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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见 问 题 ∶ 分 期 交 税


(一) 问:

如 果 纳 税 人 有 财 政 困 难 不 能 缴 付 到 期 税 款 , 应 如 何 处 理 ?





答:

如 果 纳 税 人 财 政 上 出 现 极 大 困 难 而 不 能 按 时 交 税 ,他 们 可 以 联 络 追 讨 欠 税 组 [Collection Enforcement Section] 申 请 分 期 缴 付 税 款 。 但 任 何 在 缴 税 限 期 当 日 未 清 缴 的 税 款 都 会 被 加 征 百 分 之 五 的 附 加 费 , 而 在 缴 税 限 期 日 六 个 月 后 仍 未 缴 交 的 总 额 【 包 括 税 款 及 百 分 之 五 的 附 加 费 】 则 会 再 加 征 百 分 之 十 的 附 加 费 。

在 本 局 批 出 申 请 前 , 纳 税 人 可 暂 时 按 照 他 的 分 期 缴 税 建 议 , 先 行 缴 款 。

除 特 殊 情 况 外,本 局 不 会 批 准 长 还 款 期 的 分 期 缴 税 申 请 。 就 算 有 关 分 期 缴 税 安 排 获 批 准 , 本 局 仍 会 向 法 院 提 出 欠 税 诉 讼 , 欠 税 人 须 就 判 定 债 项 缴 付 法 庭 费 用 及 利 息 。 该 利 息 由 诉 讼 开 始 日 期 起 计 算 , 直 至 判 定 债 项 全 数 清 缴 为 止 。 〔 现 时 之 年 利 率 为 8.353% 〕

在 作 出 申 请 时 ,纳 税 人 须 提 交 下 列 资 料 :



(一)

所 有 最 近 3 个 月 的 银 行 存 摺 及 月 结 单 ,



(二)

一 份 收 支 表 以 证 明 最 近 的 财 政 状 况 ,



(三)

银 行 或 财 务 机 构 已 核 准 的 信 贷 的 资 料 ( 如 适 用 ),



(四)

所 经 营 业 务 的 财 务 报 表 及 现 金 流 转 预 测 表 ( 如 适 用 ),



(五)

具 体 的 分 期 缴 税 建 议 ; 及



(六)

日 间 联 络 电 话 。



本 局 会 对 过 期 未 缴 税 款 , 采 取 追 讨 行 动 ,此 举 或 会 对 纳 税 人 引 起 不 便。 因 此 , 纳 税 人 应 于 缴 税 日 期 前 尽 早 作 出 有 关 分 期 缴 税 申 请 。






有 关 追 讨 欠 税 的 其 他 资 料 ,请 参 阅 追 讨 欠 税






有 关 缴 税 办 法 , 请 参 阅 付 款 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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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重要告示 修订日期: 2008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