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务 局

计 算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课 税 年 度 1.4.2003 - 31.3.2004  
婚 姻 状 况 单 身 / 分 居 / 离 婚 / 丧 偶 已 婚

  本 人
港 元
(不 计 算 角 、 分)
配 偶
港 元
(不 计 算 角 、 分)
入 息
薪 俸 入 息
(薪 俸 入 息 须 先 减 去
可 扣 减 支 出 及 折 旧 额 )
所 有 出 租 物 业 的 应 评 税 总 值  
-拥 有 全 部 业 权
-拥 有 部 分 业 权
所 有 独 资 业 务 的 应 评 税 总 利 润
(未 扣 减 慈 善 捐 款 的 数 额)
获 分 配 合 伙 业 务 的 应 评 税 总 利 润
 
 
扣 除
个 人 进 修 开 支
为 赚 取 租 金 收 入 而 支 付 的 按 揭 利 息 总 额
(可 扣 除 的 利 息 不 应 超 出 该 出 租 物 业 的 应 评 税 净 值)
认 可 慈 善 捐 款  
-在 独 资 业 务 的 账 目 下 申 请
-在 薪 俸 税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下 申 请
认 可 退 休 计 划 的 强 制 性 供 款
     [由 2000/01 开 始]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长 者 住 宿 照 顾 开 支    
-在 安 老 院 居 住 的 受 养 人 数 目
-符 合 伤 残 受 养 人 免 税 额 资 格 的
 受 养 人 数 目
-支 付 给 安 老 院 的 开 支 款 额
所 有 业 务 在 本 年 度 内 经 调 整 后 的
业 务 亏 损
在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下 的 前 年 度 结 转 亏 损

申 请 免 税 额
  受 养 人 数 目 在 你 申 请 的
受 养 人 中 , 符 合
伤 残 受 养 人 免 税 额
资 格 的 数 目
供 养 子 女 数 目
供 养 兄 弟 / 姊 妹 数 目
 
供 养 年 满 60 岁 或 以 上 , 或 虽 未 满 60 岁 , 但 有 资 格 申 索 政 府 伤 残 津 贴 的 父 母 / 祖 父 母 或 外 祖 父 母 数 目    
-全 年 与 你 同 住
-并 非 全 年 与 你 同 住
 
供 养 年 满 55 岁 但 未 满 60 岁 的 父 母 / 祖 父 母 或 外 祖 父 母 数 目 [由 2005/06 开 始]    
-全 年 与 你 同 住  
-并 非 全 年 与 你 同 住  
 
你 的 配 偶 符 合 资 格 申 请 伤 残 受 养 人 免 税 额


   

2003 | 重要告示 修订日期: 2008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