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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 资 料 : 雇 主 : 常 见 问 题 :
   
一 般 事 项
薪 酬
度 假 旅 程 利 益
离 职 时 收 取 的 款 项
股 份 认 购 权
使 用 电 脑 磁 碟 或 唯 读 光 碟 来 递 交 雇 主 报 税 表 (IR56B 表 格)
使 用 税 务 局 IR56B 软 件


问 题 及 答 案

一 般 事 项
     
1. 问: 本 公 司 于 12 月 31 日 结 帐 , 我 们 可 否 根 据 该 会 计 年 度 填 交 I.R.56B 表 格?
   
答: 不 可 以 。 计 算 薪 俸 税 的 基 期 是 由 每 年 的 4 月 1 日 至 翌 年 的 3 月 31 日 , 因 此 每 个 年 度 的 I.R.56B 表 格 均 须 按 照 此 基 期 填 写 。
   
2. 问:

本 公 司 已 在 B.I.R.56A 表 格 内 填 报 更 改 地 址 。 我 们 是 否 需 要 另 外 通 知 商 业 登 记 署 有 关 更 改 地 址 呢?

   
答: 如 已 在 B.I.R.56A 表 格 内 填 报 更 改 业 务 地 址 , 则 无 需 另 行 通 知 商 业 登 记 署 。 不 过 , 日 后 如 再 更 改 地 址 的 话 , 则 必 须 按 《商 业 登 记 条 例》 规 定 以 书 面 通 知 商 业 登 记 署 。
   
3. 问:

可 否 将 附 属 公 司 (或 子 公 司) 雇 员 的 薪 酬 填 报 在 控 股 公 司 (或 母 公 司) 的 报 税 表 (如 I.R.56B 表 格)内?

   
答: 不 可 以 。 申 报 责 任 应 由 雇 佣 合 约 上 订 明 的 雇 主 公 司 负 责 。 因 此 , 控 股 公 司 (或 母 公 司) 及 附 属 公 司 (或 子 公 司) 应 各 自 填 报 其 雇 员 的 薪 酬 。
   
4. 问:

是 否 需 要 填 报 支 付 予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 董 事 的 入 息 ? 支 付 予 非 法 团 业 务 的 东 主 或 合 伙 人 的 入 息 又 应 否 填 报 ?

   
答: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收 取 的 股 息 不 须 课 税 , 因 此 无 需 填 报 I.R.56B 表 格 。 至 于 董 事 所 收 取 的 薪 酬 或 董 事 袍 金 , 按 《税 务 条 例》 应 课 缴 薪 俸 税 , 因 此 有 关 收 入 必 须 以 I.R.56B 表 格 申 报 。

非 法 团 业 务 的 东 主 / 合 伙 人 及 / 或 其 配 偶 所 支 取 的 薪 酬 , 按 《税 务 条 例》 规 定 , 此 等 薪 酬 不 能 作 为 扣 除 , 而 应 纳 入 计 算 该 业 务 的 应 课 利 得 税 利 润 。 因 此 无 需 就 他 们 所 支 取 的 任 何 薪 酬 填 报 I.R.56B 表 格 。

   
5. 问:

我 可 否 自 行 印 刷 一 些 与 税 局 发 给 雇 主 填 报 的 I.R.56B 表 格 式 样 相 同 的 纸 张 表 格 , 以 填 报 雇 员 的 薪 酬 ?

   
答: 你 不 能 使 用 自 行 印 刷 的 I.R.56B 表 格 填 报 雇 员 的 薪 酬 。 若 然 你 选 择 以 纸 张 形 式 提 交 I.R.56B 表 格 , 你 必 须 使 用 税 务 局 提 供 给 雇 主 的 纸 张 I.R.56B 表 格 。 你 亦 可 按 这 里 下 载 有 关 表 格 , 或 者 使 用 「 表 格 传 真 服 务 」 (2598 6001) 索 取 I.R.56B 表 格 。
   
6. 问:

本 人 是 一 慈 善 机 构 的 负 责 人 , 请 问 我 是 否 需 要 替 任 职 本 机 构 的 非 全 职 助 理 员 报 税 呢 ?

   
答:

当 然 须 要 。 虽 然 贵 机 构 为 一 家 慈 善 机 构 并 已 获 豁 免 商 业 登 记 及 / 或 缴 纳 利 得 税 , 但 你 仍 须 如 其 他 雇 主 , 为 所 有 已 婚 及 单 身 的 非 全 职 雇 员 (无 论 薪 酬 多 少) 填 报 雇 员 报 税 表 。 如 欲 索 取 有 关 表 格 , 请 尽 快 来 信 或 填 妥 I.R.表 格 第 6163 号传 真邮 寄 给 税 务 局 。

   
7. 问:

本 人 在 一 间 大 公 司 的 人 事 部 工 作 , 本 公 司 聘 请 了 五 位 持 有 许 可 证 的 外 国 人 在 香 港 工 作 。 他 们 在 上 月 抵 港 后 , 随 即 到 入 境 事 务 署 申 请 香 港 身 分 证 并 即 时 获 编 配 身 分 证 号 码 , 但 身 分 证 仍 待 发 出 。 请 问 我 在 填 写 I.R.56E 表 格 时 , 应 填 报 他 们 5 人 的 身 分 证 号 码 , 抑 或 是 他 们 的 护 照 号 码 ?

