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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见 问 题 ∶ 个 别 人 士 的 网 上 税 务 讲 座 问 答 专 栏

子 女 免 税 额  
  儿 子 大 学 毕 业 后 , 还 未 找 到 工 作 。仍 受 父 母 供 养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夫 妇 各 有 工 作 收 入 , 并 有 租 金 收 入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是 否 有 利  
  电 脑 程 式 供 自 行 计 算 应 缴 税 款  
  如 选 择 了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但 实 际并 不 有 利  
职 业 退 休 计 划 的 供 款  
  供 款 超 过 月 薪 的 百 分 之 五  
从 破 产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所 得 款 项  
  在 公 司 倒 闭 清 盘 后, 从 破 产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发 还 部 分 欠 薪 。  
经 营 独 资 业 务 生 意 出 现 业 务 亏 损  
  业 务 亏 损 抵 销 当 年 的 其 他 收 入  
  业 务 亏 损 结 转 至 未 来 的 年 度 抵 销 将 来 的 收 入  
「 差 饷 租 值 」  
  什 么 是「 差 饷 租 值 」  
供 养 兄 弟 姊 妹 免 税 额  
  同 住 的 弟 弟 被 解 雇 , 因 病 没 有 工 作  
退 休 公 务 员 , 现 已 移 民 外 地  
  可 否 选 择 合 并 评 税  
  母 亲 与 我 同 住 及 由 我 供 养 , 但 她 没 有 在 香 港 居 住  
个 人 进 修 开 支  
  获 得 扣 除 后 , 从 「 持 续 进 修 基 金 」 获 发 还 学 费  
医 疗 从 业 员 ( 包 括 医 生、牙 医、 护 士 等 ) 的 扣 除  
  专 业 责 任 保 险 费、 注 册 费 和 执 业 年 费、 专 业 学 会 会 费  
  专 业 资 格 的 课 程 及 / 或 考 试 费  
  前 往 海 外 参 加 专 业 考 试 而 招 致 的 交 通 费  
  应 酬 费  
  私 人 执 业 业 务 是 否 可 注 册 成 为 法 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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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女 免 税 额
  儿 子 大 学 毕 业 后 , 还 未 找 到 工 作 。仍 受 父 母 供 养
     
1. 问: 我 的 儿 子 李 小 强 现 年 20 岁 。 在 去 年 六 月 大 学 毕 业 后 , 直 至 现 在 还 未 找 到 工 作 。 我 仍 然 需 要 为 他 提 供 生 活 费 用 。 请 问 我 是 否 合 资 格 申 请 他 的 子 女 免 税 额 ?
     
  答:

如 你 供 养 一 名 年 满 18 岁 但 未 满 25 岁 的 子 女 , 而 想 得 到 该 名 子 女 的 免 税 额 , 该 名 子 女 必 须 在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内 的 任 何 时 间 曾 接 受 全 日 制 教 育 。 按 你 所 提 及 的 情 况 , 你 的 儿 子 小 强 在 2007 年 4 月 至 6 月 曾 接 受 全 日 制 教 育 , 因 此 你 符 合 资 格 申 请 2007/08 年 度 的 子 女 免 税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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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入 息 课 税

  夫 妇 各 有 工 作 收 入 , 并 有 租 金 收 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是 否 有 利
  电 脑 程 式 供 自 行 计 算 应 缴 税 款
  如 选 择 了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但 实 际 并 不 有 利
     
2. 问:

本 人 已 婚 , 夫 妇 各 有 工 作 收 入 , 并 从 出 租 一 层 按 了 给 银 行 的 联 名 物 业 赚 取 租 金 。
(i) 选 择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式 计 税 是 否 对 我 们 有 利 ?
(ii) 贵 局 有 没 有 设 置 此 类 电 脑 程 式 供 我 们 自 行 计 算 应 缴 税 款 ?
(iii) 如 本 人 和 配 偶 都 选 择 了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式 计 税 , 但 其 后 知 道 用 这 方 式 计 税 对 我 们 并 不 有 利 , 税 局 会 否 会 懂 得 自 动 将 评 税 方 式 改 变 ?

