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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营 独 资 业 务 生 意 出 现 业 务
亏 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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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务 亏
损 抵 销 当 年 的 其 他 收 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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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务 亏
损 结 转 至 未 来 的 年 度 抵 销 将 来 的 收 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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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问: |
我
曾 独 资 经 营 生 意 并 在 2006/07 年 度 出 现 业 务 亏 损 $210,000 。 评 税
主 任 已 准 许 我 将 此 亏 损 转 入 2007/08 年 度 的 利 得 税 。
该 生 意 在 2008 年 2 月 结 束 了 , 在 2007/08
年 度 出 现 业 务 亏 损 $68,000 。
我 妻 子 在 2007/08 年 度 有 受 雇 薪 酬 $250,000
。 我 们 选 择 了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的 方 法 计 算 这 个 年 度 我 两 夫 妇 的 应
缴 税 项 。
请 问 我 是 否 可 以 利 用 减 除 业 务 亏 损 $68,000
后 所 剩 下 来 的 收 入 $182,000 ( 即 $250,000 减 $ 68,000 ) , 用 来
抵 销 我 独 资 业 务 在 2006/07 年 度 的 业 务 亏 损 $210,000 , 然 后 再 将
余 额 $28,000 ( 即 $210,000 减 $182,000 ) , 再 结 转 至 未 来 的 年
度 , 以 抵 销 我 两 夫 妇 将 来 的 收 入 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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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请
注 意 你 有 权 选 择 从 独 资 业 务 所 出 现 的 亏 损 用 作 抵 销 那 方 面 的 收 入
。 你 和 配 偶 如 在 2006/07 年 度 没 有 选 择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法 计 税
, 当 年 出 现 的 业 务 亏 损 会 用 作 抵 销 你 在 2007/08 年 度 从 该 业 务 所
产 生 的 利 润 。 可 是 , 你 和 配 偶 如 在 2006/07 年 度 选 择 了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法 计 税 , 则 当 年 出 现 的 业 务 亏 损 会 用 作 抵 销 你 和 配 偶 在
当 年 的 其 他 收 入 。
根 据 你 所 提 供 的 资 料 , 你 在 2006/07 年 度 并 没 有 选 择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法 计 税 , 因 此 由 你 独 资 经 营 的 「业 务 A」 在 2006/07 年 度
所 产 生 的 亏 损 $210,000 只 能 用 来 抵 销 「业 务 A」 在 未 来 年 度 的 利 润
, 而 不 能 用 来 抵 销 你 或 配 偶 在 当 年 或 未 来 年 度 的 其 他 收 入 。
一 般 来 说 , 纳 税 人 可 透 过 选 择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以 申 索 扣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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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在 这 个 课 税 年 度 内 业 务 上 的 亏
损 ; 以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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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按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法 计 税 下 承 前 各 年 度 的 亏
损 。 |
因 此 , 假 如 你 选 择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法 计 算 你 2006/07 年 度 的
税 款 , 而 你 或 配 偶 并 没 有 其 他 收 入 , 你 独 资 业 务 在 该 年 度 所 产 生
的 亏 损 $210,000 便 可 以 结 转 至 2007/08 年 度 的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而 且 余 下 亏 损 $28,000 还 可 再 继 续 结 转 至
未 来 年 度 , 用 来 抵 销 你 或 配 偶 在 未 来 年 度 的 收 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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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
饷 租 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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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 么 是「
差 饷 租 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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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问: |
请
问 报 税 表 第 4.2 栏 中 的 「差 饷 租 值」 是 什 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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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请
问 你 有 否 察 觉 到 你 每 季 所 缴 付 的 差 饷 都 是 根 据 「差 饷 租 值」 计 算 呢
? 第 4.2 栏 所 提 及 的 「差 饷 租 值」 , 并 不 是 计 算 得 来 , 是 由 差 饷 物
业 估 价 署 评 定 。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 你 无 需 填 写 这 栏 。 假 如 你 选 择 用 应 课 差 饷 租 值