   
答:

护 照 号 码 或 身 分 证 号 码 都 是 用 来 确 认 纳 税 人 的 身 分 。 为 避 免 给 同 一 纳 税 人 设 立 双 重 档 案 , 你 应 在 I.R.56E 表 格 的 第 二 部 分 填 写 他 们 的 香 港 身 分 证 号 码 。 假 如 在 你 填 报 I.R.56E 当 日 , 雇 员 尚 未 取 得 香 港 身 分 证 号 码 , 你 可 填 写 他 们 的 护 照 号 码 。 但 你 必 须 向 该 雇 员 作 出 跟 进 , 在 得 知 该 雇 员 的 香 港 身 分 证 号 码 后 , 应 尽 快 以 书 面 通 知 税 务 局 , 以 便 更 新 他 / 她 的 个 人 资 料

   
8. 问:

有 一 职 员 在 某 年 4 月 30 日 向 本 公 司 提 出 即 日 辞 职 。 但 本 公 司 还 未 为 填 报 他 的 薪 酬 向 税 局 提 交 任 何 I.R.56B 表 格 。 请 问 本 公 司 应 为 该 职 员 提 交 什 么 表 格 ,I.R.56B 抑 或 是 I.R.56F ?

   
答:

在 你 所 说 的 情 况 下 , 你 应 就 该 职 员 的 薪 酬 填 交 以 下 两 份 表 格:

     
    (i) I.R.56B 表 格 填 报 该 职 员 截 至 某 年 3 月 31 日 为 止 的 薪 酬 ; 及
    (ii) I.R.56F 表 格 填 报 该 职 员 于 某 年 4 月 1 日 至 4 月 30 日 所 支 取 的 薪 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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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 酬
     
9. 问:

如 雇 主 以 发 还 租 金 的 形 式 向 雇 员 提 供 居 所 , 是 否 只 需 在 I.R.56B 表 格 第 12 项 内 填 写 雇 主 发 还 给 雇 员 的 租 金?

   
答:

不 是 。 除 了 要 填 写 雇 主 发 还 给 雇 员 的 租 金 外 , 由 雇 员 付 给 业 主 的 租 金 亦 要 申 报 。 纵 使 该 两 项 租 金 的 数 值 相 等 , 亦 不 可 把「由 雇 员 付 给 业 主 的 租 金」 一 栏 漏 空 或 以 符 号 「X」 代 替 雇 员 所 付 给 业 主 的 实 际 租 金 。

   
10. 问:

本 公 司 经 营 酒 楼 业 务 , 从 顾 客 中 收 取 的 小 费 会 不 定 期 地 分 发 给 员 工 , 是 否 有 需 要 在 I.R.56B 表 格 填 报 该 小 费 的 款 额?

   
答:

由 于 雇 员 取 得 的 小 费 是 其 受 雇 工 作 入 息 的 一 部 分 , 故 此 须 课 缴 薪 俸 税 。 他 们 获 分 配 的 小 费 应 填 报 于 I.R.56B 表 格 第 11(k) 项 的 入 息 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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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问:

雇 员 A 往 英 国 公 干 八 天 , 由 雇 主 B 支 付 其 机 票 、 住 宿 及 膳 食 费 用 。 在 公 务 旅 程 结 束 时 , 雇 员 A 延 长 逗 留 时 间 三 天 以 作 观 光 , 雇 主 B 仍 支 付 该 三 天 的 额 外 住 宿 及 膳 食 费 用 。 这 些 额 外 的 住 宿 及 膳 食 费 用 是 否 须 要 课 税 ?

   
答: 假 如 旅 程 的 目 的 , 部 分 是 为 公 务 , 部 分 是 为 度 假 , 税 务 局 会 视 乎 旅 程 的 主 要 目 的 征 税 , 如 度 假 仅 是 附 带 于 公 务 旅 程 , 将 不 会 对 有 关 利 益 征 税 。 不 过 , 假 如 旅 程 中 为 度 假 目 的 而 作 的 部 分 是 清 晰 可 辨 , 则 与 该 部 分 旅 程 有 关 的 开 支 便 须 计 算 出 来 , 当 作 该 雇 员 的 入 息 评 税 。 就 上 述 情 况 而 言 , 该 三 天 的 额 外 住 宿 费 及 膳 食 费 用 的 开 支 须 予 课 税 。
   
12. 问:

雇 主 B 为 高 级 行 政 人 员 提 供 一 次 海 外 集 思 旅 程 , 为 期 三 天 。 该 旅 程 所 招 致 的 开 支 是 否 须 予 课 税 ?

   
答: 假 如 集 思 活 动 是 该 旅 程 的 唯 一 目 的 , 有 关 旅 程 的 开 支 便 无 须 课 税 , 但 雇 主 B 可 能 须 保 存 研 讨 会 的 日 程 表 、 讨 论 课 题 后 所 作 出 的 报 告 , 以 及 参 加 者 的 参 与 状 况 等 详 情 , 以 作 记 录 。
   
13. 问:

雇 主 B 为 其 雇 员 组 织 一 次 团 体 性 质 的 旅 行 团 。 该 团 有 1 0 人 , 由 雇 员 A 及 他 两 名 家 庭 成 员 , 还 有 七 名 其 他 雇 员 组 成 雇 员 A 是 否 须 就 旅 行 费 用 课 税? 如 须 课 税 ,如 何 计 算?

