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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本 局 : 服 务 承 诺 :由 2008 年 4 月 起 的 服 务 目 标

 

由 2008 年 4 月 起 的 服 务 目 标

本 小 册 子 刊 载 税 务 局 的 服 务 承 诺 , 并 说 明 市 民 欲 对 所 获 服 务 提 出 意 见 或 作 出 投 诉 , 可 以 依 循 的 步 骤 。

税 务 局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信 念
有 效 监 察 服 务 环 境
服 务 水 平 公 众 所 担 当 的 角 色
抱 负 上 诉 权 利
使 命 如 何 查 询 更 详 细 资 料
       

税 务 局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本 局 的 服 务 承 诺 包 括 以 下 项 目 的 处 理 :

谘 询 服 务 延 缓 暂 缴 税 的 申 请
书 面 查 询
缴 纳 税 款
报 税 表 退 还 税 款
发 给 首 次 纳 税 人 的 报 税 表
税 务 审 核 和 调 查
撤 销 公 司 注 册 印 花 税
储 税 券 商 业 登 记
评 税 的 反 对 「税 务 易」(新承诺)
       

有 效 监 察

服 务 承 诺 关 注 委 员 会 协 助 监 察 本 服 务 承 诺 所 包 括 的 事 务 。为 此,本 局 经 成 立 一 个 由 一 位 高 级 首 长 级 人 员 领 导 的 服 务 标 准 研 究 小 组,向 该 委 员 会 提 供 一 切 所 需 资 料 。 税 务 局 局 长 每 年 按 目 标 发 表 服 务 成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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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务 水 平

本 局 首 要 任 务 是 尽 一 切 能 力 去 服 务 市 民 , 但 服 务 水 平 有 时 是 会 受 到 特 殊 情 况 及 繁 忙 期 间 的 工 作 量 所 影 响 。 下 列 各 表 所 列 出 的 , 是 连 同 这 些 因 素 一 并 考 虑 后 , 我 们 就 各 项 有 关 服 务 所 希 望 达 到 的 标 准 处 理 时 间 和 市 民 可 以 期 望 获 得 的 服 务 水 平 。

服 务
 
标 准 处 理 时 间
 
服 务 水 平
1. 谘 询 服 务      
  • 晤谈
 
即时处理或转介负责个案的职员
 
繁忙时间
(上午10时30分至下午5时)
 
 
 
 
首10分钟 :
95%
 
 
 
 
非繁忙时间 
        首10分钟 :

 
99%

  • 接通的电话
  
即时回答或转介负责个案的职员
   每年7月至4月期间
首3分钟 :  
90%
   
 
  随后的1分钟 :  
5%
   
 
  每年5月至6月期间
   
 
  首3分钟 :  
80%
   
 
  随后的1分钟 :

 
10%
2. 书 面 查 询      
  • 简单事宜
 
在收到查询后的7个工作日内回覆
  首7日 :
随后的2日 :

 
95%
4%
  • 技术性事宜
 
在收到查询后的21个工作日内回覆
  首21日 :
随后的21日 :

 
98%
1%
3. 处 理 报 税 表      
  • 利得税报税表
    - 法团
    - 合伙营业
 

在发出报税表日期的9个月内作出评税

 
首9个月 :
随后的3个月 :
再随后的3个月 :
 

80%
15%
5%
  • 物业税报税表
    - 租金收入
    (联名物业)
 

在发出报税表日期的6个月内作出评税

 
首6个月 :
随后的3个月 :
再随后的3个月 :
 

85%
11%

4%
  • 综合报税表
    - 营业溢利
    (独资经营)
    - 受雇收入
    - 租金收入
    (全权物业)
    - 个人入息课税
 

在发出报税表日期的6个月内作出评税
 
首6个月 :
随后的3个月 :
再随后的3个月 :
 

85%
11%

4%
4. 发 给 首 次 纳 税 人 的 报 税 表
  • 利得税
    - 向须课税的书面通知作出回覆
 

在收到通知后的3个月内作出回覆
 
首3个月 :
 

