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除 非 你 们 是 《 公 司 条 例 》 所 订 明 的 不 活 动 公 司
, 否 则 , 即 使 贵 公 司 处 于 不 活 动 状 态 , 亦 须 提 交 经 审 计 帐 目 , 作 为
报 税 表 的 佐 证 文 件 。
根 据 《 公 司 条 例 》 , 任 何 公 司 可 藉 特 别 决 议 形 式 , 授 权 董 事 作 出
一 项 法 定 声 明 , 表 明 该 公 司 将 会 处 于 不 活 动 状 态 , 并 把 该 法 定 声 明
交 付 公 司 注 册 处 处 长 。 声 明 一 经 交 付 , 公 司 即 由 法 定 声 明 交 付 日 起
当 作 不 活 动 公 司 。 如 法 定 声 明 指 明 公 司 在 较 后 日 期 才 成 为 不 活 动 公
司 , 则 该 公 司 会 由 该 较 后 日 期 起 当 作 不 活 动 公 司 。 凡 因 此 给 当 作 不
活 动 公 司 , 均 获 豁 免 受 《 公 司 条 例 》 的 经 审 计 帐 目 条 文 管 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