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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见 问 题 ∶ 填 写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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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题 及 答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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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般 问 题 及 修 订 已 提 交 的 报 税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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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 到
报 税 表 但 没 有 任 何 入 息 须 要 申 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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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问: |
我 收 到 税
务 局 发 出 的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 但 我 没 有 任 何 入 息 须 要 申 报 , 是 否 仍 要
交 回 报 税 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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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你 可 能 因 以 下 情 况 而 收
到 报 税 表 。 你 必 须 填 妥 报 税 表 并 在 指 定 日 期 内 交 回 本 局 , 以 便 本 局 评
定 你 是 否 须 要 纳 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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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你 在 上 一 个 课 税 年 度 曾 有 薪 俸 入 息 、 拥
有 全 权 物 业 的 出 租 收 入 或 独 资 经 营 业 务 的 营 业 收 入 , 而 未 有 通 知 本 局
已 永 久 停 止 收 取 上 述 收 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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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你 在 你 配 偶 的 报 税 表 内 选 择 以 合 并 方 式
评 定 薪 俸 税 或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法 评 税,而 有 资 料 显 示 , 你 本 身 可 能 有
薪 俸 或 其 它 应 课 税 收 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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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每 隔 数 年 本 局 会 向 曾 经 评 定 为 不 用 纳 税
的 人 (例 如 : 拥 有 自 住 物 业 的 业 主) 发 出 报 税 表 , 以 便 覆 核 他 们 是 否 仍
无 须 缴 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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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 婚 人 士 免 税 额 」 、 「 合 并 评 税 」 ,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或 提 名 配 偶 申
请 「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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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问: |
(i) |
我 是 已 婚 人 士 , 应 如 何
按 自 已 的 情 况 选 择 「 已 婚 人 士 免 税 额 」 、 「 合 并 评 税 」 ,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或 提 名 配 偶 申 请 「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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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如 我 们 选 择 了 「 合 并 评
税 」 或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 然 后 发 现 这 选 择 对 我 们 并 不 适 宜 , 税 务 局
会 否 将 情 况 告 知 我 们 ; 此 外 , 我 们 是 否 需 要 为 取 消 选 择 提 交 正 式 通 知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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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i) |
(a) |
应 否 选 择 「 已 婚 人 士 免
税 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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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薪 俸 入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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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果 你 在 本 年 度 任 何 时 间 属 已 婚 而 且 配
偶 全 年 都 没 有 任 何 应 课 薪 俸 税 的 入 息 , 你 应 填 妥 第 8.1 部 , 这 样 可 在
薪 俸 税 项 下 享 有 「已 婚 人 士 免 税 额」 。 你 无 须 填 写 第 4.4 部 选 择 「合 并 评
税」 或 填 写 第 6 部 选 择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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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果 你 已 于 第 4.4 部 选 择 以 合 并 方 式 评
定 薪 俸 税 及 / 或 在 第 6 部 选 择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你 亦 须 填 妥 第 8.1 部
, 才 可 享 有 「已 婚 人 士 免 税 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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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应 否 选 择 「 合 并 评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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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般 来 说 , 如 果 夫 妇 两 人 都 有 薪 俸 入 息
, 而 其 中 一 人 的 应 评 税 入 息 实 额 较 他 / 她 的 免 税 额 和 特 惠 扣 除 额 的 总
和 为 低 , 则 夫 妇 共 同 选 择 「 合 并 评 税 」 通 常 有 利 。 选 择 合 并 评 税 的 夫
