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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款
问:在什么情况下可获退款?
答:有关退款的规条如下:
《财务及会计规例》第420条
《常务会计指令》第1010至1015条
就商标而言,还有特定规则(《商标规则》第4(5)条及73(3)条(第559章附属法例))
凡出于错误而缴付费用或缴付的费用超过所指明的款额,则本处会退回错误缴付或多付的款额。
另外,如本处仍未就有关申请或事项展开工作,例如检索或电子工作纸所涉及的工作尚未展开,或出席聆讯通知 (不论根据第 43章商标表格第 8号或第 559章表格第 T12号发出 )尚未归档以准备分发予聆讯人员 ,本处亦会安排有关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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