     
  答: (i) 选 择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计 税 是 否 对 你 有 利 是 取 决 于 很 多 因 素 , 其 中 包 括 :
         
   
你 和 你 的 配 偶 的 薪 金 收 入 ;
     
你 和 你 的 配 偶 的 租 金 收 入 ;
     
你 和 你 的 配 偶 可 申 索 的 扣 除 和 免 税 额 , 尤 其 是 为 获 取 租 金 收 入 而 支 付 的 按 揭 利 息 。
         
      因 此 , 今 年 你 选 择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计 税 可 能 得 到 税 款 的 宽 减 , 但 明 年 作 同 样 的 选 择 未 必 对 你 有 利 。
         
    (ii) 如 你 想 计 算 选 择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后 你 所 需 缴 交 的 税 款 , 你 可 以 利 用 税 务 局 网 页 中 的「 计 算 税 款」程 式 。
         
 
(请 将 这 计 算 表 视 为 一 项 计 算 工 具 , 并 只 可 用 作 参 考 用 途 。)
         
    (iii) 如 选 择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计 算 你 的 税 款 对 你 不 利 , 亦 不 会 令 你 多 付 税 款 。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计 算 你 的 税 款 对 你 有 没 有 好 处 , 税 务 局 的 电 脑 会 自 动 作 出 比 较 - 如 果 选 择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是 不 利 于 你 或 会 令 你 多 付 税 款 , 税 务 局 会 当 你 不 选 择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来 作 出 评 税 和 发 出 税 单 , 且 在 税 单 上 评 税 主 任 附 注 一 栏 将 此 情 况 通 知 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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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业 退 休 计 划 的 供 款
  供 款 超 过 月 薪 的 百 分 之 五
     
3. 问:

我 的 雇 主 为 保 障 我 们 退 休 后 的 生 活 向 我 们 提 供 了 一 项 职 业 退 休 计 划 。 我 参 加 后 有 权 选 择 从 薪 金 中 扣 除 0% 、 5% 、 7.5% 或 10% 作 为 供 款 。 如 果 我 的 月 薪 是 $10,000 , 而 我 选 择 了 供 款 10% , 我 是 否 可 以 申 索 扣 除 全 数 的 供 款 , 即 扣 除 $12,000 ?

     
  答:

以 月 薪 $10,000 来 计 算 , 在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划 (「强 积 金 」 计 划) 下 , 你 的 强 制 性 供 款 应 为 每 月 $500 , 而 因 此 你 全 年 可 得 到 $6,000 的 扣 除 ($500 x 12) 。 任 何 超 过 月 薪 的 5% 的 供 款 属 自 愿 性 供 款 , 在 税 务 上 并 不 能 获 得 扣 除 。

通 常 职 业 退 休 计 划 下 不 设 任 何 强 制 性 供 款 , 因 此 你 可 选 择 供 款 0% 至 10% 。 税 例 容 许 参 与 职 业 退 休 计 划 的 人 士 和 参 与 强 积 金 计 划 的 人 士 得 到 同 等 扣 除 额 。 因 此 你 应 得 到 $6,000 的 扣 除 , 即 相 等 于 12 个 月 的 每 月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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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破 产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所 得 款 项

  在 公 司 倒 闭 清 盘 后, 从 破 产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发 还 部 分 欠 薪 。
     
4. 问:

本 人 曾 在 甲 公 司 工 作 , 该 公 司 已 在 2007 年 1 月 倒 闭 清 盘 。 在 2007 年 6 月 , 我 收 到 破 产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发 还 部 分 甲 公 司 的 欠 薪 , 金 额 为 $36,000 , 欠 薪 期 为 2006 年 4 月 至 2006 年 8 月 。 请 问 我 是 否 需 要 将 这 笔 款 项 填 报 在 本 人 2007/08 课 税 年 度 的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内 ?

     
  答:

因 为 你 是 在 2007/08 课 税 年 度 的 基 期 内 收 到 这 笔 款 项 , 你 是 应 该 将 这 $36,000 的 收 入 填 报 在 2007/08 课 税 年 度 的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内 , 方 法 如 下 :

       
   
(i)
在 报 税 表 第 4.1 部 的 段 落 (1) 填 写 雇 主 名 称 、 受 雇 职 位 、 期 间 (2006 年 4 月 至 2006 年 8 月) 和 总 入 息 款 额 ($36,000) ;
    (ii) 在 报 税 表 第 4.1 部 的 段 落 (2)(ii) 填 上 金 额 $36,000 [即 第 24 号 的 格 子] ;
    (iii) 如 果 你 想 将 该 笔 款 项 拨 回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计 算 , 在 报 税 表 第 4.1 部 的 段 落 (3) 填 上 金 额 $36,000 [即 第 26 号 的 格 子] ; 与 及
    (iv) 填 写 报 税 表 附 录 的 第 3 部 。
       
