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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见 问 题 ∶ 发 出 不 反 对 撤 销 公 司 注 册 通 知 书


背 景 资 料
申 请 程 序
认 收 申 请
处 理 申 请
未 能 成 功 申 请 的 人 可 采 取 的 跟 进 行 动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的 有 效 期
要 求 发 出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复 本 / 另 行 发 出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发 出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后 发 现 尚 未 清 缴 的 税 款
缴 付 商 业 登 记 费 的 法 律 责 任
印 花 税
递 交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备 存 业 务 记 录
其 他 查 询


背 景 资 料

问 (1) :

为 何 需 要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

   

 

答 (1) :

由 1999 年 11 月 11 日 起 , 已 停 止 运 作 而 有 偿 债 能 力 的 私 人 公 司 可 根 据 《 公 司 条 例 》 ( 第 32 章 ) 第 291AA 条 申 请 撤 销 注 册 。 但 是 , 该 申 请 必 须 附 有 税 务 局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 第 112 章 ) 第 88B 条 发 出 的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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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程 序

问 (2) :

谁 可 以 申 请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

   

 

答 (2) :
公 司 的 董 事

该 公 司 的 成 员 或 被 该 公 司 提 名 的 人 , 须 同 附 由 一 名 该 公 司 董 事 签 署 的 授 权 书 。

如 被 提 名 人 是 一 位 执 业 的 专 业 人 士 , 例 如 会 计 师 / 秘 书 事 务 所 或 律 师 事 务 所 , 除 非 税 务 局 特 别 要 求 , 否 则 无 须 呈 交 授 权 证 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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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3) : 申 请 表 ( I.R. 表 格 第 1263 号 ) 可 在 哪 里 索 取 ?
   

 

答 (3) : 该 表 格 可 于 以 下 地 点 取 得 :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5 号 税 务 大 楼 1 楼
经 表 格 传 真 服 务 ( 电 话 号 码 2598 6001 )
在 互 联 网 上 税 务 局 的 网 页 www.ird.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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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4) : 提 出 申 请 时 须 呈 交 什 么 文 件 ?
   

 

答 (4) :
已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 I.R. 表 格 第 1263 号 ) ; 及
款 额 相 等 于 申 请 费 270 元 的 划 线 支 票 、 汇 票 或 本 票 。 ( 参 看 问 (6) 。 如 申 请 人 欲 以 现 金 支 付 , 则 参 看 问 (11) 。 )
 
    在 以 下 情 况 申 请 会 被 拒 绝 :
申 请 表 没 有 填 妥 ; 或
支 票 没 有 填 妥 或 不 能 兑 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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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5) : 填 写 申 请 表 有 困 难 时 应 与 何 方 联 络 ?
   

 

答 (5) : 可 致 电 2594 1788 向 税 务 局 的 撤 销 注 册 组 查 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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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6) : 应 如 何 填 写 支 票 ?
   

 

答 (6) :
支 票 、 汇 票 或 本 票 应 注 明 付 予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 , 而 支 票 必 须 划 线 。
支 票 、 汇 票 或 本 票 的 背 面 应 填 上 该 公 司 的 商 业 登 记 号 码 和 联 络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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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7) : 如 申 请 未 能 成 功 , 是 否 可 以 发 还 申 请 费 ?
   

 

答 (7) : 不 可 以 。 不 论 申 请 成 功 与 否 , 申 请 费 一 概 不 获 退 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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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8) : 应 如 何 呈 交 申 请 ?
   

 

答 (8) :
可 以 邮 递 方 式 寄 交 香 港 邮 政 总 局 邮 箱 132 号 税 务 局 局 长 收 ; 或
亲 身 前 往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5 号 税 务 大 楼 1 楼 信 件 及 表 格 收 发 柜 位 递 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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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9) : 如 在 呈 交 申 请 表 时 没 有 附 上 支 票 怎 么 办 ?
   

 

答 (9) : 税 务 局 会 发 出 缴 款 单 , 而 申 请 人 应 在 发 单 日 期 起 计 14 天 内 缴 款 ; 否 则 申 请 会 被 拒 绝 。 缴 款 指 示 已 印 在 缴 款 单 的 背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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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 收 申 请

问 (10) : 预 期 何 时 可 以 收 到 确 认 我 的 申 请 的 单 据 ?
   

 

答 (10) : 这 是 一 项 用 者 自 付 的 服 务 。 税 务 局 在 收 讫 申 请 费 后 才 会 考 虑 是 否 接 纳 申 请 。
如 以 邮 递 方 式 提 出 申 请 和 付 款
  已 收 讫 的 缴 款 单 ( 即 申 请 费 的 收 据 ) 会 在 收 到 申 请 及 付 款 的 14 天 内 ( 以 较 迟 者 为 准 ) 发 出 。 此 收 据 亦 是 确 认 收 到 申 请 的 单 据 。
如 亲 身 递 交
已 收 讫 的 缴 款 单 应 视 作 确 认 收 到 申 请 的 单 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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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11) : 可 否 亲 身 取 得 认 收 单 据 以 确 保 税 务 局 已 经 收 到 申 请 ?
   