来 代 替 计 算 出 来 的 「租 值」 , 你 才 会 将 差 饷 单 上 所 显 示 的 「差 饷 租 值」
填 写 入 这 个 格 内 。
假 如 你 的 雇 主 提 供 居 所 给 你 , 该 居 所 的 「租 值」 便 须 计 入 你 的 应
评 税 入 息 内 。 「租 值」 会 依 不 同 类 别 按 你 入 息 减 去 支 出 和 开 支 (但 不
能 减 个 人 进 修 开 支) 的 4% 、 8% 或 10% 计 算 。 当 雇 主 提 供 一 住 宅 单
位 作 为 你 的 居 所 , 而 计 算 出 来 的 「租 值」 是 大 过 该 居 所 的 「应 课 差 饷
租 值」 的 话 , 你 有 权 选 择 将 应 课 差 饷 租 值 代 替 计 算 出 来 的 「租 值」 ,
以 达 到 少 付 薪 俸 税 的 目 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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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
养 兄 弟 姊 妹 免 税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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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住 的
弟 弟 被 解 雇 , 因 病 没 有 工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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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问: |
我
与 一 名 超 过 25 岁 的 弟 弟 同 住 。 他 几 年 前 被 解 雇 , 直 至 现 在 仍 未 找
到 工 作 。 他 每 天 都 需 要 休 息 15 小 时 以 上 , 但 并 没 有 时 常 去 看 医 生
。 请 问 我 可 不 可 以 申 索 供 养 他 的 免 税 额 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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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要
符 合 申 索 供 养 兄 弟 姊 妹 免 税 额 的 资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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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你 必 须
供 养 一 名 未 婚 的 兄 弟 或 姊 妹 ; 以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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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如 该 兄 弟 或 姊 妹 已 年
满 25 岁 , 你 供 养 他 是 因 为 他 身 体 上 或 精 神 上 的 无 能 力 而 不 能 工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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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你 的
情 况 , 要 符 合 申 索 供 养 兄 弟 姊 妹 免 税 额 的 资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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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你 所 供 养 的 弟 弟 必 须
是 未 婚 ; 以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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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他 是 因 身 体 上 或 精 神
上 的 无 能 力 而 不 能 工 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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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 必
须 备 有 证 明 文 件 , 例 如 医 生 证 明 书 , 以 供 评 税 主 任 须 要 时 参 考 , 才
可 提 出 申 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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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 休 公 务 员 , 现 已 移 民 外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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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否 选
择 合 并 评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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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 亲 与
我 同 住 及 由 我 供 养 , 但 她 没 有 在 香 港 居 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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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问: |
本
人 为 一 退 休 公 务 员 , 现 已 移 民 加 拿 大 。
(a) 请 问 我 可 不 可 以 选 择 合 并 评 税 ?
(b) 我 母 亲 在 2007/08 年 度 期 间 没 有 在 香 港 居 住 , 但 她 全 年 都 是
与 我 同 住 及 由 我 供 养 。 请 问 我 可 不 可 以 申 索 供 养 她 的 免 税 额 呢 ?
请 注 意 我 和 母 亲 在 移 居 加 拿 大 前 曾 连 续 居 港 超 过 44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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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任
何 已 婚 夫 妇 , 不 论 是 否 香 港 居 民 , 都 可 选 择 用 合 并 评 税 方 式 计 算
薪 俸 税 。 最 重 要 的 是 夫 妇 两 人 在 选 择 合 并 评 税 的 年 度 均 曾 赚 取 须
缴 纳 香 港 薪 俸 税 的 入 息 。 请 问 你 的 配 偶 是 否 正 在 香 港 工 作 或 是 收
取 长 俸 呢 ?