妇 仍 须 各 自 填 写 自 己 的 报 税 表 。请 参 阅 示 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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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 若 果 夫 妇 之 中 只 有 一 人 有 薪 俸 入 息 ,
而 另 一 人 完 全 没 有 薪 俸 收 入 , 则 不 用 选 择 「 合 并 评 税 」 , 只 要 填 妥 第
8.1 部 , 也 可 自 动 得 到 薪 俸 税 下 的 「已 婚 人 士 免 税 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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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应 否 选 择「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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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你 只 有 薪 俸 入 息
, 你 在 薪 俸 税 下 已 可 享 有 免 税 额 和 其 他 扣 税 项 目 , 因 此 无 需 申 请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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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果 你 有 租 金 收 入 或 经 营 业 务 利 润 , 则
需 考 虑 申 请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是 否 对 你 有 利 。 例 如 你 曾 为 赚 取 租 金 收
入 而 借 款 买 楼 , 应 考 虑 申 请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以 申 索 扣 除 为 出 租 物 业
缴 付 的 银 行 贷 款 利 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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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论 是 选 择「合 并 评 税 」 或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 已 婚 人 士 的 配 偶 必 须 在 报 税 表 第 9 部 签 署 以 示 同 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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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 提 名 配 偶 申 请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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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 在 配 偶 并 没 有 任 何 应 课 税 入 息 ( 包 括
租 金 、 薪 俸 入 息 及 经 营 业 务 利 润 ) 时 适 用。 如 你 的 配 偶 有 应 课 税 入 息 ,
他 / 她 就 不 可 以 提 名 你 申 请 扣 除 。 他 / 她 应 在 其 本 身 的 报 税 表
内 申 请 扣 除 。 不 过 , 你 们 可 考 虑 选 择 薪 俸 税 下 的 「 合 并 评 税 」 或 申 请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 藉 以 申 请 全 数 扣 除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请 参 阅 第 25
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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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如 你 选 择 了 「 合 并 评 税 」 或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 然 后
发 现 这 选 择 对 你 并 非 有 利 , 税 务 局 通 常 会 把 情 况 载 明 在 评 税 通 知 书 的 「 评 税
主 任 附 注 」 通 知 你 。 基 本 上 , 「 合 并 评 税 」 和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都 是 税 务 优
惠 , 它 们 能 否 减 轻 你 的 税 务 负 担 将 视 乎 你 的 实 际 情 况 。 此 外 , 税 务 局 会 采 用
对 你 最 为 有 利 的 方 法 为 你 评 税 。 因 此 , 你 / 你 和 配 偶 都 不 用 因 为 上 述 选 择 对
你 们 并 非 有 利 而 提 交 撤 回 申 请 的 通 知 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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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请
豁 免 征 税 和 扣 除 开 支 的 证 明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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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问: |
我 打 算 申 请 豁 免 征 税 和
扣 除 开 支 。 在 提 交 报 税 表 时 , 是 否 须 要 随 附 证 明 文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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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如 你 根 据 《税 务 条 例》 第 8(1A)(c) 条 申
请 豁 免 课 缴 薪 俸 税 , 或 根 据 内 地 和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关 于 对 所 得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和 防 止 偷 漏 税 的 安 排
, 你 必 须 连 同 报 税 表 一 起 提 交 有 关 的 证 明 文 件 (请 参 阅 第 15 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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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 此 之 外 , 你 暂 时 无 须 提 交 你 所 申 请 扣
除 项 目 的 证 明 文 件 , 但 你 仍 须 保 留 这 些 证 明 文 件 6 年 ( 由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完 结 起 计 ) , 以 便 日 后 在 有 需 要 时 提 交 本 局 查 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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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 港
前 已 清 税 。 后 来 回 港 工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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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问: |
本 人 于 2007 年 7 月 31
日 离 职 , 并 且 于 8 月 1 日 离 港 , 离 港 前 已 办 妥 有 关 的 清 税 手 续 。 后 来
于 2007 年 9 月 30 日 回 港 , 在 10 月 15 日 再 开 始 在 港 工 作 , 请 问 我 应
如 何 申 报 回 港 后 的 薪 俸 收 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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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薪 俸 税 是 按 该 课 税 年 度 ( 即 每 年 4 月 1
日 至 翌 年 3 月 31 日 的 12 个 月 ) 的 实 际 收 入 征 收 。 由 于 你 于 2007 年 8