    可 是 , 你 实 际 上 在 2006/07 课 税 年 度 赚 取 这 笔 薪 金 , 因 此 你 有 权 申 请 将 这 笔 款 项 拨 回 该 年 度 作 为 该 年 度 的 入 息 计 算 。 税 务 局 在 收 到 申 请 后 , 会 向 你 发 出 2006/07 年 度 的 补 加 税 税 单 。 由 于 税 务 局 不 会 就 同 一 笔 款 项 征 收 两 次 税 款 , 因 此 在 你 的 2007/08 年 度 评 税 中 , 应 课 税 入 息 一 定 不 会 包 括 这 笔 $36,000 的 入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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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营 独 资 业 务 生 意 出 现 业 务 亏 损

  业 务 亏 损 抵 销 当 年 的 其 他 收 入
  业 务 亏 损 结 转 至 未 来 的 年 度 抵 销 将 来 的 收 入
     
5. 问:

我 曾 独 资 经 营 生 意 并 在 2006/07 年 度 出 现 业 务 亏 损 $210,000 。 评 税 主 任 已 准 许 我 将 此 亏 损 转 入 2007/08 年 度 的 利 得 税 。

该 生 意 在 2008 年 2 月 结 束 了 , 在 2007/08 年 度 出 现 业 务 亏 损 $68,000 。

我 妻 子 在 2007/08 年 度 有 受 雇 薪 酬 $250,000 。 我 们 选 择 了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的 方 法 计 算 这 个 年 度 我 两 夫 妇 的 应 缴 税 项 。

请 问 我 是 否 可 以 利 用 减 除 业 务 亏 损 $68,000 后 所 剩 下 来 的 收 入 $182,000 ( 即 $250,000 减 $ 68,000 ) , 用 来 抵 销 我 独 资 业 务 在 2006/07 年 度 的 业 务 亏 损 $210,000 , 然 后 再 将 余 额 $28,000 ( 即 $210,000 减 $182,000 ) , 再 结 转 至 未 来 的 年 度 , 以 抵 销 我 两 夫 妇 将 来 的 收 入 呢 ?

     
  答:

请 注 意 你 有 权 选 择 从 独 资 业 务 所 出 现 的 亏 损 用 作 抵 销 那 方 面 的 收 入 。 你 和 配 偶 如 在 2006/07 年 度 没 有 选 择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法 计 税 , 当 年 出 现 的 业 务 亏 损 会 用 作 抵 销 你 在 2007/08 年 度 从 该 业 务 所 产 生 的 利 润 。 可 是 , 你 和 配 偶 如 在 2006/07 年 度 选 择 了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法 计 税 , 则 当 年 出 现 的 业 务 亏 损 会 用 作 抵 销 你 和 配 偶 在 当 年 的 其 他 收 入 。

根 据 你 所 提 供 的 资 料 , 你 在 2006/07 年 度 并 没 有 选 择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法 计 税 , 因 此 由 你 独 资 经 营 的 「业 务 A」 在 2006/07 年 度 所 产 生 的 亏 损 $210,000 只 能 用 来 抵 销 「业 务 A」 在 未 来 年 度 的 利 润 , 而 不 能 用 来 抵 销 你 或 配 偶 在 当 年 或 未 来 年 度 的 其 他 收 入 。

一 般 来 说 , 纳 税 人 可 透 过 选 择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以 申 索 扣 除
  (a) 在 这 个 课 税 年 度 内 业 务 上 的 亏 损 ; 以 及
  (b) 按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法 计 税 下 承 前 各 年 度 的 亏 损 。

因 此 , 假 如 你 选 择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法 计 算 你 2006/07 年 度 的 税 款 , 而 你 或 配 偶 并 没 有 其 他 收 入 , 你 独 资 业 务 在 该 年 度 所 产 生 的 亏 损 $210,000 便 可 以 结 转 至 2007/08 年 度 的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而 且 余 下 亏 损 $28,000 还 可 再 继 续 结 转 至 未 来 年 度 , 用 来 抵 销 你 或 配 偶 在 未 来 年 度 的 收 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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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 饷 租 值」
  什 么 是「 差 饷 租 值 」
     
6. 问:

请 问 报 税 表 第 4.2 栏 中 的 「差 饷 租 值」 是 什 么 ?