   
答: 根 据 条 文 规 定,雇 员 须 就 旅 行 费 用 评 税 。 如 个 别 雇 员 获雇 主 支 付 的 款 项 不 能 逐 位 清 晰 分 开 , 可 按 人 数 分 摊 。由 于 雇 员 A 携 同 家 庭 成 员 参 加 该 旅 行 团 , 他 所 占 的 利 益 应 该 比 其 他 七 名 雇 员 多 。 在 未 有 其 他 更 适 合 的 分 摊 方 法 之 下 , 应 该 把 旅 行 团 收 费 的 3 / 1 0 划 归 雇 员 A , 而 其 他 七 名 雇 员 则 各 占 1 / 1 0 团 费 。
   
14. 问:

雇 主 B 为 雇 员 A 订 购 旅 行 团 以 供 度 假 , 雇 主 B 也 为 雇 员 A 支 付 签 证 费 及 旅 游 保 险 的 保 费 。 除 旅 行 团 的 费 用 外 , 上 述 签 证 费 及 保 费 是 否 须 计 算 在 雇 员 A 的 应 课 税 入 息 之 内 ?

   
答: 雇 主 在 度 假 旅 程 方 面 所 支 付 的 款 项 , 就 是 有 关 雇 员 的 应 课 税 入 息 。 上 述 签 证 费 及 保 费 , 均 属 于 雇 员 A 度 假 旅 程 方 面 所 支 付 的 款 项 , 因 此 这 些 费 用 亦 须 要 申 报 。
   
15. 问:

雇 员 A 送 儿 子 往 澳 洲 读 中 学 , 获 雇 主 发 还 其 儿 子 前 往 澳 洲 的 机 票 费 用 , 该 项 发 还 款 项 是 否 须 要 课 税 ?

   
答: 由 于 该 行 程 的 目 的 并 非 为 度 假 , 因 此 有 关 度 假 旅 程 课 税 的 条 文 并 不 适 用 。 不 过 , 其 儿 子 的 机 票 乃 属 雇 员 A 的 私 人 开 支 , 获 发 还 的 款 项 须 视 为 额 外 赏 赐 而 予 以 课 税 。
   
  如 欲 了 解 税 务 条 例 释 义 及 执 行 指 引 第 4 1 号 ─ 薪 俸 税 : 度 假 旅 程 利 益 的 课 税, 请 按 这 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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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 职 时 收 取 的 款 项
     
16. 问: 我 在 2008 年 3 月 15 日 离 职 , 但 公 司 在 2008 年 4 月 30 日 才 计 算 好 并 支 付 离 职 时 应 得 的 花 红 和 佣 金 给 我 。 这 笔 花 红 和 佣 金 是 否 须 课 税 和 会 在 那 一 个 课 税 年 度 评 税 ?
     
  答: 这 笔 花 红 和 佣 金 须 课 缴 薪 俸 税 , 并 会 当 作 是 离 职 当 日 的 入 息 。 虽 然 该 笔 款 项 实 际 在 2008/09 课 税 年 度 才 收 取 , 但 须 计 算 在 2007/08 课 税 年 度 应 课 税 入 息 内 。
     
17. 问: 我 在 2008 年 3 月 1 日 辞 职 , 须 支 付 等 同 一 个 月 薪 金 的 离 职 代 通 知 金 给 公 司 。 雇 主 把 应 支 付 给 我 的 2008 年 2 月 薪 金 与 该 笔 代 通 知 金 对 销 。 请 问 我 在 第 2007/08 课 税 年 度 , 应 按 10 个 月 的 薪 金 还 是 11 个 月 的 薪 金 来 计 算 薪 俸 税 税 款 ?
     
  答: 你 的 应 课 税 入 息 是 11 个 月 的 薪 金 。 此 外 , 代 通 知 金 并 非 可 扣 除 支 出 , 所 以 亦 不 能 在 评 税 时 从 应 课 税 入 息 中 扣 减 。 因 此 你 的 应 课 税 入 息 是 11 个 月 薪 金 。
     
18. 问: 我 被 解 雇 时 , 雇 主 给 了 我 一 笔 款 项 , 但 我 不 知 道 计 算 方 法 , 税 务 局 会 怎 样 处 理 ?
     
  答: 你 应 在 报 税 表 上 申 报 这 笔 款 项 , 然 后 另 纸 说 明 情 况 , 且 在 递 交 报 税 表 时 将 所 有 有 关 文 件 ( 如 雇 佣 合 约 、 离 职 通 知 书 、 离 职 协 议 书 等 ) 的 副 本 一 并 交 来 税 务 局 。 评 税 主 任 于 查 阅 了 你 所 提 交 的 资 料 后 ( 如 有 需 要 , 亦 会 向 雇 主 查 询 这 笔 款 项 的 详 情 和 计 算 方 法 ) , 会 决 定 那 部 分 可 准 予 豁 免 课 税 , 例 如 雇 主 按 《 雇 佣 条 例 》 规 定 支 付 给 你 的 遣 散 费 / 长 期 服 务 金 。
     
19. 问: 我 于 2008 年 10 月 15 日 离 职 , 至 同 年 11 月 30 日 仍 未 找 到 工 作 , 可 否 豁 免 缴 付 2008/09 年 度 的 暂 缴 税 ?
     
  答: 如 你 己 收 到 薪 俸 税 评 税 通 知 书 , 你 可 以 书 面 陈 述 你 由2008 年 4 月 1 日 至 10 月 15 日 的 应 课 税 入 息 实 额 , 并 申 请 暂 缓 缴 交 暂 缴 税 。 你 的 申 请 必 须 在 缴 税 日 期 前 28 天 送 达 税 务 局 。

如 在 填 写 报 税 表 时 你 已 离 职 , 并 仍 在 找 寻 工 作 , 则 你 应 在 报税 表 内 清 楚 列 明 从 何 时 起 没 有 薪 俸 收 入 , 评 税 主 任 会 考 虑 你 的 实 际 情 况 来 评 定 你 离 职 年 度 的 暂 缴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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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份 认 购 权
 
20. 问:

本 公 司 一 些 前 雇 员 / 董 事 在 截 至 某 年 3 月 31 日 的 12 个 月 内 , 因 行 使 、 转 让 或 放 弃 本 公 司 或 其 他 公 司 在 他 们 离 职 前 发 放 的 股 份 认 购 权 而 获 益 , 本 公 司 是 否 须 为 每 人 填 报 I.R.56B 表 格 申 报 这 些 「 股 份 认 购 收 益 」 ?