月 1 日 离 港 前 只 申 报 了 该 年 度 的 头 4 个 月 ( 即 2007 年 4 月 1 日 至 7 月
31 日 ) 的 薪 俸 收 入 , 并 完 成 清 税 手 续 , 因 此 你 须 于 该 课 税 年 度 完 结 后
的 4 个 月 内 ( 即 2008 年 7 月 31 日 前 ) , 用 书 面 提 交 你 回 港 后 的 工 作
收 入 详 情 ( 即 2007 年 10 月 15 日 至 2008 年 3 月 31日 ) , 包 括 雇 主 名
称 、 受 雇 职 位 、 受 雇 期 间 及 总 入 息 款 额 。 评 税 主 任 于 收 到 有 关 资 料 后
, 将 另 发 一 张 2007/08 年 度 的 报 税 表 给 你 , 供 你 填 报 回 港 后 所 获 得 的
收 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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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
交 报 税 表 后 发 觉 填 写 时 有 错 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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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问: |
本 人 将 报 税 表 交 回 税 务 局 后 , 才 发
觉 填 写 时 有 错 漏 , 应 如 何 修 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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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更 改 已 提 交 的 报 税 表 须 以 书 面 向 评 税
主 任 提 出 , 请 参 考 报 税 表 格 式 提 交 资 料 详 情 , 或 使 用 本 局 为 纳 税 人 而
设 的 一 系 列 表 格 , 提 出 修 订 。 请 参 考 下 列 情 况 及 适 用 表 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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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 修 订 项 目 |
如
何 作 出 修 订 |
| (i) |
漏 报 / 少 报 收 入 |
(i) |
提 交
收 入 详 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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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薪 俸 收 入 详 情,包 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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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 主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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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雇 职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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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雇 期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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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 报 / 少 报 收 入 款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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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全 权 物 业 租 金 收 入
详 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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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参 考 报 税 表 第 3
部 「物 业 税」 的 格 式 提 交 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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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独 资 业 务 详 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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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参 考 报 税 表 第 5
部 「 利 得 税 」 的 格 式 提 交 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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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有 薪 俸
收 入 的 人 士 , 没 有 在 报 税 表 上 选 择 「 合 并 评 税 」 |
(ii) |
不 用
更 正 , 如 「 合 并 评 税 」 对 纳 税 人 有 利 而 纳 税 人 没 有 作 出 选 择 , 税 务 局
会 根 据 现 行 程 序 , 发 出 通 知 书 B.I.R. 表 格 第 50E 号 , 邀 请 纳 税 人 夫 妇
二 人 以 书 面 选 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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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赚 取 租 金 收 入 的 业
主 或 经 营 业 务 赚 取 利 润 的 人 士 , 没 有 在 报 税 表 上 选 择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
(iii) |
如 符
合 申 请 资 格 , 可 索 取 I.R. 表 格 第
76C 号 申 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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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忘 记 申 请 扣 除 「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 或 「 为 获 取 物 业 出 租 收 入 而 支 付 的 利 息 」 |
(iv) |
I.R.
表 格 第
607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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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忘 记
申 请 供 养 父 母 及 祖 父 母 免 税 额 / 长 者 住 宿 照 顾 开 支 |
(v) |
I.R.
表 格 第
607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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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忘 记 申 请 子 女 免 税
额 及 供 养 兄 弟 姊 妹 免 税 额 |
(vi) |
I.R.
表 格 第
6044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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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
忘 记
更 改 通 讯 地 址 |
(vii) |
I.R.
