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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见 问 题 ∶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以 有 限 公 司 的 名 义 购 置 住 宅 作 居 所
住 宅 由 父 母 拥 有 但 由 子 女 支 付 按 揭 供 款
以 雇 主 提 供 的 「 房 屋 津 贴 」 偿 还 自 住 物 业 的 按 揭 供 款
非 香 港 居 民
以 标 准 税 率 缴 税 的 纳 税 人
「 夹 心 阶 层 住 屋 贷 款 计 划 」 及 「 首 次 置 业 贷 款 计 划 」
海 外 的 住 宅
两 所 住 宅 均 用 作 居 所
夫 妇 二 人 各 自 拥 有 一 所 住 宅
分 居 夫 妇 能 否 就 各 自 的 住 宅 分 别 申 索 贷 款 利 息 扣 除
第 二 按 揭 、 重 新 按 揭 或 透 支 帐 户
政 府 的 居 所 资 助 计 划 、 自 置 居 所 资 助 计 划 或 购 屋 贷 款 计 划
提 早 赎 回 住 宅 而 向 银 行 缴 付 的 「罚 息」
何 谓 「10 年 享 用 期」
申 请 人 必 须 为 住 宅 在 土 地 注 册 处 的 注 册 业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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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及 答 案
     
以 有 限 公 司 的 名 义 购 置 住 宅 作 居 所
     
1. 问: 如 某 人 以 有 限 公 司 的 名 义 购 置 一 所 住 宅 , 并 用 作 他 的 居 住 地 方 , 他 是 否 符 合 资 格 就 用 作 购 置 该 住 宅 的 贷 款 所 缴 付 的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申 索 扣 除 ?

答: 不 符 合 资 格 。 任 何 人 士 所 缴 付 的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 只 可 从 应 课 薪 俸 税 入 息 或 从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入 息 总 额 中 扣 除 。 因 此 , 申 索 人 必 须 是 一 名 个 人 , 有 关 物 业 必 须 以 其 个 人 名 义 购 买 及 用 作 其 居 住 地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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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宅 由 父 母 拥 有 但 由 子 女 支 付 按 揭 供 款
     
2.
问:

有 关 住 宅 由 父 母 拥 有 , 并 由 父 母 及 其 子 女 全 部 用 作 他 们 的 居 住 地 方 。 购 买 该 住 宅 的 贷 款 的 每 月 分 期 供 款 由 子 女 支 付 。 子 女 是 否 符 合 资 格 申 索 扣 除 所 缴 付 的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

  答:

不 符 合 资 格 。 申 索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扣 除 的 人 士 必 须 是 该 住 宅 的 合 法 业 主 。 虽 然 子 女 正 在 支 付 每 月 的 分 期 供 款 , 并 将 该 住 宅 用 作 他 们 的 居 住 地 方 , 但 是 由 于 他 们 并 非 合 法 业 主 , 故 并 不 符 合 资 格 申 索 扣 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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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雇 主 提 供 的 「 房 屋 津 贴 」 偿 还 自 住 物 业 的 按 揭 供 款
     
3.
问:

某 纳 税 人 以 按 揭 贷 款 购 买 一 所 住 宅 作 居 住 用 途 。 如 他 利 用 雇 主 提 供 的 「房 屋 津 贴」 偿 还 每 月 分 期 供 款 , 他 是 否 有 权 就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申 索 扣 除 ?

  答: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 该 纳 税 人 可 获 得 扣 除 他 所 缴 付 的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 不 过 , 如 他 将 其 住 宅 出 租 予 雇 主 , 而 雇 主 将 之 当 作 他 的 宿 舍 (以 代 替 发 给 他 「房 屋 津 贴」), 该 纳 税 人 则 不 可 享 有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扣 除 , 原 因 是 有 关 物 业 已 变 为 出 租 物 业 。 但 是 , 该 纳 税 人 可 以 在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的 7.2 部 内 申 索 扣 减 因 有 关 租 金 收 入 而 需 付 出 的 利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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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香 港 居 民
     
4.
问:

非 香 港 居 民 是 否 符 合 资 格 申 索 扣 除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

  答:

非 居 民 只 要 符 合 《税 务 条 例》 有 关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扣 除 所 订 明 的 所 有 条 件 , 便 可 在 薪 俸 税 项 下 申 索 扣 除。 不 过 , 如 欲 在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项 下 提 出 申 索 , 申 索 人 必 须 为 合 资 格 选 择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式 评 税 的 人 士 , 即 他 必 须 是 香 港 的 永 久 性 或 临 时 居 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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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标 准 税 率 缴 税 的 纳 税 人
     
5.
问:

如 某 人 以 标 准 税 率 缴 税 , 他 是 否 符 合 资 格 申 索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扣 除 ?