   
答:

你 须 为 每 名 前 雇 员 / 董 事 填 报 I.R.56B 表 格 以 申 报 所 获 的 收 益 。 你 须 要 -

  • 将 收 益 的 数 额 填 报 在 第 11(j) 项 内 ;
  • 如 只 行 使 、 转 让 或 放 弃 股 份 认 购 权 一 次 , 请 将 该 次 的 日 期 填 在 第 10 项 ( 即 用 来 填 写 受 雇 期 间 的 空 位 ) 的 开 始 和 结 束 日 期 ;
  • 如 行 使 、 转 让 或 放 弃 股 份 认 购 权 多 过 一 次 请 将 首 次 和 最 后 一 次 的 日 期 分 别 填 在 第 10 项 的 开 始 和 结 束 日 期 ;
  • 请 随 I.R.56B 表 格 就 每 名 前 雇 员 / 董 事 另 纸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
    • 姓 名 和 香 港 身 分 证 或 护 照 号 码 ; 及
    • I.R.56B 表 格 的 编 号 。

请 注 意 -
因 退 休 或 离 港 等 因 素 而 没 有 其 他 应 课 薪 俸 税 收 入 的 前 雇 员 / 董 事 , 其 所 得 的 收 益 如 超 过 该 课 税 年 度 的 个 人 免 税 额 时,雇 主 才 须 为 其 填 报 I.R.56B 表 格 。

   
21. 问:

如 本 公 司 有 新 雇 员 在 受 雇 于 香 港 工 作 前 , 已 获 有 条 件 地 授 予 股 份 认 购 权 , 规 定 他 要 在 香 港 提 供 了 服 务 后 才 可 行 使 该 认 购 权 。 本 公 司 是 否 需 要 向 税 务 局 申 报 有 关 资 料 ? 何 时 申 报 ? 怎 样 申 报 ?

   
答:

是 , 贵 公 司 须 要 向 税 务 局 申 报 有 关 资 料 。

从 以 上 资 料 看,该 雇 员 须 缴 纳 薪 俸 税 , 因 此 贵 公 司 须 在 他 上 任 后 的 3 个 月 内 为 他 向 税 务 局 递 交 I.R.56E 表 格 ( 绿 色 表 格 ) 。 在 填 写 I.R.56E 表 格 时 , 贵 公 司 应 在 第 14 项 证 实 这 新 雇 员 在 受 雇 于 香 港 工 作 前 , 已 获 有 条 件 地 授 予 股 份 认 购 权 ; 同 时 , 应 随 I.R.56E 表 格 以 附 件 形 式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

  • 股 份 认 购 的 类 别 和 可 认 购 的 股 数 ;
  • 这 雇 员 为 获 取 股 份 认 购 权 而 支 付 的 代 价 ( 如 有 的 话 ) ;
  • 行 使 认 购 权 时 须 付 的 代 价 ; 及
  • 行 使 认 购 权 的 时 限 。
   
22. 问:

如 本 公 司 有 雇 员 行 将 离 港 , 但 他 仍 持 有 一 些 由 本 公 司 或 其 他 公 司 在 其 任 职 期 间 发 给 他 的 股 份 认 购 权 , 本 公 司 是 否 需 要 向 税 务 局 申 报 这 些 未 行 使 的 股 份 认 购 权 资 料 ? 何 时 申 报 ? 怎 样 申 报 ?

   
答:

贵 公 司 必 须 在 I.R.56G 表 格 ( 由 雇 主 填 报 雇 员 行 将 离 港 的 通 知 书 ) ( 粉红 色 表 格 ) 的 第 19 项 证 实 该 雇 员 仍 持 有 由 贵 公 司 或 其 他 公 司 在 其 任 职 期 间 发 给 他 但 未 行 使 、 转 让 或 放 弃 的 股 份 认 购 权 , 并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

  • 仍 未 行 使 的 认 购 股 份 数 目 ; 和
  • 发 给 股 份 认 购 权 的 日 期 。

日 后 当 该 雇 员 行 使 、 转 让 或 放 弃 贵 公 司 或 其 他 公 司 的 股 份 认 购 权 而 获 益 , 贵 公 司 须 为 该 雇 员 填 报 I.R.56B 表 格 , 至 于 申 报 方 法 , 请 参 看 问 题 20 的 答 案 。

如 欲 了 解 如 何 课 缴 有 关 股 份 奖 赏 和 股 份 认 购 权 利 益 的 薪 俸 税, 请 按

请 按 这 里 连 结 至 税 务 条 例 释 义 及 执 行 指 引 第 38 号 — 薪 俸 税 ∶ 雇 员 股 份 认 购 权 利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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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用 电 脑 磁 碟 或 唯 读 光 碟 来 递 交 雇 主 报 税 表

23. 问:

本 公 司 已 用 电 脑 记 录 帐 目 , 可 否 用 电 脑 磁 碟 或 唯 读 光 碟 来 递 交 雇 主 报 税 表 ?

