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步骤 |
时限 |
条款 |
| 提交记录请求(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标准专利的第一阶段) |
在指定专利当局发表指定专利申请的日期后6个月内。 |
专利条例第15(1)条 |
| 提交注册与批予请求(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标准专利的第二阶段) |
在指定专利当局批予指定专利的日期或记录请求的发表日期(两者以较后者为准)后的6个月内。 |
专利条例第23(2)条 |
| 在指定专利当局进行反对或撤销专利的法律程序后,提出修订香港特别行政区标准专利的说明书 |
(1) 自于指定专利当局作出修订的日期起计的6个月内;或(2)自批予香港特别行政区标准专利的日期起计的6个月内,两者以较后者为准。 |
专利(一般)规则,第35(1)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