  答: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是 一 项 「特 惠 扣 除」 , 意 指 所 缴 付 的 贷 款 利 息 , 连 同 任 何 其 他 可 享 有 的 扣 除 , 会 从 有 关 人 士 在 薪 俸 税 项 下 的 应 评 税 入 息 或 在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项 下 的 入 息 总 额 (如 他 选 择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式 评 税) 中 扣 除 。 余 款 则 以 累 进 税 率 (在 扣 除 个 人 免 税 额 后) 或 标 准 税 率 征 税 , 亦 即 是 说 , 如 某 人 以 标 准 税 率 缴 税 , 他 亦 符 合 资 格 申 索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扣 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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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夹 心 阶 层 住 屋 贷 款 计 划 」 及 「 首 次 置 业 贷 款 计 划 」
     
6.
问:

按「夹 心 阶 层 住 屋 贷 款 计 划」 及 「首 次 置 业 贷 款 计 划」 购 置 住 宅 所 缴 付 的 利 息 是 否 可 在 计 算 税 项 时 获 得 扣 除 ?

  答:

只 要 符 合 所 须 符 合 资 格 列 出 的 所 有 条 件 , 按 上 述 计 划 缴 付 的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亦 可 在 计 算 税 项 时 获 得 扣 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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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外 的 住 宅
     
7.
问:

为 购 买 海 外 的 住 宅 而 缴 付 的 贷 款 利 息 是 否 可 在 计 算 税 项 时 获 得 扣 除 ?

  答:

不 可 以 获 得 扣 除 。 《税 务 条 例》 内 「住 宅」 一 词 的 定 义 是 指 根 据 《差 饷 条 例》 应 课 差 饷 的 单 位 , 即 该 住 宅 必 须 位 于 香 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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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 所 住 宅 均 用 作 居 所
     
8.
问:

如 纳 税 人 拥 有 两 所 住 宅 , 而 两 者 均 用 作 其 居 住 地 方 , 他 是 否 可 获 扣 除 就 该 两 所 住 宅 缴 付 的 贷 款 利 息 ?

  答:

不 可 以 。 他 只 能 获 扣 除 就 购 买 他 视 为 主 要 居 住 地 方 的 住 宅 而 缴 付 的 利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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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 妇 二 人 各 自 拥 有 一 所 住 宅
     
9.
问:

如 夫 妇 二 人 各 拥 有 一 所 住 宅 , 他 们 能 否 就 各 自 购 买 的 住 宅 分 别 申 索 扣 除 所 缴 付 的 贷 款 利 息 ?

  答:

不 可 以 。 只 有 他 们 其 中 一 人 具 有 资 格 就 他 们 共 同 视 为 主 要 居 住 地 方 的 住 宅 申 索 扣 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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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居 夫 妇 能 否 就 各 自 的 住 宅 分 别 申 索 贷 款 利 息 扣 除
     
10.
问:

如 夫 妇 二 人 已 分 居 , 并 正 在 办 理 离 婚 手 续 , 他 们 能 否 就 各 自 的 住 宅 分 别 申 索 扣 除 所 缴 付 的 贷 款 利 息 ?

  答:

由 于 他 们 很 有 可 能 永 久 分 开 , 故 税 务 局 将 接 纳 他 们 各 有 不 同 的 居 住 地 方 。 因 此 , 只 要 符 合 其 他 条 件 , 他 们 各 人 均 可 就 各 自 的 住 宅 申 索 扣 除 所 缴 付 的 贷 款 利 息 。 (同 样 地,税 务 局 在 考 虑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扣 除 的 申 索 时 , 会 接 纳 一 对 已 婚 人 士 在 婚 前 各 有 不 同 的 居 住 地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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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按 揭 、 重 新 按 揭 或 透 支 帐 户
     
11.
问:

就 第 二 按 揭 、 重 新 按 揭 或 透 支 帐 户 所 缴 付 的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是 否 可 在 计 算 税 项 时 获 得 扣 除 ?

  答:

须 考 虑 的 问 题 是 所 取 得 的 贷 款 是 否 直 接 用 于 购 买 其 住 宅 。 举 例 说 :

(i) 申 索 人 除 了 获 得 相 当 于 其 住 宅 购 入 价 70% 的 银 行 按 揭 贷 款 外 , 再 自 物 业 发 展 商 获 取 第 二 按 揭 贷 款 , 而 该 发 展 商 已 根 据 《税 务 条 例》 第 26E(9) 条 获 得 税 务 局 局 长 所 认 可 。 在 此 情 况 下 , 就 该 两 笔 贷 款 所 缴 付 的 利 息 均 可 在 计 算 税 项 时 获 得 扣 除 , 但 最 高 扣 除 额 不 可 超 过 26E(2)(a)(ii) 和 26E(2)(c) 条 订 明 的 上 限 。