     
  答:

请 问 你 有 否 察 觉 到 你 每 季 所 缴 付 的 差 饷 都 是 根 据 「差 饷 租 值」 计 算 呢 ? 第 4.2 栏 所 提 及 的 「差 饷 租 值」 , 并 不 是 计 算 得 来 , 是 由 差 饷 物 业 估 价 署 评 定 。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 你 无 需 填 写 这 栏 。 假 如 你 选 择 用 应 课 差 饷 租 值 来 代 替 计 算 出 来 的 「租 值」 , 你 才 会 将 差 饷 单 上 所 显 示 的 「差 饷 租 值」 填 写 入 这 个 格 内 。

假 如 你 的 雇 主 提 供 居 所 给 你 , 该 居 所 的 「租 值」 便 须 计 入 你 的 应 评 税 入 息 内 。 「租 值」 会 依 不 同 类 别 按 你 入 息 减 去 支 出 和 开 支 (但 不 能 减 个 人 进 修 开 支) 的 4% 、 8% 或 10% 计 算 。 当 雇 主 提 供 一 住 宅 单 位 作 为 你 的 居 所 , 而 计 算 出 来 的 「租 值」 是 大 过 该 居 所 的 「应 课 差 饷 租 值」 的 话 , 你 有 权 选 择 将 应 课 差 饷 租 值 代 替 计 算 出 来 的 「租 值」 , 以 达 到 少 付 薪 俸 税 的 目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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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养 兄 弟 姊 妹 免 税 额
  同 住 的 弟 弟 被 解 雇 , 因 病 没 有 工 作
     
7. 问:

我 与 一 名 超 过 25 岁 的 弟 弟 同 住 。 他 几 年 前 被 解 雇 , 直 至 现 在 仍 未 找 到 工 作 。 他 每 天 都 需 要 休 息 15 小 时 以 上 , 但 并 没 有 时 常 去 看 医 生 。 请 问 我 可 不 可 以 申 索 供 养 他 的 免 税 额 呢 ?

     
  答:

要 符 合 申 索 供 养 兄 弟 姊 妹 免 税 额 的 资 格


    (a) 你 必 须 供 养 一 名 未 婚 的 兄 弟 或 姊 妹 ; 以 及
    (b) 如 该 兄 弟 或 姊 妹 已 年 满 25 岁 , 你 供 养 他 是 因 为 他 身 体 上 或 精 神 上 的 无 能 力 而 不 能 工 作 。

    按 你 的 情 况 , 要 符 合 申 索 供 养 兄 弟 姊 妹 免 税 额 的 资 格

    (a) 你 所 供 养 的 弟 弟 必 须 是 未 婚 ; 以 及
    (b) 他 是 因 身 体 上 或 精 神 上 的 无 能 力 而 不 能 工 作 。

    你 必 须 备 有 证 明 文 件 , 例 如 医 生 证 明 书 , 以 供 评 税 主 任 须 要 时 参 考 , 才 可 提 出 申 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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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 休 公 务 员 , 现 已 移 民 外 地

  可 否 选 择 合 并 评 税
  母 亲 与 我 同 住 及 由 我 供 养 , 但 她 没 有 在 香 港 居 住
     
8. 问:

本 人 为 一 退 休 公 务 员 , 现 已 移 民 加 拿 大 。

(a) 请 问 我 可 不 可 以 选 择 合 并 评 税 ?
(b) 我 母 亲 在 2007/08 年 度 期 间 没 有 在 香 港 居 住 , 但 她 全 年 都 是 与 我 同 住 及 由 我 供 养 。 请 问 我 可 不 可 以 申 索 供 养 她 的 免 税 额 呢 ?

请 注 意 我 和 母 亲 在 移 居 加 拿 大 前 曾 连 续 居 港 超 过 44 年 。

     
  答:

任 何 已 婚 夫 妇 , 不 论 是 否 香 港 居 民 , 都 可 选 择 用 合 并 评 税 方 式 计 算 薪 俸 税 。 最 重 要 的 是 夫 妇 两 人 在 选 择 合 并 评 税 的 年 度 均 曾 赚 取 须 缴 纳 香 港 薪 俸 税 的 入 息 。 请 问 你 的 配 偶 是 否 正 在 香 港 工 作 或 是 收 取 长 俸 呢 ?

