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品牌形象
GovHK 香港政府一站通
 
搜寻
  网页指南 联络我们
主页
最新消息
关于我们
刊物及新闻公报
私隐政策声明
什么是知识产权?
申请注册
表格及费用
网上服务
香港知识产权公报
常见问题
知识产权业界人士
粤港澳知识产权资料库
粤港知识产权合作专栏
推广及公民教育
招标公告
相关网络
下载区域
列印版本
 商标专利外观设计版权

常见问题 > 专利 > 有关专利的若干重要时限

专利

有关专利的若干重要时限

请注意以下不能延展的时限:

步骤 时限 条款
提交记录请求(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标准专利的第一阶段) 在指定专利当局发表指定专利申请的日期后6个月内。 专利条例第15(1)条
提交注册与批予请求(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标准专利的第二阶段) 在指定专利当局批予指定专利的日期或记录请求的发表日期(两者以较后者为准)后的6个月内。 专利条例第23(2)条
在指定专利当局进行反对或撤销专利的法律程序后,提出修订香港特别行政区标准专利的说明书 (1) 自于指定专利当局作出修订的日期起计的6个月内;或(2)自批予香港特别行政区标准专利的日期起计的6个月内,两者以较后者为准。 专利(一般)规则,第35(1)条
 
回上页 返回页首
2004 |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2/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