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务 局

计 算 薪 俸 税



课 税 年 度 1.4.2003 - 31.3.2004  
婚 姻 状 况 单 身 / 分 居 / 离 婚 / 丧 偶 已 婚

  本 人
港 元
(不 计 算 角 、 分)
配 偶
港 元
(不 计 算 角 、 分)
课 税 年 度 的 总 入 息
所 有 获 雇 主 或 相 联 公 司 提 供 居 所 的 租 值
 
 
扣 除
支 出 及 开 支
个 人 进 修 开 支
认 可 慈 善 捐 款
认 可 退 休 计 划 的 强 制 性 供 款
    [由 2000/01 开 始]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长 者 住 宿 照 顾 开 支    
-    在 安 老 院 居 住 的 受 养 人 数 目
-    符 合 伤 残 受 养 人 免 税 额 资 格 的
     受 养 人 数 目
-    支 付 给 安 老 院 的 开 支 款 额

申 请 免 税 额
  受 养 人 数 目 在 你 申 请 的
受 养 人 中 , 符 合
伤 残 受 养 人 免 税 额
资 格 的 数 目
供 养 子 女 数 目
供 养 兄 弟 / 姊 妹 数 目
 
供 养 年 满 60 岁 或 以 上 , 或 虽 未 满 60 岁 , 但 有 资 格 申 索 政 府 伤 残 津 贴 的 父 母 / 祖 父 母 或 外 祖 父 母 数 目    
-    全 年 与 你 同 住
-    并 非 全 年 与 你 同 住
 
供 养 年 满 55 岁 但 未 满 60 岁 的 父 母 / 祖 父 母 或 外 祖 父 母 数 目
    [由 2005/06 开 始]
   
-    全 年 与 你 同 住  
-    并 非 全 年 与 你 同 住  
 
你 的 配 偶 符 合 资 格 申 请 伤 残 受 养 人 免 税 额


   
       

摊 分 及 拨 回 整 笔 款 项
 

如 你 曾 收 取 补 发 薪 金 / 工 资 或 者 退 休 离 职 / 终 止 雇 佣 合 约 时 发 放 的 奖 赏 / 酬 金 , 你 可 申 请 将 整 笔 款 项 拨 回 赚 取 该 款 项 的 有 关 期 间 评 税 , 而 摊 分 及 拨 回 评 税 的 期 间 限 为 36 个 月 。 如 有 关 期 间 超 过 36 个 月 , 款 项 总 额 将 会 以 固 定 比 率 摊 分 36 个 月 , 即 以 你 有 权 申 索 该 款 项 的 日 期 或 停 止 受 雇 的 日 期 ﹝ 如 适 用 的 话 ﹞ 为 止 的 前 36 个 月 , 两 者 以 较 早 的 为 准 。

以 得 悉 更 多 有 关 摊 分 及 拨 回 的 资 料 。

计 算 摊 分 及 拨 回 整 笔 款 项 评 税 是 否 对 你 有 利 。 本 局 只 会 在 可 减 少 你 所 须 缴 付 的 税 款 之 情 况 下 , 才 会 按 申 请 将 整 笔 款 项 用 摊 分 及 拨 回 的 方 法 评 税 。

﹝ 请 注 意 , 由 于 居 所 租 值 的 计 算 须 视 乎 所 收 取 的 整 笔 款 项 的 性 质 , 如 你 在 有 关 期 间 曾 获 雇 主 提 供 居 所 , 此 软 件 的 计 算 并 不 适 用 于 你 。 ﹞


2003 | 重要告示 修订日期: 2008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