请 注 意 , 若 配 偶 没 有 在 香 港 收 取 任 何 应 课 薪 俸 税 的 入 息 , 你 可 申 索 扣 除 已 婚 人 士 免 税 额 。 要 符 合 申 索 供 养 父 母 免 税 额 的 资 格 , 受 供 养 者 在 有 关 年 度 内 必 须

   
通 常 在 香 港 居 住 ;
   
年 龄 已 足 60 岁 或 以 上 ; 以 及
   
与 纳 税 人 同 住 至 少 连 续 6 个 月 , 或 曾 接 受 纳 税 人 给 予 全 年 总 数 不 少 过 $12,000 的 现 金 生 活 费 。

   

你 必 须 具 备 以 上 全 部 条 件 , 才 符 合 申 索 资 格 。 按 你 的 情 况 , 由 于 你 的 母 亲 在 2007/08 年 度 内 与 你 一 起 居 住 在 加 拿 大 , 你 不 能 得 到 供 养 父 母 免 税 额 。

( 由 2005/06 课 税 年 度 起 , 纳 税 人 可 就 供 养 55 岁 或 以 上 但 未 满 60 岁 的 父 母 / 祖 父 母 / 外 祖 父 母 获 得 免 税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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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进 修 开 支

  获 得 扣 除 后 , 从 「 持 续 进 修 基 金 」 获 发 还 学 费
     
9. 问:

纳 税 人 于 2006/07 年 度 缴 交 三 万 元 学 费 , 在 当 年 报 税 时 已 全 部 申 索 并 获 得 扣 除 ; 其 后 在 2007/08 年 度 , 他 从 「 持 续 进 修 基 金 」 获 发 还 一 万 元 学 费 。 那 一 万 元 是 否 属 于 应 课 税 收 入 ?

 

  答:

「持 续 进 修 基 金 」 是 政 府 为 了 鼓 励 市 民 持 续 学 习 而 设 立 的 , 不 属 于 从 职 务 或 受 雇 工 作 所 得 的 入 息 , 所 以 不 属 于 应 课 税 收 入 。 但 另 一 方 面 , 可 扣 减 的 个 人 进 修 开 支 并 不 包 括 由 雇 主 或 其 他 人 士 发 还 的 款 额 , 纳 税 人 只 能 获 扣 除 实 际 支 付 的 数 额 。 因 此 , 当 他 在 2007/08 年 度 获 发 还 学 费 一 万 元 后 , 他 必 须 以 书 面 通 知 税 务 局 。 税 务 局 将 会 发 出 2006/07 年 度 补 加 薪 俸 税 评 税 给 他 , 以 调 整 先 前 已 扣 除 的 个 人 进 修 开 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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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 疗 从 业 员 ( 包 括 医 生、牙 医、 护 士 等 ) 的 扣 除

  专 业 责 任 保 险 费、 注 册 费 和 执 业 年 费、 专 业 学 会 会 费
  专 业 资 格 的 课 程 及 / 或 考 试 费
  前 往 海 外 参 加 专 业 考 试 而 招 致 的 交 通 费
  款 待 / 酬 酢 费
  私 人 执 业 业 务 是 否 可 注 册 成 为 法 团
     
10. 问:

本 人 受 雇 于 医 疗 界 。 在 计 算 薪 俸 税 时 , 是 否 可 获 扣 除 本 人 支 付 的 专 业 责 任 保 险 费 ?

 

答:

一 般 而 言 , 完 全 、 纯 粹 及 必 须 为 产 生 应 评 税 入 息 而 招 致 的 所 有 支 出 及 开 支 均 可 扣 除 , 但 属 家 庭 或 私 人 以 及 资 本 性 质 者 的 开 支 并 不 可 以 。 关 于 「 完 全 、 纯 粹 及 必 须 」 及 「 为 产 生 」 的 规 定 十 分 严 苛 。 《 香 港 税 务 条 例 释 义 及 执 行 指 引 第 9 号 》 载 有 更 详 尽 的 论 述 :

开 支 必 须 与 应 评 税 入 息 有 「 直 接 关 连 」 才 可 获 扣 除 。 如 该 项 支 出 只 是 为 了 使 某 人 取 得 受 雇 工 作 而 支 付 , 则 不 可 以 扣 除 。 「 为 产 生 该 应 评 税 入 息 而 招 致 」 (in the production of the assessable income) 的 开 支 有 别 于 「为 赚 取 入 息 而 招 致」 (for the purpose of producing the assessable income )的 开 支(例 如:从 居 所 到 工 作 地 点 的 交 通 费)。