表 格 第
1249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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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 注 :
|
有 关 表 格 可 透 过「 表 格 传 真 服 务 」 ( 电 话 号 码 2598-6001 ) 索 取 传 真 本
, 或 可 透 过 本 局 网 页 www.ird.gov.hk 「 公 用 表 格 及 小 册 子 」 一 栏 下 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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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从
自 己 经 营 的 业 务 所 支 取 的 薪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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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问: |
我 应 否 申 报 从 我 所 经 营
的 业 务 支 取 的 薪 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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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如 该 业 务 是 由 你 独 资 或 合 伙 经 营 的 , 你
所 支 取 的 薪 金 属 于 业 务 利 润 的 一 部 分 , 应 缴 纳 「 利 得 税 」 。 因 此 , 由
独 资 业 务 支 取 的 薪 金 应 作 为 业 务 利 润 的 一 部 分 , 申 报 在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第 5 部 「 利 得 税 」 第 7 项 的「 应 评 税 利 润 」 内 ( 计 算 方 法 可 参 考 第 18
题 第 (ii) 部 分 ), 而 不 应 申 报 在 第 4 部 「 薪 俸 税 」 内 ; 合 伙 业
务 支 取 的 薪 金 应 在 有 关 的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B.I.R. 表 格 第 52 号) 内 申 报
, 而 无 须 在 第 4 部 「 薪 俸 税 」 内 申 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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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注 意: |
你 和 配 偶 在 独 资 或 合 伙 业 务 支 取 的 入 息
, 不 必 填 报 在 该 独 资 或 合 伙 业 务 的 雇 主 薪 酬 及 退 休 金 报 税 表 (I.R. 56B)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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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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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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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
雇 主 要 求 转 为 自 雇 人 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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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问: |
我 是 一 名 从 事 服 务 性 行 业 的 人 士 , 受 雇 主 要
求 由 雇 员 转 为 自 雇 人 士 , 免 却 雇 主 为 我 缴 付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供 款 的 责 任
, 我 应 否 把 有 关 收 入 作 为 利 润 填 报 于 报 税 表 的 「 利 得 税 」 部 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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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 |
纳 税 人 须 为 一 项 收 入 课 缴 「 薪 俸 税 」 抑 或 「 利 得 税 」
, 须 视 乎 收 取 有 关 收 入 的 性 质 而 定 。 如 付 款 人 和 纳 税 人 之 间 是 雇 佣 关
系 , 纳 税 人 的 入 息 须 视 为 因 受 雇 而 获 取 的 薪 俸 收 入 , 应 申 报 在 报 税 表
的 第 4 部 「 薪 俸 税 」 内 。 即 使 积 金 局 接 纳 你 是 自 雇 人 士 , 亦 不 会 影 响
有 关 收 入 的 性 质 , 一 切 均 按 收 取 有 关 收 入 的 整 体 事 实 而 定 。 |
物 业 税 |
| |
|
|
| 全
权 /共 同 拥 有 的 物 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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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问: |
我 把 物 业 出 租 而 取 得
租 金 , 应 如 何 填 报 ? 如 该 物 业 是 我 和 别 人 共 同 拥 有 , 租 金 应 填 在 哪 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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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答: |
如 该 物 业 是 你 的 全 权 物 业 , 请 在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的 第 3 部 「 物 业 税 」 栏 内 填 报 租 金 收 入 及 其 他 资 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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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如 你 只 拥 有 该 物 业 的 部 分 业 权 , 请 不 要
在 你 的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的 第 3 部 填 报 任 何 资 料 , 因 为 从 部 分 业 权 的 物
业 所 获 得 的 租 金 收 入 应 填 报 在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B.I.R. 表 格 第 57 号) 。
不 过 , 如 你 选 择 以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方 法 计 税 , 你 应 于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的 第 6 部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的 第 (4) 项 (即 方 格 第 53 号) 内 填 上 你 拥
有 部 分 业 权 的 出 租 物 业 数 目 。 (有 关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及 利 息 扣 减 , 请
参 阅 第 26 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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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
李 先 生 于 2007/08 年 度 拥 有 3 层 出 租 物
业 , 其 中 一 层 为 「 部 分 业 权 物 业 」。 详 情 如 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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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业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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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业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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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业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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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业 地 点 |
香
港 恩 慈 街
88 号 3 楼 |
香
港 重 安 街
40 号 5 楼 |
香 港 联 明 街
268 号 8 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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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占 业 权 |
