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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联合王国的欧洲专利申请
内容
为施行《专利条例》第15(1)条,"A1"的日期(连同查检报告发表的申请)或"A2"的日期(不连同查检报告发表的申请),都是在欧洲专利局发表申请的日期。至于"A3"的日期,则是另行发表查检报告的日期,与申请日期无关。因此,为施行《专利条 例》第15(1)条,"A3"的日期并非相关的日期。
是,为施行《专利条例》第23(3)(a)条,你只需提交一份该指定专利说明书的副本。但你需要确认该说明书的副本是有关指定专利当局所发出或备存文件的真实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