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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见 问 题 ∶ 网 上 雇 主 税 务 讲 座 问 答 专 栏

在 一 年 内 担 任 多 个 职 位 的 雇 员 的「受 雇 职 位」
以 私 人 身 分 雇 用 的 家 务 助 理 和 司 机
慈 善 机 构 是 否 需 要 替 职 员 报 税
应 填 报 外 国 雇 员 的 身 分 证 号 码 , 抑 或 是 他 们 的 护 照 号 码
应 为 即 将 离 职 的 雇 员 提 交 多 少 份 I.R.56F 表 格
向 提 供 服 务 者 支 付 的 款 项
应 为 辞 职 的 职 员 提 交 什 么 表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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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一 年 内 担 任 多 个 职 位 的 雇 员 的「受 雇 职 位」
     
1. 问: 本 公 司 雇 员 陈 大 文 先 生 在 截 至 2008 年 3 月 31 日 的 12 个 月 期 间 两 度 升 职 。 从 文 员 升 为 技 术 助 理 , 及 后 更 被 提 升 为 描 绘 技 师 。 我 应 怎 样 填 写 I.R.56B 表 格 上「受 雇 职 位」 一 栏 呢 ?
     
  答:

你 只 须 在 「受 雇 职 位」 一 栏 填 上 最 近 的 职 位 「描 绘 技 师」 便 可 。 如 果 该 雇 员 在 整 个 报 税 年 度 都 在 同 一 家 公 司 工 作 而 雇 主 又 将 他 全 年 的 收 入 填 报 在 I.R.56B 内 , 通 常 他 的 职 位 / 职 级 只 供 参 考 用 途 。

不 过 , 如 果 陈 大 文 先 生 是 一 名 「兼 职 雇 员」 或 「公 司 董 事」 , 税 务 局 会 比 较 注 重 这 项 资 料 。 如 陈 先 生 是 「兼 职 雇 员」 , 他 可 能 在 同 年 度 内 为 另 一 间 公 司 工 作 而 收 取 薪 酬 , 且 税 务 局 可 能 会 收 到 其 他 雇 主 为 他 填 报 的 雇 员 报 税 表 。 如 陈 先 生 是 「公 司 董 事」 , 则 税 务 局 在 计 算 薪 俸 税 时 或 须 对 董 事 袍 金 和 薪 金 作 不 同 处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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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私 人 身 分 雇 用 的 家 务 助 理 和 司 机
     
2. 问:

本 人 以 私 人 身 分 雇 用 了 两 名 家 务 助 理 和 一 名 司 机 。 身 为 他 们 的 雇 主 , 我 是 否 须 要 向 税 务 局 填 报 他 们 的 薪 酬 呢 ?

     
  答:

不 论 雇 主 有 没 有 经 营 生 意 , 为 雇 员 报 税 的 责 任 完 全 相 同 。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如 果 雇 员 是 未 婚 而 他 / 她 的 全 年 收 入 不 超 过 基 本 免 税 额 (以 2007/08 年 度 为 例 是 $100,000) , 你 不 需 为 他 / 她 报 税 。

如 果 你 雇 用 一 名 雇 员 不 足 一 年 , 而 他 / 她 的 薪 酬 连 花 红 在 内 , 按 比 例 计 算 不 超 过 每 月 $8,333 , 你 亦 不 需 为 该 雇 员 报 税 。

但 请 注 意 , 不 论 你 雇 用 的 兼 职 以 及 已 婚 雇 员 所 支 取 的 薪 酬 是 多 少 , 你 必 须 为 全 部 的 兼 职 和 已 婚 雇 员 报 税 。 因 此 如 你 雇 用 的 家 务 助 理 及 司 机 符 合 上 述 情 况,你 须 向 税 务 局 填 报 他 们 的 薪 酬 。

上 述 标 准 亦 适 用 于 来 港 工 作 的 非 居 港 人 士 。 但 一 般 而 言 , 如 果 你 雇 用 一 位 已 婚 的 外 籍 家 务 助 理 并 支 付 法 例 所 定 的 工 资 , 而 你 确 定 该 家 务 助 理 的 配 偶 在 香 港 并 未 有 任 何 收 入 , 你 便 不 须 向 税 务 局 填 报 她 的 薪 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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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 善 机 构 是 否 需 要 替 职 员 报 税
     
3. 问:

本 人 是 一 慈 善 机 构 的 负 责 人 , 请 问 我 是 否 需 要 替 任 职 本 机 构 的 兼 职 助 理 员 报 税 呢 ?