多 个 案 例 已 确 立 即 使 雇 主 要 求 纳 税 人 购 买 专 业 责 任 保 险 , 该 等 开 支 并 非 「 为 产 生 」 应 评 税 入 息 而 招 致 。 关 键 并 不 在 于 该 开 支 是 否 因 雇 主 要 求 而 产 生 , 而 在 于 该 开 支 是 否 因 职 务 而 产 生 : 意 思 是 如 不 支 付 该 开 支 , 有 关 职 务 便 不 能 履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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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问:

作 为 医 疗 界 的 雇 员 ,在 计 算 本 人 的 薪 俸 税 时 是 否 可 获 扣 除 :

(a) 注 册 费 和 执 业 年 费 ; 及

(b) 专 业 学 会 会 费 ?

 

  答:

根 据 条 例 的 严 格 规 定〔见 上 文 第 10 题〕,此 等 费 用 并 不 可 以 扣 除 。

然 而 , 若 果 法 例 规 定 必 须 向 有 关 专 业 团 体 注 册 , 如 医 生 根 据 法 例 必 须 向 医 务 委 员 会 注 册 和 取 得 执 业 证 明 书 才 可 执 业 , 此 等 费 用 特 惠 给 予 扣 除 。

此 外 , 若 果 持 有 某 项 专 业 资 格 是 担 当 有 关 受 雇 工 作 的 先 决 条 件 、 及 保 留 会 员 资 格 和 了 解 有 关 专 科 的 最 新 发 展 常 用 于 并 有 利 于 履 行 日 常 职 务 , 支 付 给 不 多 于 一 个 专 业 学 会 的 费 用 特 惠 给 予 扣 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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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问:

本 人 作 为 一 名 医 疗 专 业 人 员 , 必 须 持 绩 进 修 。 在 计 算 薪 俸 税 时 , 本 人 是 否 可 获 扣 除 :

 

(a)

(b)

 

为 取 得 专 业 资 格 的 课 程 及 / 或 考 试 费 ; 和

前 往 海 外 参 加 专 业 考 试 而 招 致 的 交 通 费 ?

 

  答: (a)

根 据 一 般 严 格 条 文 不 可 扣 除 的 个 人 进 修 开 支 , 法 例 另 有 具 体 规 定 。 个 人 进 修 开 支 ( 包 括 为 取 得 专 业 资 格 而 支 付 的 课 程 和 考 试 费 用 ) 如 在 某 课 税 年 度 不 超 过 订 明 款 额 可 给 予 扣 除 。 2007/08 课 税 年 度 的 订 明 款 额 为 60,000元 。

 

(b)

前 往 海 外 参 加 专 业 考 试 而 招 致 的 交 通 费 明 显 地 并 非 为 产 生 应 评 税 入 息 而 招 致 , 因 此 不 能 扣 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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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问:

本 人 私 人 执 业 并 予 以 征 收 利 得 税 。 本 人 的 问 题 是 :

 

(a)

(b)

 

在 计 算 利 得 税 时 可 予 以 扣 除 的 应 酬 费 幅 度 ; 及

税 务 条 例 是 否 不 容 许 私 人 执 业 业 务 注 册 成 为 法 团 ?

 

  答: (a)

只 有 为 产 生 应 课 税 利 润 而 招 致 的 应 酬 开 支 才 可 扣 除 。 一 般 而 言 , 有 关 金 额 就 纳 税 人 的 情 况 而 言 须 是 合 理 。 纳 税 人 须 保 存 应 酬 场 合 、 受 款 待 人 士 详 细 资 料 及 收 据 。 当 税 务 局 要 求 验 证 时 须 提 交 有 关 资 料 。

 

(b)

《 税 务 条 例 》 并 没 有 不 容 许 医 疗 业 务 注 册 成 为 法 团 。 然 而 , 税 务 局 会 审 查 是 否 有 涉 及 避 税 成 份 。 若 有 的 话 , 便 会 引 用 反 避 税 条 文 。 有 关 反 避 税 条 文 详 载 于 税 务 局 《 税 务 条 例 释 义 及 执 行 指 引 第 15 号 》 第 C 和 D 部 。 「 服 务 公 司 」 的 讨 论 详 载 于 税 务 局 《 税 务 条 例 释 义 及 执 行 指 引 第 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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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重要告示 修订日期: 2008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