98%
  • 薪俸税
    - 无须课税个案
 

在收到通知后的21个工作日内 向雇员作出回覆

 
首21日 :
 

98%
    - 须课税个案
 
每年4月至11月期间
在收到通知后的3个月内发出报税表

  首3个月 :  
98%
   
每年12月至3月期间
在收到通知后的5个月内发出报税表

  首5个月 :  
98%
5. 撤 销 公 司 注 册
  • 处理向税务局局长要求发出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的申请
 
在收到申请表后的21个工作日内
  首21日 :  
98%
6. 储 税 券
  • 购买及赎回
 
每年7月至12月期间
在收到后的9个工作日内

  首9日 :  
98%
   
每年1月至6月期间
在收到后的12个工作日内

  首12日 :  
98%
7. 评 税 的 反 对
  • 覆函表示收到
    反对通知书
 
每年5月至8月期间
在收到后的12个工作日内

  首12日 :
随后的6日 :
 
98%
1%
   
每年9月至4月期间
在收到后的18个工作日内

  首18日 :
随后的6日 :
 
98%
1%
  • 处理反对个案
 
在收到反对通知书后的4个月内发出了结反对个案通知书*或评税人员决定通知书**

  首4个月 :  
98%

* 了结反对个案通知书 - 包括修订评税通知书、退税通知书及通知了结反对个案的信件 。

* * 评税人员决定通知书 - 信中会说明反对个案尚未了结,同时,会要求纳税人提供进一步资料,或建议解决的方案,或建议纳税人取消反对,或知会纳税人该个案交由局长作出决定 。

8. 延 缓 暂 缴 税 的 申 请
  • 对申请的回覆
 
在收到申请后的12个工作日内
  首12日 :
随后的6日 :

 
98%
1%
9. 缴 纳 税 款
  • 向以电子方式缴税者 发出收据
 
每年7月至11月期间
在收到税款后的4个工作日内发出

  首4日 :  
99%
    每年12月至6月期间
在收到税款后的6个工作日内发出
  首6日 :  
99%
             
由2009年1月起,以邮寄或电子方式缴付薪津税、全权拥有物业的物业税、独资业务的利得税以及个人入息课税税款的人士,将不获发出书面收据。「税务易」帐户的持有人,于缴付上述的税款后,则会经其「税务易」帐户获发电子收据。
10. 退 还 税 款
  • 因多缴应付税款
 
在收到税款后的21个工作日内

  首21日 :  
98%
  • 因修订评税
 
在发出修订评税通知书后的 21个工作日内

  首21日 :  
98%
11. 税 务 审 核 和 调 查
  • 处理实地审核和调查个案
 
在收到回覆本局初步查询的实质资料后的2年内
  首6个月 :
第1年 :
第2年 :
第3年 :

 
45%
20%
15%
10%

此项承诺的处理时间,由下列日期起计 :
* 简单个案 - 与有关纳税人作首次会晤之日 。
* 复杂个案 - 有关纳税人递交业务纪录之日,或收到有关纳税人实质回覆本局初次书面查询之日, 两者以较后者为准 。

12. 印 花 税     
  • 处理转让契约及物业买卖合约的加盖印花申请
    (包括延迟缴付印花税申请)
 
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
  首5日 :  
98%
  • 为成交单据及租约加盖印花
 
在收到全部资料后的当日内
  即日 :  
98%
个案如涉及物业估价,可能需要更长时间,视乎复杂程度而定。
  • 处理豁免申请
    (集团公司间的转让)
 
在收到申请及充足的资料后的3个月内
  首3个月 :
随后的9个月 :
 
85%
10%
13. 商 业 登 记
  • 新证办理
    - 经柜位处理的申请
 

在收到填妥的申请表后的30分钟内发出

 
首30分钟 :
 