   
答:

可 以 。 为 减 省 雇 主 在 拟 备 I.R.56B 表 格 时 所 需 的 人 力 资 源 , 税 务 局 欢 迎 雇 主 采 用 下 列 办 法 以 电 脑 磁 碟 或 唯 读 光 碟 递 交 I.R.56B 表 格 。 唯 仍 需 递 交 由 雇 主 签 署 的 B.I.R.56A 表 格 和 一 份 用 税 务 局 制 备 或 经 税 务 局 批 核 但 由 雇 主 自 行 制 备 的 电 脑 软 件 印 列 出 来 的 核 对 表 。 此 核 对 表 必 须 由 签 署 B.I.R.56A 表 格 的 同 一 负 责 人 签 署 , 并 列 明 其 职 位 。

办 法 (1) 雇 主 自 行 制 备 的 电 脑 软 件

电 脑 软 件 的 有 关 资 料 数 据 格 式 及 I.R.56B 表 格 格 式 须 经 税 务 局 预 先 批 核 方 可 作 报 税 用 。 欢 迎 致 电 2594 5111 与 税 务 局 电 脑 组 联 络 , 以 了 解 详 请 。

   
  办 法 (2) 税 务 局 制 备 的 电 脑 软 件 (IRD Software)

税 务 局 备 有 以 下 列 个 人 电 脑 软 件 版 本 , 以 协 助 雇 主 拟 备 每 年 的 I.R.56B 表 格, 现 时 版 本 适 用 于 中 文 或 英 文 版 视 窗 2000 专 业 版 、 XP 家 用 版 、 XP 商 用 版及 Vista 版 。
   
  你 可 从 下 列 途 径 取 得 上 述 软 件 :
     
  (a) 从 互 联 网 下 载

如 你 是 互 联 网 使 用 者 , 你 可 从 税 务 局 网 页 (中 文): http://www.ird.gov.hk/chi/ese/erc.htm 取 得 上 述 软 件 、 用 法 说 明 书 及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
     
  (b) 前 往 税 务 局

你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内 (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8 时 15 分 至 下 午 12 时 15 分 及 下 午 1 时 15 分 至 下 午 5 时 30 分 ) 前 往 税 务 局 大 楼 一 楼 信 件 及 表 格 收 发 柜 位 索 取 IR56B 软 件 的 光 碟 。 就 安 装 及 使 用 本 软 件 的 问 题 , 请 致 电 2594 5177 。
     
  雇 主 递 交 电 脑 磁 碟 , 唯 读 光 碟 或 ISO 13346 制 式 的 DVD 光 碟 给 税 务 局 , 可 省 却 制 备 个 别 雇 员 的 I.R.56B 表 格 印 文 本 。 不 过 , 除 储 存 I.R.56B 表 格 的 磁 碟 或 光 碟 外 , 你 必 须 提 交 一 份 列 明 雇 员 姓 名 、 身 分 证 号 码 及 其 入 息 总 额 的 核 对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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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用 税 务 局 IR56B 软 件 常 遇 到 的问
     
24. 问:

我 使 用 的 电 脑 作 业 系 统 为 视 窗 2000 , 但 于 安 装 税 务 局 IR56B 软 件 3.41 版 本 时 , 电 脑 不 停 重 新 起 动 , 原 因 为 何 ?

     
  答:

你 可 能 使 用 旧 的 作 业 系 统 。 就 视 窗 2000 而 言 , 税 务 局 IR56B 软 件 3.41 版 本 所 要 求 的 作 业 系 统 为 视 窗 2000 专 业 版 ( Service Pack 1 或 以 上 ) 。 请 到 微 软 公 司 的 网 站 下 载 更 新 作 业 系 统 版 本 ( 网 址 为 「 http://windowsupdate.microsoft.com」 ) , 然 后 再 安 装 税 务 局 IR56B 软 件 3.41 版 本 。

     
25. 问:

我 于 安 装 税 务 局 IR56B 软 件 时 出 现 对 答 盒 告 诉 我 一 些 系 统 档 案 版 本 发 生 冲 突 , 我 应 怎 么 办 ?

     
  答:

当 你 于 安 装 税 务 局 IR56B 软 件 3.41 版 本 遇 上 系 统 档 案 版 本 冲 突 问 题 时 , 请 选 择 保 留 你 的 系 统 档 案 版 本 ( 即 回 答 对 答 盒 时 按 < Yes > 按 钮 以 保 留 你 的 系 统 档 案 版 本 ) 。

 
26. 问:

税 务 局 IR56B 软 件 可 否 在 网 络 系 统 内 操 作 ?

     
  答:

共 享 的 软 件 网 络 系 统 下 , 可 能 会 引 起 问 题 : 如 使 用 者 权 限 及 控 制 、 数 据 的 冲 突 及 各 种 中 文 编 码 标 准 不 同 。 税 务 局软 件 是 专 为 独 立 式 电 脑 而 设 ,较 易 安 装 和 使 用 。

 
27. 问:

我 须 提 供 一 个 密 码 来 查 阅 资 料 , 该 密 码 是 什 么 ? 我 可 否 更 改 该 密 码 ?

