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 议 中 的 税 务 扣 除 不 只 适 用 于
新 购 置 的 设 施 。 企 业 现 正 使 用 的 指 明 环 保 设 施 也 符 合 建 议 税 务 扣 除
的 资 格 。 有 关 设 施 在 折 旧 免 税 额 制 度 下 的 递 减 价 值 或 开 支 剩 余 额 会
被 视 为 指 明 资 本 开 支 , 并 据 此 获 得 扣 除 。
拥 有 附 表 列 出 但 未 符 合 指 明 要 求 的 环 保 设 施 的
人 士 , 可 将 该 等 设 施 按 要 求 登 记 。 登 记 后 , 该 等 设 施 将 会 符 合 建 议
税 务 扣 除 的 资 格 。
以 上 资 料 只 应 在 通 过 有 关 条 例 时 视 为 作 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