(ii) 如 申 索 人 将 其 物 业 重 新 按 揭 , 并 将 借 取 的 款 项 用 于 投 资 证 券 , 他 就 该 笔 重 新 按 揭 贷 款 所 缴 付 的 利 息 不 可 在 计 算 税 项 时 获 得 扣 除 。 不 过 , 如 该 笔 重 新 按 揭 贷 款 是 用 作 付 还 原 来 为 购 买 其 住 宅 而 取 得 的 贷 款 , 以 便 享 有 较 低 的 利 率 , 则 他 所 缴 付 的 贷 款 利 息 可 参 照 原 来 贷 款 尚 欠 的 余 数 按 比 例 在 计 算 税 项 时 获 得 扣 除 。

(iii) 如 所 借 取 的 款 项 是 直 接 用 于 购 买 其 住 宅 ,并 以 该 住 宅 或 任 何 其 他 香 港 财 产 作 按 揭 或 押 记 ,就 银 行 透 支 帐 户 缴 付 的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可 在 计 算 税 项 时 获 得 扣 除 。 若 该 透 支 帐 户 有 部 分 用 作 其 他 用 途 , 在 计 算 其 扣 除 额 时 , 其 所 缴 付 的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须 按 比 例 予 以 减 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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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的 居 所 资 助 计 划 、 自 置 居 所 资 助 计 划 或 购 屋 贷 款 计 划
     
12.
问:

某 公 务 员 参 加 政 府 的 居 所 资 助 计 划 、 自 置 居 所 资 助 计 划 或 购 屋 贷 款 计 划 , 除 了 向 银 行 借 取 按 揭 贷 款 外 , 并 向 政 府 取 得 首 期 贷 款 。 就 该 两 笔 贷 款 所 缴 付 的 利 息 是 否 可 在 计 算 税 项 时 获 得 扣 除?

  答:

(i) 银 行 的 按 揭 贷 款

如 有 关 按 揭 贷 款 是 用 于 购 买 其 住 宅 , 所 缴 付 的 贷 款 利 息 可 在 计 算 税 项 时 获 得 扣 除 。

(ii) 政 府 的 首 期 贷 款

如 有 关 贷 款 是 用 于 购 买 其 住 宅 , 并 以 该 住 宅 或 任 何 其 他 香 港 财 产 作 按 揭 / 押 记 (例 如 以 财 政 司 立 案 法 团 为 受 惠 人 就 该 物 业 所 作 的 第 二 押 记) 取 得 , 所 缴 付 的 贷 款 利 息 可 在 计 算 税 项 时 获 得 扣 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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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早 赎 回 住 宅 而 向 银 行 缴 付 的 「罚 息」
     
13.
问:

为 了 提 早 赎 回 住 宅 而 向 银 行 缴 付 的 「罚 息」 是 否 可 在 计 算 税 项 时 获 得 扣 除?

  答:

不 可 获 得 扣 除 。 这 是 银 行 征 收 的 罚 款 , 并 非 贷 款 利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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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 谓 「10 年 享 用 期」
     
14.
问:

有 关 扣 除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的 「10 年 享 用 期」 是 否 指 10 个 课 税 年 度 或 120 个 月 ?

  答:

「10 年 享 用 期」 是 纳 税 人 所 选 择 的 10 个 课 税 年 度 。 该 10 个 年 度 可 以 是 连 续 或 不 连 续 的 。 举 例 说 : 甲 先 生 于 2007 年11 月 1 日 至 2008 年 3 月 31 日 期 间 缴 付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80,000 , 他 就 2007/08 课 税 年 度 申 索 利 息 扣 除 。 虽 然 他 只 申 索 扣 除 5 个 月 的 利 息 , 但 是 他 会 被 视 为 已 获 容 许 一 个 课 税 年 度 的 扣 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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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必 须 为 住 宅 在 土 地 注 册 处 的 注 册 业 主
     
15.
问:

我 与 发 展 商 签 署 临 时 买 卖 合 约 , 购 置 一 住 宅 单 位 作 自 住 , 发 展 商 给 我 提 供 按 揭 , 于 供 款 期 间 , 发 展 商 仍 为 该 物 业 于 土 地 注 册 处 的 注 册 业 主 。 我 可 否 为 供 款 利 息 申 索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扣 除 ?

  答: 《 税 务 条 例 》 规 定 , 申 索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扣 除 的 纳 税 人 须 为 有 关 物 业 于 土 地 注 册 处 登 记 的 注 册 业 主 。 因 此 , 你 并 不 符 合 申 索 的 资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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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重要告示 修订日期: 2008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