100% |
100%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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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
金 收 入 |
$120,000 |
$300,000 |
$1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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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主 所
付 差 饷 |
$9,832 |
$24,640 |
$14,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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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 追
回 的 租 金 |
- |
$35,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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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 何 填 报 : |
李 先 生 应 于 第 3 部 填 写 「 全 权 物 业 」(即
物 业 一 及 二) 的 资 料 , 并 将 总 数 填 在 右 边 方 格 第 9 至 1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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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 先 生 不 用 在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填 报 「 部
分 业 权 物 业 」 (物 业 三) 的 收 入 和 其 他 资 料 ; 但 如 果 他 选 择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他 应 在 方 格 第 53 号 内 填 上 「 1 」 , 即 填 上 部 分 业 权 出 租 物 业
的 总 数 。假 如 李 先 生 尚 未 收 到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B.I.R. 表 格 第 57 号) 他 应
用 书 面 通 知 税 务 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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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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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问: |
我 的 物 业
是 全 年 空 置 或 用 作 自 住 , 应 如 何 填 报 ? 这 些 物 业 的 差 饷 支 出 是 否 可 以
扣 除 ? |
| |
|
|
| |
答: |
物 业 若 全 年 空 置 或 用 作 自
住 , 便 无 须 课 缴 物 业 税 ,你 不 用 在 报 税 表 第 3 部 填 报 此 类 物 业 , 但 仍 须
填 写 第 3 部 如 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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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如 果 你 没 有 其 他 出 租 的 「
全 权 物 业 」, 请 在 第 3 部 「 没 有 」 旁 边 的 空 格 内 加 上 「 」
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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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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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如 果 你 有 其 他 出 租 的 「 全 权 物 业
」 , 请 在 第 3 部 「 有 」 旁 边 的 空 格 内 加 上「 」
号 , 并 在 下 面 填 写 出 租 物 业 的 详 细 资 料 (请 参 阅 第 8 题 的 例 子) 。
|
| |
|
|
注 意 : |
请 在 方 格 第 9 号 填 上 出 租 物 业 的
总 数 , 此 总 数 不 应 包 括 全 年 空 置 或 用 作 自 住 的 物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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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空 置 或 用 作 自 住 物 业 的 差
饷 不 可 从 评 税 总 值 中 扣 除 , 请 不 要 包 括 在 第 3 部 第 (4) 项 的 扣 除 总 额
(或 方 格 第 10 号) 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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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装
修 费 、 管 理 费 及 地 租 开 支 |
| |
|
|
| 10. |
问: |
我 将 物 业
装 修 后 才 出 租 。 同 时 , 本 人 须 缴 交 该 物 业 的 管 理 费 及 地 租 。 这 些 装 修
费 、 管 理 费 及 地 租 开 支 可 否 从 租 金 入 息 中 扣 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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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 |
《税 务 条 例》 规 定 , 在 物 业
税 项 下 只 可 有 以 下 扣 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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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业 主 同 意
缴 付 及 已 缴 付 的 差 饷 ; |
| |
|
2. 20% 的 修 葺 及 支 出 免
税 额 ; 和 |
| |
|
3. 不 能 追 讨 的 租 金 。
|
| |
|
因 此 , 管 理 费 、 地 租 和 装
修 开 支 都 不 能 扣 减 , 亦 不 应 包 括 在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第
3 部 的 扣 除 总 额 (即 方 格 第 10 号) 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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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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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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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薪 俸 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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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 红
、 津 贴 及 佣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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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问: |
我 的 薪 俸 收 入 包 括 有 花
红 、 津 贴 及 佣 金 , 这 些 收 入 应 在 报 税 表 的 哪 部 分 填 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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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你 所 有 的 薪 俸 收 入 , 包 括 花 红 、 津 贴 及
佣 金 , 都 需 要 填 在 第 4.1 部 第 (1) 项 总 入 息 款 额 内 , 你 亦 需 要 在 方 格
第 22 号 「 累 计 总 入 息 」 栏 填 上 总 额 。 此 外 , 你 应 在 方 格 第 25 号 内 填
上 佣 金 入 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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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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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从 甲 公 司 获 得 的 入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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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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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 金 |