     
  答:

预 设 密 码 是 英 文 小 楷 「 ird 」 , 所 以 不 能 以 英 文 大 楷 操 作 。 假 如 你 要 更 改 密 码 请 参 看 安 装 及 操 作 指 南 第 6 段 。 如 你 更 改 了 密 码 但 忘 记 了 新 密 码 , 则 由 你 设 定 的 新 密 码 便 无 法 可 检 索 , 本 局 亦 不 可 能 提 供 任 何 帮 助 。 如 果 你 最 终 仍 然 不 能 翻 查 你 所 设 定 的 新 密 码 , 你 可 先 删 除 「 ir56b.mdb 」 档 案 , 再 从 新 启 动 本 程 式 , 然 后 重 新 输 入 所 有 IR56B 记 录 。 因 为 此 方 法 将 会 删 除 先 前 所 建 立 的 所 有 IR56B 记 录 , 请 确 定 你 备 有 重 新 建 立 所 有 IR56B 记 录 的 资 料 才 可 使 用 此 方 法 。

 
28. 问:

当 我 启 动 税 务 局 IR56B 软 件 时 , 只 能 看 到 输 入 字 段 , 但 找 不 到 如 安 装 及 操 作 指 南 第 5 段 所 示 的 按 钮 如 < 建 立 新 记 录 > 、 < 列 印 > 等 , 原 因 为 何 ?

     
  答:

该 等 按 钮 隐 藏 在 工 作 列 下 。 请 按 下 述 步 骤 操 作 :

(a) 按 工 作 列 上 的 「 开 始 」 按 钮
(b) 选 择 「 设 定 」 、 「 工 作 列 」
(c) 选 择 「 自 动 隐 藏 」
(d) 按 「 确 定 」 按 钮
 
29. 问: 我 有 两 个 姓 名 相 同 的 雇 员 。 当 我 利 用 < 姓 名 搜 寻 > 功 能 时 , 只 能 看 到 最 后 输 入 的 同 名 雇 员 的 资 料 , 但 我 须 修 订 的 是 前 一 名 雇 员 的 数 据 , 我 应 怎 么 办 ?
 
答: 譬 如 你 有 两 名 雇 员 同 样 名 叫 CHAN Tai Man 。 把 你 首 先 输 入 的 称 为 CHAN Tai Man(A) , 其 后 输 入 的 称 为 CHAN Tai Man(B) 。 要 修 订 CHAN Tai Man(A) , 你 须 :
(a)
启 动 < 姓 名 搜 寻 > 功 能 , 继 而 你 会 找 到 CHAN Tai Man(B) , 即 第 二 位 的 资 料 ,
(b)
按 一 下 按 钮 ( 即 功 能 键 上 的 小 按 钮 ) , 便 可 找 到 CHAN Tai Man(A) 。
 
30. 问: 我 发 现 IR56B 列 印 本 须 分 开 两 页 列 印 。 可 否 把 IR56B 列 印 本 只 列 印 在 一 页 上 ?
 
答: IR56B 表 格 是 以 图 形 模 式 列 印 的 。 你 须 重 新 设 定 列 印 格 式 , 并 选 择 下 述 其 中 一 项 :
(a) 以 图 形 方 式 列 印 true type , 或
(b) 以 位 图 方 式 或 以 相 似 方 式 列 印 true type , 按 适 当 情 况 而 定 。
   
31. 问: 我 已 完 成 输 入 IR56B 记 录 及 成 功 列 印 IR56B 记 录 核 对 表 ; 但 我 发 现 IR56B 记 录 核 对 表 上 所 列 的 雇 员 数 目 与 本 公 司 雇 员 数 目 不 相 乎 , 又 发 现 遗 漏 了 一 些 雇 员 的 IR56B 打 印 文 本 , 我 应 怎 么 办 ?
 
答: 上 述 误 差 的 原 因 可 能 是 一 些 IR56B 记 录 被 更 改 为 修 订 或 补 充 IR56B 。 请 注 意 IR56B 记 录 核 对 表 只 汇 报 正 本 IR56B 记 录 而 < 全 部 列 印 > 功 能 亦 只 列 印 正 本 IR56B 记 录 。 请 再 次 启 动 程 式 并 检 查 是 否 所 有 IR56B 记 录 皆 更 新 为 正 本 IR56B 记 录 。
 
32. 问: 我 的 资 料 储 存 在 哪 里 和 档 案 名 称 是 什 么 ?
 
答:

税 务 局 IR56B 软 件 3.41 版 本 : 资 料 是 储 存 在 与 税 务 局 软 件 程 式 相 同 的 资 料 夹 内 。 预 先 设 定 的 资 料 夹 名 称 为 「 C:\IR56B 」 。 资 料 档 案 的 名 称 是 「 IR56B.mdb 」 。

税 务 局 IR56B 软 件 4.0 版 本 : 资 料 库 的 位 置 显 示 在 「 IR56B 的 一 般 资 料 」 画 面 中 的 备 注 里 , 如 图 下 :

如 未 能 找 到 所 属 的 资 料 夹 , 可 能 电 脑 设 定 资 料 夹 属 性 为 隐 藏 。 请 开 启 「 档 案 总 管 」 , 选 按 「 组 合 管 理 」 之 「 资 料 夹 和 搜 寻 选 项 」 , 在 「 检 视 」 中 选 用 「 显 示 所 有 档 案 和 资 料 夹 」 。


 
33. 问: 我 曾 提 升 电 脑 系 统 , 并 采 用 了 一 部 新 电 脑 , 我 怎 样 能 把 旧 资 料 迁 移 往 新 电 脑 ?
 