 

答 (11) : 可 以 。 申 请 人 须 按 以 下 步 骤 呈 交 申 请 :
亲 身 前 往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5 号 税 务 大 楼 14 楼 撤 销 注 册 组 递 交 申 请 表 ;
在 翌 日 取 得 申 请 费 的 缴 款 单 ;
在 任 何 邮 政 局 付 款 ; 及
取 回 已 收 讫 的 缴 款 单 以 作 为 认 收 的 单 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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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理 申 请

问 (12) :

预 期 何 时 可 得 知 申 请 的 结 果 ?

   

 

答 (12) : 税 务 局 通 常 会 在 收 到 申 请 或 申 请 费 起 计 的 21 个 工 作 天 内 ( 以 较 迟 者 为 准 ) 发 出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 如 有 关 公 司 有 未 解 决 的 税 务 问 题 或 未 清 缴 的 税 款 , 税 务 局 则 会 发 出 反 对 通 知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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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13) : 发 出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须 考 虑 什 么 条 件 ?
   

 

答 (13) : 符 合 发 出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的 情 况 如 下 :
公 司 从 未 开 业 或 已 停 止 营 业 ;
公 司 将 不 会 开 始 / 重 新 营 业 ;
公 司 已 出 售 所 有 存 货 、 物 业 及 证 券 ;
公 司 没 有 未 清 缴 的 税 款 ( 包 括 公 司 以 海 外 业 务 代 理 人 的 身 分 而 欠 下 的 税 款 ) , 当 中 包 括 利 得 税 、 物 业 税 、 印 花 税 、 商 业 登 记 费 、 与 该 等 税 项 有 关 的 罚 款 及 追 讨 税 款 的 讼 费 , 包 括 法 庭 费 用 、 执 行 讼 费 、 执 达 主 任 开 支 、 警 卫 费 用 和 判 定 债 项 利 息 ;
公 司 没 有 在 《 税 务 条 例 》 下 尚 未 完 成 的 责 任 , 包 括 未 交 回 税 务 局 所 发 出 的 报 税 表 , 和 以 书 面 通 知 税 务 局 局 长 该 公 司 在 某 课 税 年 度 应 该 课 税 但 却 未 收 到 该 年 度 的 报 税 表 的 责 任 ;
公 司 没 有 尚 未 回 覆 税 务 局 所 发 出 的 任 何 查 询 ;
公 司 的 评 税 没 有 尚 未 完 结 的 反 对 或 上 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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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 能 成 功 申 请 的 人 可 采 取 的 跟 进 行 动

问 (14) : 接 获 反 对 通 知 书 后 , 若 仍 希 望 税 务 局 考 虑 本 人 的 申 请 , 该 怎 么 办 ?
   

 

答 (14) : 你 应 :
联 络 有 关 的 评 税 主 任 , 把 反 对 通 知 书 上 指 明 的 尚 未 完 成 事 宜 办 妥 或 缴 付 未 清 缴 税 款 ; 及
填 妥 反 对 通 知 书 的 下 方 部 分 , 并 把 通 知 书 完 整 交 回 税 务 局 , 再 行 递 交 申 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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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15) : 再 行 递 交 申 请 须 否 另 缴 费 用 ?
   

 

答 (15) : 无 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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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16) : 税 务 局 有 否 为 再 行 递 交 申 请 设 下 时 限 ?
   

 

答 (16) : 没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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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反 对 通 知 书 的 有 效 期

问 (17) : 向 公 司 注 册 处 递 交 撤 销 公 司 注 册 申 请 所 需 的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是 否 设 有 有 效 期 ?
   

 

答 (17) : 法 例 没 有 规 定 申 请 人 须 在 接 获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后 的 某 时 限 之 内 向 公 司 注 册 处 递 交 撤 销 公 司 注 册 申 请 , 但 是 申 请 人 一 般 应 在 通 知 书 发 出 日 期 起 计 3 个 月 内 递 交 , 否 则 , 申 请 或 会 被 延 误 处 理 , 甚 至 被 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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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求 发 出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复 本 / 另 行 发 出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问 (18) : 可 否 要 求 税 务 局 发 出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复 本 ? 复 本 是 否 另 外 收 费 ?
   

 

答 (18) : 可 以 提 出 有 关 要 求 。 税 务 局 可 应 要 求 免 费 发 出 载 有 正 本 发 出 日 期 的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复 本 。 如 须 另 发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 须 连 同 费 用 270 元 另 行 呈 交 申 请 表 ( I.R. 表 格 第 1263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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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出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后 发 现 尚 未 清 缴 的 税 款

问 (19) : 收 到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后 发 现 尚 未 清 缴 的 税 款 , 可 否 置 之 不 理 ?
   

 

答 (19) : 不 可 以 。 即 使 未 清 缴 的 税 款 是 在 税 务 局 发 出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后 才 发 现 , 也 应 缴 付 。 若 尚 有 未 清 缴 的 税 款 , 税 务 局 可 保 留 权 利 , 根 据 《 公 司 条 例 》 第 291AA(8) 条 反 对 撤 销 公 司 注 册 的 申 请 , 及 / 或 根 据 该 条 例 第 291AB(2) 条 向 法 院 申 请 恢 复 已 撤 销 注 册 公 司 的 注 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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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 付 商 业 登 记 费 的 法 律 责 任

问 (20) : 假 如 公 司 从 未 申 请 商 业 登 记 , 公 司 的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申 请 是 否 会 被 拒 ?
   