|
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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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 金 |
|
5,000 |
|
|
| |
|
|
花 红 |
|
5,000 |
|
90,000 |
| |
|
|
|
|
|
|
|
| |
|
|
从 乙 公 司 获 得 的 入 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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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薪 金 |
|
180,000 |
|
|
| |
|
|
佣 金 |
|
5,000 |
|
|
| |
|
|
现 金 津 贴 |
|
5,000 |
|
190,000 |
| |
|
|
|
|
|
|
|
| |
|
|
|
|
|
|
280,000 |
| |
|
报 税 表 第 4.1 部 的 填 写 方 法 如 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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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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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股 份 认 购 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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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问: |
我 在 2004 年 获 得 雇 主 给 予 「 股 份 认
购 权 」 , 并 已 在 2007 年 8 月 1 日 认 购 该 股 份 , 但 至 今 仍 未 售 出 。 我 是
否 须 要 在 本 年 度 申 报 这 些 利 益 ? 如 何 计 算 利 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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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由 于 你 在 2007 年 8 月 1 日 已 认 购 该 股
份 , 无 论 股 份 是 否 已 出 售 , 你 必 须 要 在 2007/08 年 度 的 报 税 表 内 申 报
利 益 。 计 算 利 益 方 法 是 把 所 得 股 份 在 认 购 时 的 市 价 , 减 去 取 得 股 份 所
付 的 代 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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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
期 服 务 金」 、 「遣 散 费」 及 「代 通 知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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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问: |
我 离 职 时 收 到 的 「长 期 服 务 金」 、 「遣
散 费」 及 「代 通 知 金」 是 否 须 要 填 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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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如 果 你 的 「 长 期 服 务 金 」 或 「 遣 散 费 」
是 雇 主 根 据 《雇 佣 条 例》 而 支 付 给 你 的 , 则 无 须 填 报 。 但 如 雇 主 所 付 的
款 项 超 过 按 《雇 佣 条 例》 规 定 的 款 额 , 则 应 填 报 超 出 的 数 额 。 假 若 你 不
肯 定 自 己 收 取 的 长 期 服 务 金 或 遣 散 费 是 否 根 据 《雇 佣 条 例》 的 规 定 计 算
, 亦 必 须 填 报 并 加 以 说 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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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雇 主 没 有 按 照 合 约 订 明 的 通 知 期 限 终
止 你 的 雇 佣 合 约 , 而 给 你 相 等 于 通 知 期 的 工 资 作 为 「 代 通 知 金 」 , 则
这 项 补 偿 不 用 填 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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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
满 酬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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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问: |
我 刚 完 成 两 年 合 约 , 收 到 一 笔 「约 满
酬 金」 然 后 再 与 公 司 续 约 两 年 , 是 否 须 要 在 本 年 度 报 税 表 全 数 申 报 「 约
满 酬 金 」 ? 可 否 将 这 收 入 拨 回 第 一 份 合 约 的 有 关 期 间 计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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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你 须 要 在 本 年 度 内 申 报 整 笔 「 约 满 酬 金
」。 请 把 「 约 满 酬 金 」 填 在 报 税 表 第 4.1 部 第 (1) 项 总 入 息 款 额 内 。 你
可 申 请 将 「 约 满 酬 金 」 拨 回 赚 取 该 笔 款 项 的 期 间 计 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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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
2007/08 课 税 年 度 从 甲 公 司 获 得 的 入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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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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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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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 满 酬 金 (合 约 期 间 : 1.7.2005-30.6.2007) |
$1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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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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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申 请 将 约 满 酬 金 拨 回 有 关 年 度 , 计 算
如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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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005-31.3.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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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0 ÷ 24 个 月 × 21
个 月 = $13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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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 均 拨 回 2005/06 及 2006/07
