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香港知识产权署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磋商后,商标局同意容许香港服务提供者,自2005年1月1日起,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取得法定经营主体资格后,在内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有关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登记及成立法定经营主体所需符合的具体条件及程序,香港特区政府现正与中央政府有关部门作进一步的商讨。
于二零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