及 执 行 指 引 第 23 号 第 38 段 。 (这 文 件 可 用 Adobe(R) Acrobat(R) Reader 检 视 及 列 印 , 此 软 件 可 于 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 website 免 费 下 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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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 员 转 职 或 雇 主 破 产
   
9. 问:

若 雇 员 转 工 , 或 聘 请 他 的 公 司 倒 闭 , 他 在 强 积 金 计 划 内 属 于 强 制 性 供 款 或 雇 主 自 愿 供 款 的 累 算 权 益 是 否 须 纳 税?


答:

当 强 积 金 计 划 的 强 制 性 供 款 交 给 强 积 金 计 划 受 托 人 后 , 整 笔 款 项 将 完 全 及 即 时 归 属 于 雇 员 , 而 雇 员 除 在 强 积 金 计 划 法 例 所 订 明 的 特 殊 情 况 下 , 亦 只 能 在 达 到 65 岁 退 休 年 龄 , 才 能 从 强 积 金 计 划 中 取 回 所 有 由 强 制 性 供 款 所 累 积 的 累 算 权 益 。 不 过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雇 员 取 回 强 制 性 供 款 的 累 算 权 益 是 不 用 课 税。 但 若 果 雇 主 曾 为 该 雇 员 作 出 自 愿 性 供 款 的 话 , 纵 使 该 等 自 愿 性 供 款 的 累 算 权 益 在 雇 员 离 职 时 仍 保 留 在 原 有 的 强 积 金 户 口 或 转 至 另 一 新 户 口 ,由 于《 税 务 条 例 》 的 规 定 , 该 雇 员 将 视 作 为 已 收 取 该 等 供 款 的 累 算 权 益。 故 此 , 若 该 等 供 款 的 累 算 权 益 是 超 出 按《 税 务 条 例 》所 计 算 的 「合 乎 比 例 的 利 益 」 , 超 出 的 部 份 是 须 即 时 缴 纳 薪 俸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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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 谓 「 合 乎 比 例 的 利 益 」
   
10. 问:

在 问 题 9 所 提 及 的 「合 乎 比 例 的 利 益 」 一 词 是 什 么 意 思?


答:

假 如 某 雇 员 为 雇 主 工 作 少 于 10 年 , 而 他 因 离 职 从 强 积 金 计 划 获 取 雇 主 为 他 作 出 自 愿 性 供 款 所 得 的 累 算 权 益 , 根 据 他 受 雇 时 间 的 长 短 ,可 以 计 算 其 免 税 的 部 份。 计 算 方 法 是 以 120 为 分 母 , 完 整 的 工 作 月 份 为 分 子 , 然 后 乘 予 获 取 的 累 算 权 益。 这 免 税 的 部 份 ,称 为 「合 乎 比 例 的 利 益 」。

例 子:
1.

因 雇 主 自 愿 性 供 款 所 得 的 累 算 权 益 = $100,000

2. 服 务 的 完 整 月 份 = 72
3. 「合 乎 比 例 的 利 益 」(即 免 税 的 部 份)
=$100,000 x 72/120
=$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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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 可 职 业 退 休 计 划 清 盘 时 , 雇 主 所 得 回 的 款 项
   
11. 问:

在 与 强 积 金 计 划 衔 接 的 过 程 中 , 雇 主 决 定 将 现 有 的 认 可 职 业 退 休 计 划 清 盘。 从 这 认 可 职 业 退 休 计 划 退 回 给 雇 主 的 有 关 款 项 是 否 须 要 纳 税?


答:

由 于 职 业 退 休 计 划 清 盘 而 退 回 雇 主 的 有 关 款 项 包 括 雇 主 为 雇 员 向 该 计 划 的 供 款 和 该 供 款 的 投 资 收 益。 如 果 有 关 的 雇 主 供 款 较 早 前 曾 获 扣 除 , 职 业 退 休 计 划 其 后 退 还 给 他 的 供 款 须 全 数 缴 纳 利 得 税。 至 于 该 供 款 的 投 资 收 益 , 则 不 用 课 利 得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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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 可 职 业 退 休 计 划 结 束 时 , 雇 主 蒙 受 的 损 失
   
12. 问:

雇 主 在 与 强 积 金 计 划 衔 接 的 过 程 中 若 决 定 结 束 现 有 的 认 可 职 业 退 休 计 划 , 而 在 出 售 该 职 业 退 休 计 划 内 的 资 产 时 出 现 亏 损 , 该 等 亏 损 是 否 可 作 为 支 出 在 雇 主 的 利 得 税 评 税 中 扣 除?


