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许 退 还 已 缴 登 记 费
不 会 。 宽 免 建 议 只 适 用 于 2008 - 09 年 开 始 生 效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及 分 行 登 记 证 。 能 否 获 得 宽 免 是 视 乎 登 记 证 的 开 始 生 效 日 期 , 不 是 申 请 商业 登 记 或 分 行 登 记 的 日 期 。
商 户 仍 须 缴 付 破 产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的 征 费 。
谁 可 获 退 还 已 缴 的 2008 - 09 年 度 的 商 业 / 分 行 登 记 费 ?
符合下列条件的商户在提交申请后,可获退还已缴的2008-09年商业登记费或分行登记费: (a) 持 有 三 年 证 而 其 届 满 日 期 在 2009 年 3 月 31 日 或 以 后 ; 或 (b) 其 商 业 / 分 行 登 记 证 将 在 2008 年 4 月 1 日 至 2009 年 3 月 31 日 内 期 满 但 因 结 业 而 不 须 续 领 登 记 证 。
合 乎 特 许 退 款 条 件 的 业 务 可 在 何 时 提 交 申 请 ?
申 请 须 在 2009 年 9 月 30 日 或 之 前 送 达 商 业 登 记 署 。
申 请 人 须 填 妥 申 请 表 格(表 格 IRBR188号), 签 署 后 邮 寄 或 亲 身 交 回 商 业 登 记 署 。 为 确 保 申 请 表 格 的 真 确 , 本 局 不 接 受 以 传 真 方 式 递 交 的 申 请 表 格 。
每 张 登 记 证 的 退 款 金 额 是 按 其 整 体 有 效 期 及 在 2008 - 09 年 度 的 有 效 期 以 比 例 计 算 , 并 以 商 业 及 分 行 登 记 证 分 别 不 超 过 $2,000 及 $73 为 限 。 此 外 , 在 3 年 证 方 面 , 由 于 就 各 年 度 缴 付 的 登 记 费 有 所 不 同 , 退 款 金 额 的 计 算 须 考 虑 该 证 在 2008 - 09 年 度 的 有 效 期 是 属 于 3 年 中 的 那 一 段 时 间 。 详 情 可 参 阅 退 款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
不 会 。 有 关 征 费 是 属 于 破 产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 它 不 会 获 退 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