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 论 雇 主 有 没 有
经 营 生 意 , 为 雇 员 报 税 的 责 任 完 全 相 同 。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如 果 雇 员
是 未 婚 而 他 / 她 的 全 年 收 入 不 超 过 基 本 免 税 额 (以 2007/08 年 度 为 例
是 $100,000) , 你 不 需 为 他 / 她 报 税 。
如 果 你 雇 用 一 名 雇 员 不 足 一 年 , 而 他 / 她 的 薪 酬 连 花 红 在 内 , 按 比
例 计 算 不 超 过 每 月 $8,333 , 你 亦 不 需 为 该 雇 员 报 税 。
但 请 注 意 , 不 论 你 雇 用 的 兼 职 以 及 已 婚 雇 员 所 支 取 的 薪 酬 是 多 少 ,
你 必 须 为 全 部 的 兼 职 和 已 婚 雇 员 报 税 。 因 此 如 你 雇 用 的 家 务 助 理 及
司 机 符 合 上 述 情 况,你 须 向 税 务 局 填 报 他 们 的 薪 酬 。
上 述 标 准 亦 适 用 于 来 港 工 作 的 非 居 港 人 士 。 但 一 般 而 言 , 如 果 你 雇
用 一 位 已 婚 的 外 籍 家 务 助 理 并 支 付 法 例 所 定 的 工 资 , 而 你 确 定 该 家
务 助 理 的 配 偶 在 香 港 并 未 有 任 何 收 入 , 你 便 不 须 向 税 务 局 填 报 她 的
薪 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