答:

有 关 的 亏 损 不 可 以 在 雇 主 的 利 得 税 评 税 中 扣 除。 因 按 照 职 业 退 休 计 划 条 例 所 成 立 的 职 业 退 休 计 划 与 资 助 该 计 划 的 雇 主 是 两 个 不 同 的 法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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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立 强 积 金 计 划 、 修 改 或 结 束 认 可 职 业 退 休 计 划 的 支 出
   
13. 问:

雇 主 成 立 强 积 金 计 划 的 费 用 、 修 改 现 有 的 认 可 职 业 退 休 计 划 的 章 程 或 结 束 现 有 的 认 可 职 业 退 休 计 划 所 须 的 支 出 , 在 雇 主 的 利 得 税 评 税 中 是 否 可 作 为 支 出 扣 除?


答:

通 常 可 以 , 因 有 关 开 支 会 被 视 为 雇 主 只 是 因 改 变 雇 员 薪 酬 基 准 , 而 非 因 改 变 其 业 务 架 构 的 开 支。但 须 注 意 成 立 强 积 金 计 划 的 费 用 并 不 包 括 首 次 或 特 别 整 笔 支 付 予 强 积 金 计 划 的 供 款。 因 该 等 供 款 有 特 定 的 扣 税 安 排。 (参 阅 问 题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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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立 强 积 金 计 划 时 首 次 或 特 别 整 笔 支 付 的 供 款
   
14. 问:

在 成 立 强 积 金 计 划 时 首 次 或 特 别 整 笔 支 付 予 强 积 金 计 划 的 供 款 , 是 否 可 作 为 支 出 在 雇 主 的 利 得 税 评 税 中 扣 除?


答:

雇 主 的 首 次 或 特 别 整 笔 支 付 予 强 积 金 计 划 的 供 款 , 准 予 在 五 年 内 平 均 分 摊 , 在 计 算 其 利 得 税 评 税 时 扣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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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雇 员 向 强 积 金 计 划 所 作 的定 期 强 制 性 及 自 愿 性 供 款
   
15. 问:

雇 主 在 每 课 税 年 度 内 为 其 雇 员 向 强 积 金 计 划 所 作 的 定 期 强 制 性 及 自 愿 性 供 款 , 是 否 可 作 为 支 出 在 雇 主 的 利 得 税 评 税 中 扣 除?


答:

可 以 , 但 可 容 许 扣 除 额 以 该 雇 员 总 薪 酬 的 15% 为 限。 超 过 15% 的 供 款 不 得 扣 税。 另 外 , 若 有 关 的 支 出 已 在 过 往 的 课 税 年 度 作 出 拨 备 , 而 该 拨 备 又 已 获 得 扣 除 , 则 有 关 的 支 出 将 不 可 再 获 得 扣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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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 主 的 申 报 责 任
   
16. 问:

在 强 积 金 计 划 开 始 生 效 后 , 雇 主 在 每 年 向 税 务 局 申 报 雇 主 填 报 的 薪 酬 及 退 休 金 报 税 表 的 责 任 有 否 改 变?


答:

雇 主 除 须 申 报 雇 员 各 项 薪 俸 收 入 外 , 亦 须 同 时 申 报 雇 员 从 职 业 退 休 计 划 或 强 积 金 计 划 所 收 取 应 课 薪 俸 税 的 累 算 权 益。至 于 在 何 种 情 况 下 雇 员 提 取 的 累 算 权 益 须 课 缴 薪 俸 税 , 请 参 阅 税 务 局 修 订 税 务 条 例 释 义 及 执 行 指 引 第 23 号 第 20 及 38 段 及 本 文 问 题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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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税 务 条 例》第 76(1) 条 追 收 税 款

雇 主 应 优 先 履 行 其 追 收 税 款 或 是 先 执 行 强 积 金 的 供 款 责 任
   
17. 问:

雇 主 偶 尔 会 接 到 根 据 《税 务 条 例》 第 76(1) 条 所 发 出 的 追 收 税 款 通 知 书 要 求 扣 除 有 关 雇 员 的 款 项 以 作 缴 税 之 用。 有 关 雇 主 是 否 应 优 先 履 行 其 有 关 追 收 税 款 通 知 书 的 责 任 或 是 先 执 行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划 条 例》 的 扣 除 入 息 及 供 款 责 任?


答:

在 没 有 相 反 案 例 的 情 况 下 , 税 务 局 是 同 意 雇 主 首 先 向 已 注 册 的 强 积 金 计 划 作 强 制 性 供 款 , 然 后 才 扣 取 雇 员 款 项 作 为 缴 付 该 雇 员 的 税 款 之 用。 强 制 性 供 款 是 指 雇 主 依 据 强 积 金 的 供 款 条 文 第 7A(1)(b) 和 第 7A(2)(b) 条 的 法 定 责 任 而 作 出 的 供 款 , 并 不 包 括 其 他 供 款 如 根 据 该 条 文 第 11 条 雇 员 经 雇 主 作 出 的 自 愿 性 供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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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2008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