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专利是独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标准专利所根据的相关指定专利,纵使有任何在批予之后的行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专利亦不会受到影响。
不过,亦有例外情况。由于在欧洲专利局批予的专利附带一项条件,就是专利的批予必须在指定的时限内没有人提出反对才可作实,故以欧洲(联合王国)的专利为基础而获批予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标准专利,也受这项条件限制。这即是说,若在欧洲批予的专利因在欧洲专利局受到反对而被撤销,则根据该被撤销的专利所批予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标准专利,经有关方面向香港专利注册处处长或法院申请后,亦会被撤销。
一般来说,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标准专利进行的注册后修订,同样须向法院申请才可作出。至于因在欧洲专利局受到反对而引致的修订,则可藉在指定的短期时限内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专利注册处处长提出申请对相关的标准专利作出该等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