答: 视 窗 2000 或 XP 系 统 , 请 按 下 述 步 骤 操 作:
(a) 在 新 电 脑 内 建 立 税 务 局 IR56B 软 件 3.41 版 本 ,
(b) 把 ir56b.mdb ( 见 问 题 32 ) 复 制 至 已 安 装 了 税 务 局 软 件 3.41 版 本 的 资 料 夹 ,
(c) 启 动 税 务 局 软 件 3.41 版 本 查 看 资 料 是 否 正 确 。
   
视 窗 Vista 系 统 , 请 按 下 述 步 骤 操 作 :
(a) 在 新 电 脑 内 建 立 税 务 局 IR56B 软 件 4.0 版 本 ,
(b) 启 动 税 务 局 软 件 4.0 版 本 , 当 程 式 提 问 「 是 否 有 以 前 的 资 料 档 案 ? 」 时 , 请 按 「 是 」 ,
(c) 在 浏 览 视 窗 中 , 找 出 旧 有 资 料 档 案 位 置 ,
(d) 启 动 税 务 局 软 件 4.0 版 本 查 看 资 料 是 否 正 确 。
   
34. 问: 我 曾 提 升 电 脑 系 统 , 并 采 用 了 一 部 新 电 脑 , 但 把 旧 电 脑 内 的 所 有 资 料 清 除 。 我 怎 样 做 才 能 复 原 有 关 资 料 ?
 
答: 如 你 保 留 了 一 份 用 < 磁 碟 储 存 > 按 钮 储 存 的 软 磁 碟 资 料 副 本 , 你 会 找 到 一 个 名 叫 「 nnnnnnnn.mdb 」 的 档 案 , 而 「 nnnnnnnn 」 是 贵 公 司 的 商 业 登 记 号 码 。 如 该 档 案 没 有 损 坏 , 请 尝 试 执 行 下 述 步 骤 以 复 原 旧 资 料:
   
如 安 装 IR56B 软 件 3.41 版 本 :
(a) 在 新 电 脑 内 建 立 税 务 局 软 件 3.41 版 本 ,
(b) 把 「 nnnnnnnn.mdb 」 复 制 至 已 安 装 了 税 务 局 软 件 3.41 版 本 的 资 料 夹 ,
(c) 把 「 nnnnnnnn.mdb 」 改 名 为 「 ir56b.mdb 」 ,
(d) 启 动 软 件 查 看 资 料 是 否 正 确 。
   
如 安 装 IR56B 软 件 4.0 版 本 :
(a) 把 「 nnnnnnnn.mdb 」 的 档 案 复 制 至 一 个 暂 存 资 料 夹 内 , 并 改 名 为 「 ir56b.mdb 」 ,
(b) 在 新 电 脑 内 建 立 税 务 局 软 件 4.0 版 本 ,
(c) 启 动 税 务 局 软 件 4.0 版 本 , 当 程 式 提 问 「 是 否 有 以 前 的 资 料 档 案 ? 」 时 , 请 按 「 是 」 ,
(d) 在 浏 览 视 窗 中 , 找 出 「 nnnnnnnn.mdb 」 档 案 位 置 , 选 择 后 按 「 开 启 」 ,
(e) 查 看 资 料 是 否 正 确 。
   
请 注 意 因 为 补 充 和 修 订 IR56B 记 录 没 有 包 括 在 该 「 nnnnnnnn.mdb 」 档 案 内 , 该 档 案 与 原 本 的 「 ir56b.mdb 」 档 案 并 不 完 全 相 同 。
 
35. 问: 我 已 经 安 装 了 税 务 局 IR56B 软 件 并 正 在 输 入 资 料 , 我 可 否 使 用 「 复 制 及 贴 上 」 的 方 法 从 其 他 软 件 复 制 一 些 资 料 , 例 如 姓 名 及 地 址 , 然 后 将 这 些 资 料 贴 上 至 税 务 局 软 件 的 有 关 项 目 内 ?
 
答:

就 税 务 局 IR56B 软 件 而 言 , 税 务 局 建 议 你 使 用 「 复 制 及 贴 上 」 的 方 法 输 入 资 料 。 使 用 「 复 制 及 贴 上 」 的 方 法 会 将 一 些 看 见 的 键 码 , 例 如 「 输 入 键 」 ( "Enter key" ) , 一 并 复 制 然 后 贴 上 至 税 务 局 IR56B 软 件 的 有 关 输 入 项 目 内 。 这 将 会 引 至 资 料 格 式 错 误 。

无 论 怎 样 , 如 你 使 用 复 制 及 贴 上 的 方 法 , 请 确 定 没 有 将 任 何 「 输 入 键 」 ( "Enter key" ) 包 含 在 税 务 局 软 件 的 输 入 资 料 栏 位 内 。

 
36. 问: 我 的 公 司 发 展 了 本 身 的 电 脑 薪 俸 记 录 系 统 , 并 想 采 用 税 务 局 软 件 。 可 否 直 接 由 我 的 公 司 本 身 之 系 统 输 出 资 料 至 税 务 局 软 件 的 资 料 档 案 内 以 节 省 人 手 输 入 的 工 作 ?
 
答: 很 抱 歉 , 税 务 局 IR56B 软 件 并 未 设 有 这 项 功 能 。 不 过 , 贵 公 司 可 自 行 发 展 一 套 相 同 目 的 之 软 件 , 税 务 局 备 有 一 套 雇 主 自 行 制 定 软 件 规 格 , 随 时 可 供 用 户 参 考 。 贵 公 司 发 展 的 电 脑 格 式 必 须 经 税 务 局 测 试 才 可 获 批 准 。 如 欲 查 询 详 情 , 请 致 电 2594 5111 与 本 局 职 员 联 络 。
 
37. 问: 我 使 用 税 务 局 IR56B 软 件 在 电 脑 作 业 系 统 视 窗 XP 上 运 作 , 当 我 按 < 磁 碟 储 存 > 按 钮 时 , 为 什 么 不 能 储 存 有 关 的 IR56B 记 录 和 列 印 一 份 IR56B 核 对 表 ?
 
