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品牌形象
GovHK 香港政府一站通
 
搜寻
  网页指南 联络我们
主页
最新消息
关于我们
刊物及新闻公报
私隐政策声明
什么是知识产权?
申请注册
表格及费用
网上服务
香港知识产权公报
常见问题
知识产权业界人士
粤港澳知识产权资料库
粤港知识产权合作专栏
推广及公民教育
招标公告
相关网络
下载区域
列印版本

  商标 专利 外观设计 版权

什么是知识产权? > 专利 > 怎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申请批予专利 ?

专利

怎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申请批予专利 ?

一般资料

本文件提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申请批予专利的基本须知,是为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为其发明寻求保障并申请批予专利的人士而拟备。请在提交申请前细阅。

进一步资料

网址:http://www.ipd.gov.hk

查询:enquiry

提交专利申请

申请表格应交往:

中国香港湾仔
皇后大道东213号
胡忠大厦24楼
知识产权署
专利注册处

专利注册处不负责提供法律意见,而本文件也没有法律效力。如本文件的内容有任何错漏,或因这些错漏引致任何后果,专利注册处概不负责。
目录

 

专利是什么?

假如你是专利拥有人,你可行使专利赋予你的法律权利,禁止他人制造、使用、出售或输入你的专利发明,从而保护有关的发明。

标准专利和短期专利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两类专利∶

  • 标准专利及
  • 短期专利

标准专利可每年续期,有效期最长达20年。短期专利则可在申请的提交日期起计4年后续期,有效期最长达8年。

申请专利

你必须向知识产权署辖下的专利注册处提交申请。对于已在世界其他地方或中国其他地区提出申请的专利,中国香港不会自动给予保护。

专利注册处处长会审查你的专利申请,以确保申请符合提交专利申请在形式上的规定。我们不会就发明的新颖性或创造性进行实质的查检和审查。

申请标准专利

在中国香港,标准专利的批予,是以下述三个专利局(称为「指定专利当局」)所批予的专利注册为基础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 欧洲专利局(就指定联合王国的专利而言)
  • 联合王国专利局

在中国香港申请标准专利的程序分为两个阶段,申请人须提交下述两项请求∶

  • 指定专利申请的记录请求,指定专利申请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指定联合王国)或联合王国专利局发表的专利申请(第一阶段);以及
  • 就已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指定联合王国)或联合王国专利局批予的专利,在香港提交注册与批予请求(第二阶段)
申请短期专利

中国香港短期专利的批予,以其中一个国际查检主管当局或其中一个指定专利当局所制备的查检报告为基础。 如拟在中国香港申请短期专利,便须提交批予请求,并辅以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以作支持(按此处)。

谁可申请?

如果你是某项发明的拥有人,便可申请专利。你如果想在中国香港申请标准专利,但却不是指定专利申请中指名为申请人的人士,便须提交一份陈述,连同有关支持文件(例如转让的副本),以解释你有权申请专利。

语文

你可采用中文或英文提交申请。专利申请表格兼备中、英文版,你可任择其一。举例来说,如果你以中文填写申请表,本处便会以中文发信给你,而本处就该专利申请或其后批予的专利所进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也会采用中文进行。

不过,申请书上的若干资料,须同时以中、英文填写。发明的名称和有关的撮录,必须中、英文兼备。申请人或发明人的姓名/名称如非采用罗马字母或中文字,便须就该等姓名/名称提供以罗马字母的音译。

标准专利申请第一阶段─何时提交申请?

你须在指定专利当局发表指定专利申请后6个月内,提交记录请求

 

标准专利申请第一阶段:文件和资料

你必须提交下述文件/资料∶

  • 专利表格第P4号提交记录请求;
  • 已发表的指定专利申请副本一份;
  • 发明的中、英文名称;
  • 撮录的中文和英文本;
  • 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和地址;
  • 你如果不是在指定专利申请中指名为申请人的人士,便须提交一项解释你有权申请的陈述以及支持的文件;(例如转让文件的副本);
  • 如指定专利申请并无载有发明人的姓名或名称,则须提交一项识别你所相信是发明人的人的陈述;
  • 如声称具有优先权,则须述明提交优先权申请的所在国家或地区、优先权申请编号和提交优先权申请的日期;
  • 如拟就不具损害性的披露提出权利要求 ,则须述明披露有关发明的订明展览或会议的名称和地点、展览或会议的开幕或开始的日期,以及首次披露该项发明的日期;
  • 在中国香港供送达文件的地址;
  • 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文件的译本。

