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品牌形象
GovHK 香港政府一站通
 
搜寻
  网页指南 联络我们
主页
最新消息
关于我们
刊物及新闻公报
私隐政策声明
什么是知识产权?
申请注册
表格及费用
网上服务
香港知识产权公报
常见问题
知识产权业界人士
粤港澳知识产权资料库
粤港知识产权合作专栏
推广及公民教育
招标公告
相关网络
下载区域
列印版本

知识产权业界人士 > 有关开放内地专利代理及商标代理服务 > 常见问题

有关开放内地专利代理及商标代理服务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实施前,香港公司在内地成立商标代理较为困难。由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香港服务提供者获准以有限公司形式在内地从事商标代理服务,但之前必须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取得法定经营主体资格。

1. 开放内地商标代理服务会令谁受惠?

由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5所载条件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只要遵守若干订明的规定,即可在内地承办商标代理服务。

2. 内地的商标代理机构可承办那些事务?

内地的商标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人委托,于内地办理下列代理业务:

(一) 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评审、侵权投诉等有关事项;

(二) 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担任商标法律顾问;及

(三) 代理其他有关商标法律事务。

3. 香港的商标事务代理可否在内地承办商标事务服务?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服务提供者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取得法定经营主体资格后,便可在内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公布《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当中详细说明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设商标代理机构的登记手续和规定。暂行办法的全文载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页。<http://sbj.saic.gov.cn/english/show.asp?id=217&bm=sbyw>

4. 香港服务提供者可以以什么合法架构在内地承办商标代理服务?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订明,由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独资的形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5.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有什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

有关《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可浏览以下知识产权署网站:<http://www.ipd.gov.hk/chi/whats_new/news/Article4_of_Temporary_Measures_chi.pdf >

 

 

 

 

 
回上页 返回页首
2004 |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2/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