     
  答:

当 然 需 要 。 虽 然 贵 机 构 作 为 一 家 慈 善 机 构 可 能 已 获 豁 免 商 业 登 记 , 甚 至 豁 免 缴 交 利 得 税 , 但 你 仍 须 如 其 他 雇 主 , 为 所 有 已 婚 及 单 身 的 兼 职 雇 员 (无 论 薪 酬 多 少) 填 报 雇 员 报 税 表 。 假 如 四 月 中 仍 未 收 到 B.I.R. 表 格 第 56A 号 及 I.R. 表 格 第 56B 号, 你 可 如 其 他 雇 主 般 填 妥 I.R. 表 格 第 6163 号 及 将 表 格 邮 寄传 真 至 税 务 局 。税 务 局 在 收 到 通 知 后,将 尽 快 发 出 表 格 。 I.R. 6163 号 表 格 亦 可 以 经 税 务 局 24 小 时 表 格 传 真 服 务 (2598 6001) 索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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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填 报 外 国 雇 员 的 身 分 证 号 码 , 抑 或 是 他 们 的 护 照 号 码
     
4. 问:

本 人 在 一 间 大 公 司 的 人 事 部 工 作 , 本 公 司 聘 请 了 五 位 持 有 许 可 证 的 外 国 人 在 香 港 工 作 。 他 们 在 上 月 抵 港 后 , 随 即 到 入 境 事 务 处 申 请 香 港 身 分 证 并 即 时 获 编 配 身 分 证 号 码 , 但 身 分 证 仍 待 发 出 。 请 问 我 在 填 写 I.R.56E 表 格 时 , 应 填 报 他 们 5 人 的 身 分 证 号 码 , 抑 或 是 他 们 的 护 照 号 码 ?

     
  答:

其 实 护 照 号 码 或 身 分 证 号 码 都 是 用 来 确 认 纳 税 人 的 身 分 。 为 避 免 给 同 一 纳 税 人 设 立 双 重 档 案 , 请 在 I.R.56E 表 格 的 第 二 部 分 填 写 他 们 的 身 分 证 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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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为 即 将 离 职 的 雇 员 提 交 多 少 份 I.R.56F 表 格
     
5. 问: 本 公 司 有 一 雇 员 即 将 离 职 , 请 问 我 应 为 该 雇 员 提 交 多 少 份 I.R.56F 表 格 给 税 务 局 ?
     
  答:

你 只 须 提 交 一 份 I.R.56F 表 格 给 税 务 局 。

如 你 提 交 有 关 雇 员 开 始 受 雇 的 资 料 , 你 亦 同 样 只 须 填 报 一 份 I.R.56E 表 格 。

但 请 注 意 , 如 即 将 离 职 的 雇 员 亦 会 离 开 香 港 , 你 须 提 交 一 式 两 份 的 I.R.56G 表 格 , 并 须 暂 停 支 付 一 切 薪 酬 和 其 他 款 项 给 该 雇 员 , 由 通 知 书 发 出 日 起 计 , 为 期 一 个 月 , 或 直 至 该 雇 员 能 提 供 税 务 局 发 出 的 「同 意 释 款 书」 为 止 。

此 外 , 雇 主 亦 须 为 有 关 雇 员 提 供 一 份 已 申 报 的 I.R.56 表 格 副 本 作 参 考 用 , 并 保 留 一 份 作 纪 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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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 提 供 服 务 者 支 付 的 款 项
     
6. 问: 本 公 司 曾 向 提 供 服 务 者 支 付 一 些 款 项 , 例 如 分 判 商 和 顾 问 等 人 士 。 请 问 我 是 否 须 为 他 们 报 税 ?
     
  答:

假 如 一 些 不 属 贵 公 司 雇 员 的 本 地 个 别 人 士 或 不 是 以 法 团 形 式 经 营 的 机 构 曾 为 贵 公 司 提 供 服 务 , 而 收 取 贵 公 司 的 佣 金 、 费 用 或 其 他 薪 酬 达 以 下 数 额 , 则 贵 公 司 作 为 付 款 人 须 为 每 名 收 款 人 提 交 表 格 I.R.56M , 并 附 上 有 关 的 声 明 书 I.R. 表格第 6036B 号:

(i)

如 属 分 判 商 , 每 年 支 取 超 过 $200,000 。

(ii) 如 属 顾 问 、 代 理 人 、 经 纪 、 特 约 艺 人 、 演 艺 人 员 、 运 动 员 或 作 家 等 人 士 , 每 年 支 取 超 过 $2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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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为 辞 职 的 职 员 提 交 什 么 表 格
     
7. 问: 有 一 职 员 在 2008 年 4 月 30 日 向 本 公 司 提 出 即 日 辞 职 。 但 本 公 司 还 未 为 填 报 他 的 薪 酬 向 税 务 局 提 交 任 何 I.R.56B 表 格 。 请 问 本 公 司 应 为 该 职 员 提 交 什 么 表 格 ,I.R.56B 抑 或 是 I.R.56F ?
     
  答:

在 你 所 说 的 情 况 下 , 你 应 就 该 职 员 的 薪 酬 填 交 以 下 两 份 表 格:

    (i) 用 2007/08 课 税 年 度 的 I.R.56B 表 格 填 报 该 职 员 截 至 2008 年 3 月 31 日 为 止 的 薪 酬 ; 及

    (ii) 用 I.R.56F 表 格 填 报 该 职 员 于 2008 年 4 月 1 日 至 2008 年 4 月 30 日 所 支 取 的 薪 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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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重要告示 修订日期: 2008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