请 注 意 , 若 配 偶 没 有 在 香 港 收 取 任 何 应 课 薪 俸 税 的 入 息 , 你 可 申
索 扣 除 已 婚 人 士 免 税 额 。 要 符 合 申 索 供 养 父 母 免 税 额 的 资 格 , 受
供 养 者 在 有 关 年 度 内 必 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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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常 在 香 港 居 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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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已 足 60 岁 或 以
上 ; 以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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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纳 税 人 同 住 至 少 连
续 6 个 月 , 或 曾 接 受 纳 税 人 给 予 全 年 总 数 不 少 过 $12,000 的 现 金 生
活 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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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
必 须 具 备 以 上 全 部 条 件 , 才 符 合 申 索 资 格 。 按 你 的 情 况 , 由 于 你
的 母 亲 在 2007/08 年 度 内 与 你 一 起 居 住 在 加 拿 大 , 你 不 能 得 到 供
养 父 母 免 税 额 。
( 由 2005/06 课 税 年 度 起 , 纳 税 人 可 就 供 养 55 岁 或 以 上 但 未 满
60 岁 的 父 母 / 祖 父 母 / 外 祖 父 母 获 得 免 税 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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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进 修 开 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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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 得 扣
除 后 , 从 「 持 续 进 修 基 金 」 获 发 还 学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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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问: |
纳
税 人 于 2006/07 年 度 缴 交 三 万 元 学 费 , 在 当 年 报 税 时 已 全 部 申 索
并 获 得 扣 除 ; 其 后 在 2007/08 年 度 , 他 从 「 持 续 进 修 基 金 」 获 发
还 一 万 元 学 费 。 那 一 万 元 是 否 属 于 应 课 税 收 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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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持
续 进 修 基 金 」 是 政 府 为 了 鼓 励 市 民 持 续 学 习 而 设 立 的 , 不 属 于 从
职 务 或 受 雇 工 作 所 得 的 入 息 , 所 以 不 属 于 应 课 税 收 入 。 但 另 一 方
面 , 可 扣 减 的 个 人 进 修 开 支 并 不 包 括 由 雇 主 或 其 他 人 士 发 还 的 款
额 , 纳 税 人 只 能 获 扣 除 实 际 支 付 的 数 额 。 因 此 , 当 他 在 2007/08
年 度 获 发 还 学 费 一 万 元 后 , 他 必 须 以 书 面 通 知 税 务 局 。 税 务 局 将
会 发 出 2006/07 年 度 补 加 薪 俸 税 评 税 给 他 , 以 调 整 先 前 已 扣 除 的
个 人 进 修 开 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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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 疗 从 业 员 ( 包 括 医 生、牙
医、 护 士 等 ) 的 扣 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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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责
任 保 险 费、 注 册 费 和 执 业 年 费、 专 业 学 会 会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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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资
格 的 课 程 及 / 或 考 试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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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往 海
外 参 加 专 业 考 试 而 招 致 的 交 通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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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待 /
酬 酢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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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 人 执
业 业 务 是 否 可 注 册 成 为 法 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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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问: |
本 人 受 雇 于 医 疗 界 。 在 计 算 薪 俸 税 时 , 是 否 可 获 扣 除 本 人 支 付 的
专 业 责 任 保 险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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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一
般 而 言 , 完 全 、 纯 粹 及 必 须 为 产 生 应 评 税 入 息 而 招 致 的 所 有 支 出
及 开 支 均 可 扣 除 , 但 属 家 庭 或 私 人 以 及 资 本 性 质 者 的 开 支 并 不 可