课 税 年 度 计 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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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07-30.6.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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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0 ÷ 24 个 月 × 3
个 月 = $18,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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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为 2007/08 课 税 年 度 的
收 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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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税 表 第 4.1 部 的 填 写 方 法 如 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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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第 3 部 分 的 填 写 方 法 如 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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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
雇 主 调 派 往 内 地 工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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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问: |
我 被 雇 主 调 派 往 内 地 工
作 , 须 经 常 逗 留 在 内 地 , 但 仍 在 香 港 收 取 薪 俸 入 息 , 我 是 否 须 要 缴 纳
香 港 薪 俸 税 ? 如 我 的 入 息 已 在 内 地 课 税 , 可 否 申 请 豁 免 缴 纳 香 港 薪 俸
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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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如 你 的 雇 主 是 一 家 香 港 公 司 , 你 在 访 港
期 间 有 为 公 司 提 供 服 务, 但 在 该 课 税 年 度 内 你 在 港 总 共 逗 留 不 超 过 60
天 , 你 的 薪 俸 入 息 便 无 须 课 税 。 不 过 , 如 你 在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内 在 香 港
曾 提 供 服 务 , 并 留 港 超 过 60 天 , 则 你 在 该 年 度 的 全 部 入 息 均 须 课 税 。
如 你 在 内 地 工 作 而 已 就 该 部 分 入 息 缴 付 个 人 所 得 税 , 则 该 部 分 入 息 可
在 计 算 香 港 薪 俸 税 时 获 豁 免 征 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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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你 打 算 申 请 豁 免 薪 俸 税 , 你 仍 须 在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第 4.1 部 方 格 第 22 号 一 栏 内 填 写 所 有 入 息 总 额 , 然 后 于
方 格 第 26 号 内 填 上 申 请 豁 免 征 税 的 款 额 , 并 在 报 税 表 附 录 的 第 5 部 分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及 证 据(例 如 : 在 中 国 内 地 交 税 的 税 单 收 据 , 出 入 境 详 情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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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
主 为 我 提 供 居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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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问: |
雇 主 为 我 提 供 居 所 , 我
应 怎 样 填 报 报 税 表 第 4.2 部 的 居 所「 总 租 值 」 (即 方 格 第 29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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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总 租 值 是 指 「 租 值 」 减 去 纳 税 人 所 付 的
租 金 。 「 租 值 」 是 按 得 自 雇 主 及 相 联 法 团 的 全 部 入 息 , 减 去 扣 除 额 【不
包 括 慈 善 捐 款 及 个 人 进 修 开 支】 后 以 百 分 之 十 计 算 。 如 居 所 是 酒 店 、 旅
舍 或 公 寓 , 占 两 房 间 者 , 则 以 百 分 之 八 计 算 ; 占 一 房 间 者 以 百 分 之 四
计 算 。 纳 税 人 亦 可 选 择 以 应 课 差 饷 租 值 作 为 该 租 值 。 若 雇 主 提 供 一 楼
宇 单 位 给 超 过 一 名 雇 员 共 用 , 雇 员 如 只 获 提 供 一 间 房 间 , 则 租 值 以 百
分 之 四 计 算 , 两 间 房 则 以 百 分 之 八 计 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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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你 须 根 据 租 约 负 责 支 付 差 饷 及 管 理 费
, 而 雇 主 在 发 还 租 金 给 你 时 亦 接 纳 该 等 费 用 为 提 供 住 所 费 用 , 你 可 在
「 由 本 人 付 给 拥 有 人 (即 业 主) 的 租 金 」 一 栏 内 列 出 该 支 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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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
王 先 生 由 甲 公 司 所 得 入 息 : $6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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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支 付 给 业 主 的 租 金 : $3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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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雇 主 发 还 给 他 的 租 金 : $28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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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获 提 供 居 所 的 租 值 (方 格 第 29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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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0,000 x 10% - $(300,000 - 28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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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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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税 表 第 4.2 部 的 填 写 方 法 如 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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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
减 个 人 进 修 开 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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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问: |
我 应 如 何 申 请 扣 减 「 个
人 进 修 开 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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