 

答 (20) : 申 请 会 被 拒 绝 。 公 司 须 申 请 商 业 登 记 和 支 付 所 有 应 缴 的 商 业 登 记 费 后 , 才 可 申 请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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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21) : 一 家 根 据 《 公 司 条 例 》 第 291AA 条 申 请 撤 销 注 册 的 不 营 运 公 司 可 否 不 续 领 商 业 登 记 证 ?
   

 

答 (21) : 可 以 。 只 要 该 公 司 向 商 业 登 记 署 提 供 由 公 司 注 册 处 发 出 的 撤 销 注 册 批 准 书 副 本 , 该 署 便 不 会 再 要 求 它 续 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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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 花 税

问 (22) : 获 撤 销 注 册 的 公 司 可 否 像 清 盘 那 样 , 把 物 业 转 让 予 前 股 东 , 并 豁 免 缴 付 印 花 税 ?
   

 

答 (22) : 如 撤 销 不 营 运 私 人 公 司 注 册 的 申 请 获 得 批 准 , 该 公 司 便 会 在 撤 销 注 册 后 解 散 。 如 公 司 解 散 , 在 紧 接 其 解 散 前 已 归 属 该 公 司 或 以 信 托 形 式 代 该 公 司 持 有 的 所 有 财 产 和 权 利 , 须 一 概 当 作 无 主 财 物 及 因 此 而 归 属 政 府 所 有 , 因 此 不 存 在 为 已 撤 销 注 册 公 司 的 转 让 资 产 文 书 加 盖 印 花 的 问 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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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23) : 如 一 家 不 营 运 的 公 司 申 请 撤 销 注 册 , 并 在 撤 销 注 册 前 把 物 业 转 让 予 股 东 , 这 项 转 让 可 否 获 豁 免 缴 付 印 花 税 ?
   

 

答 (23) : 不 可 以 。 在 撤 销 注 册 前 , 该 公 司 是 有 关 物 业 的 合 法 和 实 益 拥 有 人 , 物 业 权 益 不 属 于 股 东 。 因 此 , 如 物 业 从 该 公 司 转 易 予 其 股 东 , 便 须 如 一 般 转 易 那 样 课 缴 印 花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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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 交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问 (24) : 不 营 运 的 公 司 如 申 请 撤 销 注 册 , 可 否 提 交 未 经 审 核 帐 目 以 支 持 其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
   

 

答 (24) : 不 可 以 。 该 公 司 须 提 交 经 审 核 帐 目 以 支 持 其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 除 非 该 公 司 是 《 公 司 条 例 》 所 指 的 不 活 动 公 司 , 即 该 公 司 在 有 关 期 间 没 有 任 何 会 计 交 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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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存 业 务 记 录

问 (25) : 不 营 运 的 公 司 如 申 请 撤 销 注 册 , 是 否 仍 须 备 存 会 计 记 录 ? 如 是 的 话 , 须 备 存 多 久 ?
   

 

答 (25) :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51C 条 , 每 名 在 香 港 经 营 某 行 业 、 专 业 或 业 务 的 人 , 须 就 其 入 息 及 开 支 以 英 文 或 中 文 备 存 足 够 的 记 录 , 以 便 其 应 评 税 利 润 能 易 于 确 定 , 并 须 在 业 务 记 录 所 关 乎 的 交 易 完 结 后 , 将 该 记 录 保 留 为 期 最 少 7 年 。 这 并 不 适 用 于 已 经 解 散 的 法 团 。

申 请 撤 销 注 册 的 不 营 运 公 司 , 仍 须 在 根 据 《 公 司 条 例 》 撤 销 其 注 册 前 , 遵 从 《 税 务 条 例 》 第 51C 条 的 规 定 。

不 过 , 根 据 《 公 司 条 例 》 第 292(3) 条 , 在 紧 接 公 司 解 散 之 前 出 任 公 司 董 事 的 人 , 必 须 确 保 公 司 的 所 有 簿 册 及 文 据 在 公 司 解 散 后 备 存 最 少 5 年 。 ( 如 欲 得 知 《 公 司 条 例 》 第 292(3) 条 的 进 一 步 解 释 , 请 联 络 公 司 注 册 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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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查 询

问 (26) : 如 欲 取 得 有 关 申 请 的 进 一 步 资 料 , 应 与 谁 人 联 络 ?
   

 

答 (26) :

可 致 电 2594 1788 联 络 本 局 的 撤 销 注 册 组 。 书 面 查 询 可 邮 递 至 香 港 邮 政 总 局 邮 箱 132 号 或 电 子 邮 递 至 taxpf@ird.gov.hk 。 如 以 电 子 邮 件 查 询 , 有 关 电 子 文 件 的 指 定 规 格 、 方 式 及 程 序 , 请 浏 览 本 局 的 提 交 电 子 资 料 网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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