以 。 关 于 「 完 全 、 纯 粹 及 必 须 」 及 「 为 产 生 」 的 规 定 十 分 严 苛 。
《 香 港 税 务 条 例 释 义 及 执 行
指 引 第 9 号 》 载 有 更 详 尽 的 论 述 :
开 支 必 须 与 应 评 税 入 息 有 「 直 接 关 连 」 才 可 获 扣 除 。 如 该 项 支
出 只 是 为 了 使 某 人 取 得 受 雇 工 作 而 支 付 , 则 不 可 以 扣 除 。 「 为 产
生 该 应 评 税 入 息 而 招 致 」 (in the production
of the assessable income) 的 开 支 有 别 于 「为 赚 取 入 息 而 招 致」
(for the purpose of producing the
assessable income )的 开 支(例 如:从 居 所 到 工 作 地 点 的 交 通 费)。
多 个 案 例 已 确 立 即 使 雇 主 要 求 纳 税 人 购 买 专 业 责 任 保 险 , 该 等
开 支 并 非 「 为 产 生 」 应 评 税 入 息 而 招 致 。 关 键 并 不 在 于 该 开 支 是
否 因 雇 主 要 求 而 产 生 , 而 在 于 该 开 支 是 否 因 职 务 而 产 生 : 意 思 是
如 不 支 付 该 开 支 , 有 关 职 务 便 不 能 履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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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问: |
作 为 医 疗 界 的 雇 员 ,在 计 算 本 人 的 薪 俸 税 时 是 否 可 获 扣 除 :
(a) 注 册 费 和 执 业 年 费 ; 及
(b) 专 业 学 会 会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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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根
据 条 例 的 严 格 规 定〔见 上 文 第 10 题〕,此
等 费 用 并 不 可 以 扣 除 。
然 而 , 若 果 法 例 规 定 必 须 向 有 关 专 业 团 体 注 册 , 如 医 生 根 据 法
例 必 须 向 医 务 委 员 会 注 册 和 取 得 执 业 证 明 书 才 可 执 业 , 此 等 费 用
特 惠 给 予 扣 除 。
此 外 , 若 果 持 有 某 项 专 业 资 格 是 担 当 有 关 受 雇 工 作 的 先 决 条 件 、
及 保 留 会 员 资 格 和 了 解 有 关 专 科 的 最 新 发 展 常 用 于 并 有 利 于 履 行
日 常 职 务 , 支 付 给 不 多 于 一 个 专 业 学 会 的 费 用 特 惠 给 予 扣
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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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问: |
本 人 作 为 一 名 医 疗 专 业 人 员 , 必 须 持 绩 进 修 。 在 计 算 薪 俸 税 时 ,
本 人 是 否 可 获 扣 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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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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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取 得
专 业 资 格 的 课 程 及 / 或 考 试 费 ; 和
前 往 海 外 参 加 专 业 考 试 而 招 致 的 交 通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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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a) |
根 据 一 般 严 格 条
文 不 可 扣 除 的 个 人 进 修 开 支 , 法 例 另 有 具 体 规 定 。 个 人 进 修 开 支
( 包 括 为 取 得 专 业 资 格 而 支 付 的 课 程 和 考 试 费 用 ) 如 在 某 课 税 年
度 不 超 过 订 明 款 额 可 给 予 扣 除 。 2007/08 课 税 年 度 的 订 明 款 额 为
6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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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前 往 海 外 参 加 专
业 考 试 而 招 致 的 交 通 费 明 显 地 并 非 为 产 生 应 评 税 入 息 而 招 致 , 因
此 不 能 扣 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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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问: |
本 人 私 人 执 业 并 予 以 征 收 利 得 税 。 本 人 的 问 题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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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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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计 算 利 得 税 时 可 予 以 扣 除 的 应 酬 费 幅 度 ; 及
税 务 条 例 是 否 不 容 许 私 人 执 业 业 务 注 册 成 为
法 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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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a) |
只 有 为 产 生 应 课
税 利 润 而 招 致 的 应 酬 开 支 才 可 扣 除 。 一 般 而 言 , 有 关 金 额 就 纳 税
人 的 情 况 而 言 须 是 合 理 。 纳 税 人 须 保 存 应 酬 场 合 、 受 款 待 人 士 详
细 资 料 及 收 据 。 当 税 务 局 要 求 验 证 时 须 提 交 有 关 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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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 税 务 条 例 》 并
没 有 不 容 许 医 疗 业 务 注 册 成 为 法 团 。 然 而 , 税 务 局 会 审 查 是 否 有
涉 及 避 税 成 份 。 若 有 的 话 , 便 会 引 用 反 避 税 条 文 。 有 关 反 避 税 条
文 详 载 于 税 务 局 《 税 务 条 例
释 义 及 执 行 指 引 第 15 号 》 第 C 和 D 部 。 「 服 务 公 司 」 的
讨 论 详 载 于 税 务 局 《 税 务
条 例 释 义 及 执 行 指 引 第 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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