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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

对专利(一般)规则的修订(2004年 5月 7日)
一般问题
有关经修订的规则须知
有关标准专利申请
有关短期专利申请
政府建议立法修订有关规则,以利便推行与专利注册有关的电子服务及简化部分现行的程序。《2001年知识产权(杂项修订)条例》中有关以电子方式发表公布及登载专利申请及专利的条文(第2(d)、12、14条及第19条的部分),亦将与有关修订同时生效。
《2001年知识产权(杂项修订)条例》已于2004年3月12日在宪报刊登。该修订规则的全文可于http://www.gld.gov.hk/cgi-bin/gld/egazette/index.cgi浏览。
有关修订于2004年5月7日生效。
是,费用会大幅减少。一般而言,专利事项收费会下降73%。有关详情,请参阅新的专利申请表格及费用。
有关经修订的规则须知
- 假如我以代理人的身份为申请人行事,对我而言,经修订的规则将有什么新的要求?
你必须提供一个你在中国香港的居住地址或进行业务活动的地址。否则,处长不能承认你是一名代理人。
- 如一份文件并非采用其中一种法定语文,我是否需要提交一份该文件的核证译本?
否。如该文件的译本已述明翻译人员的姓名及其公职身份(如有的话),你可提交一份该译本的副本。
有关标准专利申请
- 在提交指定专利申请的记录请求时,我是否需要提交两份指定专利申请的副本?
否。你只需提交一份指定专利申请的副本。
- 在提交注册与批予请求时,我是否需要提交一份由指定专利当局发出的指定专利说明书的核实副本,及以活页形式提交一份该说明书的副本?
否。你只需提交一份该指定专利说明书的副本。但你需要确认该说明书的副本是有关指定专利当局所发出或备存文件的真实副本。
- 在2004年5月7日前,我已经提交注册及批予请求,但我尚未提交由指定专利当局发出的指定专利说明书的核实副本。经修订的规则生效后,我是否仍需提交该核实副本,以更正这不足之处?
否。你只需向我们提供一份该指定专利说明书的副本(如你尚未提交)。但你需以书面确认该说明书副本是有关指定专利当局所发出或备存的真实副本。
- 我是否需要根据《专利(一般)规则》第9条,提交一份享有提出申请的权利出自何处的陈述支持文件的核证副本?
否。你只需提交一份该文件的副本。
- 我是否需要自于指定专利当局作出修订的日期起计的3个月内或自香港标准专利的批予日期起计的3个月内(两者以较后者为准),提交在指定专利当局进行反对或撤销专利的法律程序后修订标准专利?
否。提交在指定专利当局进行反对或撤销专利的法律程序后修订标准专利的时限已由3个月改为6个月。
有关短期专利申请
- 在提交短期专利申请时,我是否需要在申请表格上提供该项发明所属的分类指定(国际专利分类法代号)?
否。你不需提供。我们会采用你提交的查检报告上显示的分类代号。
- 我是否需要提交发明权陈述(即表格第P6A号)的额外副本?
否。你不需提交。
- 我是否需要根据《专利(一般)规则》第69条,就优先权的声称提交过往申请的核实副本及证明书的正本?
否。就优先权的声称,你只需将过往申请的副本连同证明书的副本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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