答: 在 电 脑 作 业 系 统 视 窗 XP 运 作 下 , 如 果 你 是 一 个 < 受 限 制 的 帐 户 > , 你 并 未 被 授 权 使 用 < 磁 碟 储 存 > 这 项 功 能 。 请 要 求 另 一 拥 有 < 电 脑 系 统 管 理 员 > 的 同 事 执 行 这 项 功 能 。

(i) 将 资 料 档 案 「 ir56b.mdb 」 或 「 ir56b.access 」 另 储 存 作 后 备 之 用 ;

(ii) 从 控 制 台 中 移 除 现 有 税 务 局 IR56B 软 件 ;

(iii) 更 新 安 装 税 务 局 IR56B 软 件 于 原 有 资 料 夹 。

若 然 资 料 库 内 尚 有 IR56B 旧 记 录 未 曾 更 新 或 删 除 , < 磁 碟 储 存 > 功 能 亦 将 不 能 执 行 。
     
38. 问: 我 要 为 多 名 雇 主 递 交 雇 主 填 报 的 报 税 表 , 我 是 否 需 要 重 复 安 装 税 务 局 IR56B 软 件 ?
 
答: 如 果 多 次 安 装 税 务 局 IR56B 软 件 3.41 版 本 , 不 单 让 你 的 电 脑 容 量 减 少 , 软 件 也 因 多 个 相 同 软 件 资 料 夹 相 冲 而 不 能 正 常 运 作 。

如 果 安 装 税 务 局 IR56B 软 件 4.0 版 本 , 每 部 电 脑 只 能 安 装 一 次 。

若 你 要 处 理 多 个 雇 主 的 报 税 表 , 在 处 理 完 成 雇 主 甲 的 报 税 表 后 , 你 可 将 雇 主 甲 的 资 料 档 案 「 ir56b.mdb 」 移 动 到 有 关 雇 主 甲 的 磁 碟 或 资 料 夹 。 如 雇 主 乙 有 关 的 「 ir56b.mdb 」 已 建 立 的 话 , 可 将 该 档 案 抄 录 到 预 定 的 资 料 夹 里 继 续 有 关 工 作 ; 否 则 的 话 , 在 执 行 IR56B 软 件 时 , 该 软 件 会 建 立 一 个 空 白 资 料 档 案 以 备 输 入 资 料 。 因 为 不 同 雇 主 的 磁 碟 或 资 料 夹 中 的 「 ir56b.mdb 」 名 称 相 同 , 所 以 在 抄 录 「 ir56b.mdb 」 到 有 关 雇 主 的 磁 碟 或 资 料 夹 时 , 一 定 要 小 心 注 意 该 资 料 档 案 属 于 那 位 雇 主 。 如 想 找 出 IR56B 资 料 库 应 放 置 的 资 料 夹 , 请 参 阅 问 题 32
 
39. 问: 当 我 开 启 税 务 局 IR56B 软 件 时 , 软 件 显 示 「 数 据 不 符 」 及 不 能 运 作 , 原 因 为 何 ?
 
答: 当 你 输 入 IR56B 的 一 般 资 料 后 , 你 必 需 要 输 入 一 名 雇 员 的 IR56B 资 料 或 以 上 才 可 离 开 软 件 ; 否 则 上 述 疑 难 便 会 发 生 。 你 可 以 删 除 资 料 档 案 「 ir56b.mdb 」 及 从 新 开 启 税 务 局 IR56B 软 件 , 但 请 谨 记 你 须 输 入 至 少 一 名 雇 员 的 IR56B 资 料 后 才 可 离 开 这 软 件 。
     
40. 问: 当 我 在 视 窗 Vista 系 统 下 , 使 用 税 务 局 IR56B 软 件 3.41 版 本 时 , 为 什 么 有 一 些 中 文 字 未 能 输 入 ?
 
答: 这 是 因 为 微 软 视 窗 Vista 采 用 了 新 的 字 符 编 码 标 准 , 即 'ISO/IEC10646:2003' 和 ' 香 港 增 补 字 符 集 2004 ( HKSCS - 2004 ) ' , 不 同 于 在 微 软 视 窗 2000/XP 的 所 采 用 的 标 准 , 而 IR56B 软 件 版 本 3.41 是 使 用 后 者 编 码 。

一 个 新 的 版 本 IR56B 软 件 4.0 版 已 经 在 2008 年 4 月 发 布, 新 版 本 采 用 了 微 软 视 窗 Vista 的 中 文 编 码 标 准 。 阁 下 可 在 本 网 页 下 载 最 新 版 本 软 件 。
     
41. 问: 怎 能 在 视 窗 Vista 系 统 下 输 入 中 文 字 ?
 
答: 请 参 阅 IR56B 软 件 版 本 4.0 「 安 装 及 操 作 指 南 」 的 附 录 己 。
   
 
重 要 注 意 事 项 :
   
(1) 上 述 只 为 建 议 解 决 方 法 , 税 务 局 不 保 证 该 等 方 法 均 全 部 适 用 于 所 有 个 人 电 脑 , 因 为 不 同 的 个 人 电 脑 有 不 同 的 电 脑 环 境 , 而 安 装 的 软 件 亦 有 所 不 同 。 本 局 不 会 承 担 因 使 用 该 等 方 法 而 招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或 损 坏 。
(2) 如 你 并 非 经 验 丰 富 的 个 人 电 脑 用 户 , 请 在 作 出 任 何 更 改 前 征 询 你 的 电 脑 技 术 员 或 程 式 编 制 员 的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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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重要告示 修订日期: 2008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