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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果 纳 税 人 财 政 上 出 现 极 大 困 难 而 不 能 按 时 交 税 ,他 们 可 以 联 络 追
讨 欠 税 组 [Collection Enforcement Section] 申 请 分 期
缴 付 税 款 。 但 任 何 在 缴 税 限 期 当 日 未 清 缴 的 税 款 都 会 被 加 征 百 分
之 五 的 附 加 费 , 而 在 缴 税 限 期 日 六 个 月 后 仍 未 缴 交 的 总 额 【 包 括
税 款 及 百 分 之 五 的 附 加 费 】 则 会 再 加 征 百 分 之 十 的 附 加 费 。
在 本 局 批 出 申 请 前 , 纳 税 人 可 暂 时 按 照 他 的 分 期 缴 税 建 议 , 先
行 缴 款 。
除 特 殊 情 况 外,本 局 不 会 批 准 长 还 款 期 的 分 期 缴 税 申 请 。 就 算 有
关 分 期 缴 税 安 排 获 批 准 , 本 局 仍 会 向 法 院 提 出 欠 税 诉 讼 , 欠 税 人
须 就 判 定 债 项 缴 付 法 庭 费 用 及 利 息 。 该 利 息 由 诉 讼 开 始 日 期 起 计
算 , 直 至 判 定 债 项 全 数 清 缴 为 止 。 〔 现 时 之 年 利 率 为 8.353% 〕
在 作 出 申 请 时 ,纳 税 人 须 提 交 下 列 资 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