如你委任代理人,你的代理人必须提供在中国香港的居住地址或进行业务活动的地址。

 

标准专利申请第一阶段:提交费和公告费

提交费(港币380元)和公告费(港币68元)须在最早提交记录请求的任何部分后1个月内予以缴付。

 

标准专利申请第一阶段:提交日期

你在记录请求述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提述指定专利申请、列明指定专利申请编号、发表编号和发表日期后,本处即会就你的记录请求设定提交日期。

 

标准专利申请第一阶段:审查和发表

本处会在设定记录请求的提交日期后,审查你的请求;如该项请求有任何不足之处,本处会通知你在两个月内作出更正。如无不足之处或不足之处已予更正,本处会发表该项记录请求,并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刊登公告(http://www.ipd.gov.hk/chi/ip_journal.htm)。你亦可浏览审查程序的工作流程图

 

维持标准专利的申请

你可能须以专利表格第P9号提出申请,并缴付维持费,以维持标准专利申请。如果你的申请在发表记录请求5年后,仍未能进入第二阶段(即注册与批予请求,详情见下文),便须予维持。否则,本处会把你的专利申请,视作已撤销论。

 

标准专利申请第二阶段:何时提交申请?

申请人必须最迟在中国香港发表记录请求或指定专利当局批予指定专利后6个月内,在中国香港提交注册与批予请求

 

标准专利申请第二阶段:文件和资料

你必须提交下述文件/资料∶

  • 专利表格第P5号提交注册与批予请求;
  • 已发表的指定专利说明书副本(你需确认该说明书副本是有关指定专利当局所发出或备存文件的真实副本);
  • 发明的中、英文名称;
  • 你如果不是在有关的标准专利申请中指名为申请人的人士,便须提交一项解释你有权申请的陈述,以及证明你有权申请的支持文件(例如转让文件的副本);
  • 在中国香港供送达文件的地址;以及
  • 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文件的译本。

如你委任代理人,你的代理人必须提供在中国香港的居住地址或进行业务活动的地址。

 

标准专利申请第二阶段:提交费和公告费

提交费(港币380元)和公告费(港币68元)须在最早提交注册与批予请求的任何部分后1个月内予以缴付。

 

标准专利申请第二阶段:审查和批予

你在注册与批予请求上指明申请人身分、提述指定专利,并列明记录请求发表编号、指定专利发表编号和发表日期后,本处便会就你的注册与批予请求设定提交日期。 本处会在设定注册与批予请求的提交日期后,审查你的请求;如该项请求有任何不足之处,本处会通知你在两个月内作出更正。如无不足之处或不足之处已予更正,本处会为该指定专利注册,并就有关发明批予标准专利。

本处亦会发表该项已获批予的专利的详情,并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刊登公告(http://www.ipd.gov.hk/chi/ip_journal.htm)。你亦可浏览审查程序的工作流程图

短期专利申请:何时提交申请?

一般而言,在中国香港提交短期专利申请,并无时限。但如果你拟声称因在巴黎公约国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地区最先提出申请而享有优先权,则须在提交最先申请后12个月内,在中国香港提出短期专利申请。如果你的发明已予披露,而你声称该项披露不会损害你的发明的新颖性(《专利条例》第109条),便须在发明披露后6个月内,提交短期专利申请。

 