99%
    - 经邮递或透过香港政府一站通提交的申请#
 
在收到填妥的申请表后的2个工作日内发出
  首2日 :  
99%
  • 商业登记册摘录的核证本
 
在收到填妥的申请表后的1个工作日内 发出

  随后的1日 :  
99%
  • 更改商业登记资料
    - 经柜位处理的通知
 


在收到通知及全部资料后的30分钟内予以更改

 

首30分钟 :
 


97%
    - 经邮递或透过香港政府一站通提交的通知#
 
在收到通知及全部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改
  首5日 :  
99%
14. 「税 务 易」
  • 发出启动密码通知书
    - 透过香港政府一站通提交的申请#
 

在收到申请后的的2个工作日内发出
 

首2日 :
 


95%
红 色 字 表 示 新承 诺 。 
# 电子服务会透过「税务易」于「香港政府一站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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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 负

我 们 要 成 为 卓 越 的 税 务 管 理 机 构,为 促 进 香 港 的 繁 荣 安 定 作 出 贡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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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命

我 们 致 力 —

  • 以 高 效 率 及 合 乎 成 本 效 益 的 方 式 征 收 税 款 ;

  • 对 纳 税 人 待 之 以 礼 ,并 提 供 有 实 效 的 服 务 ;

  • 透 过 严 谨 的 执 法 、 教 育 及 宣 传 , 促 使 纳 税 人 遵 守 税 务 法 例 ;

  • 协 助 员 工 具 备 应 有 的 知 识 、 技 巧 和 态 度 , 从 而 竭 尽 所 能 , 实 践 我 们 的 抱 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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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念

我 们 的 基 本 信 念 是 —

  • 专 业 精 神

  • 讲 求 效 率

  • 积 极 回 应

  • 处 事 公 平

  • 注 重 成 效

  • 待 人 以 礼

  • 群 策 群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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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务 环 境

我 们 致 力 在 良 好 的 环 境 中 , 提 供 公 平 、 有 效 率 和 有 用 的 服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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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众 所 担 当 的 角 色

我 们 欢 迎 市 民 对 本 局 的 服 务 提 供 意 见 或 建 议 。 来 函 请 寄 香 港 邮 政 总 局 邮 箱 11234 号 税 务 局 客 户 经 理 收 。

我 们 乐 于 竭 尽 所 能 提 供 服 务,但 在 若 干 情 况 下 本 局 或 未 能 于 预 定 时 间 内 提 供 所 需 服 务 。在 此 情 况 下,市 民 是 有 权 尽 快 获 得 详 尽 的 解 释。 如 你 认 为 有 需 要 获 得 解 释,或 觉 得 你 的 个 案 未 有 获 得 适 当 的 处 理,可 联 络 投 诉 主 任 —

  • 电 话 : 2594 5000

  • 地 址: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5 号 税 务 大 楼 37 楼

  • 邮 箱 : 香 港 邮 政 总 局 邮 箱 11234 号

  • 传 真 : 2802 7625 , 或

  • 电 子 邮 件 : taxinfo@ird.gov.hk

如 所 需 资 料 已 存 于 电 脑 中 , 本 局 会 立 即 作 答 。 在 其 他 情 况 下 , 我 们 会 于 收 到 投 诉 后 的 15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书 面 答 覆 , 及 于 7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初 步 回 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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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诉 权 利

如 认 为 投 诉 没 有 获 得 公 平 处 理 , 可 来 函 税 务 局 局 长 列 出 上 诉 原 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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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何 查 询 更 详 细 资 料

谘 询 中 心 的 职 员 将 会 乐 意 解 答 与 本 承 诺 有 关 的 服 务 , 公 众 亦 可 获 知 他 们 的 姓 名 。 本 局 谘 询 中 心 设 于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5 号 税 务 大 楼 一 楼 。 电 话 : 187 8088。 另 外 , 市 民 可 浏 览 本 局 网 页 以 查 阅 税 务 资 料 和 下 载 表 格 。


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2008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