短期专利申请:文件和资料

你必须提交下述文件/资料∶

  • 专利表格第P6号提交批予请求;
  • 一份说明书(《专利条例》第113(1)(b)条和《专利(一般)规则》第58(2)、59、60及64条);
  • 撮录的中文和英文本(《专利(一般)规则》第61条);
  • 发明的中、英文名称;
  • 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和地址;
  • 发明人的姓名或名称和地址;
  • 查检报告(见下文);
  • 如你并非发明人,请以专利表格第P6A号提交一项陈述,表明你有权享有短期专利;
  • 如声称具有优先权,请提交优先权陈述书和有关的优先权文件(《专利(一般)规则》第69条);
  • 如拟就不具损害性的披露提出权利要求,请提交有关的陈述和支持该项权利要求的书面证据(《专利(一般)规则》第58和70条);
  • 在中国香港供送达文件的地址;
  • 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文件的译本。

如你委任代理人,你的代理人必须提供在中国香港的居住地址或进行业务活动的地址。

 

短期专利申请:查检报告

你必须提交由下列其中一个查检主管当局发出的查检报告,以支持你的短期专利申请∶

  •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16条委任的各个国际查检主管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 欧洲专利局;
  • 联合王国专利局。

 

短期专利申请:提交费和公告费

提交费(港币755元)和公告费(港币68元)须在最早提交申请的任何部分后1个月内予以缴付。

 

短期专利申请:押后批予

你可要求注册处押后批予你的短期专利。押后批予短期专利的安排,可让你有更充裕的时间向订明的查检主管当局索取查检报告。短期专利的批予最多可押后12个月,由提交申请日期起计。

 

短期专利申请:提交日期

你在短期专利申请述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及说明有关发明后,本处即会就你的短期专利申请,设定提交日期。

 

短期专利申请:审查和批予

本处会在设定申请的提交日期后,审查你的申请;如该项申请有任何不足之处,本处会通知你在2个月内作出更正。如无不足之处,或不足之处已予更正,本处会把短期专利批予有关发明。本处亦会发表该项已获批予的专利的详情,并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刊登公告(http://www.ipd.gov.hk/chi/ip_journal.htm)。你亦可浏览审查程序的工作流程图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国际申请

你如果提出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也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要求标准或短期专利保护。你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并在国际申请已进入其在中国的国家阶段后,在中国香港提交标准或短期专利申请。以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为基础而要求批予专利的申请,阐述如下。

如果你提出的国际申请旨在保护实用新型,你可在中国香港申请短期专利保护。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标准或短期专利,中国香港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准则都是相同的。未能符合准则的短期专利,日后可能会受法院质疑。

 

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何时提交标准专利申请?

如果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已由国际局以中文发表,你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后6个月内,在中国香港提交记录请求。

如果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已由国际局以中文以外的语文发表,你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表该国际申请的日期后6个月内,在中国香港提交记录请求。

 

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何时提交短期专利申请?

你必须待国际申请在中国已进入其国家阶段后,才可提出短期专利申请,但须在国际申请在中国已进入其国家阶段后6个月内,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后6个月内,提出短期专利申请。

 

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申请标准专利所须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除在以上有关部分(按此处)所述的文件和资料外,你须同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由国际局发表的国际申请副本一份;
  •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表的国际申请的任何译本副本;
  •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表的关于国际申请的任何资料副本;以及
  • 如国际申请已由国际局以中文发表,则须提交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副本。

 

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申请短期专利所须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除在以上有关部分(按此处)所述的文件和资料外,你须同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由国际局发表的国际申请副本;
  • 载于已发表的国际申请或另行发表的国际查检报告副本;
  • 国际申请在中国进入国家阶段的日期;
  •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表的国际申请的译本(如有)副本;
  •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表关于国际申请的任何资料副本;以及
  • 如短期专利申请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后6个月内提出,则须提交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副本和发出该通知书的日期。

专利资料

任何人士均可使用知识产权署的网上专利检索系统,查阅有关已在中国香港发表的专利申请或已获批予的专利资料(http://ipsearch.ipd.gov.hk)。

有关专利申请和获批予专利的资料,会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发表 (http://www.ipd.gov.hk/chi/ip_journal.htm)。

办公时间

  •  各类事务(下文胪列的事务除外):
    星期一至五 上午9时至下午5时45分
       
  • 以图文传真方式收取任何有关标准专利申请的记录请求或注册与批予请求的最早提交部份(《专利条例》第17(2)及24(2)条):
    星期一至六 全日24小时
 
回上页 返回页首
2004 |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2/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