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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外观设计 > 对《注册外观规则》的修订(2004年 5月 7日)

外观设计

对《注册外观规则》的修订(2004年 5月 7日)

一般问题

有关经修订的规则须知


内容

一般问题

答:政府建议立法修订有关规则,以利便推行与注册外观设计有关的电子服务及简化部分现行的程序。《2001年知识产权(杂项修订)条例》中有关以电子方式发表公布及登载申请及注册外观设计的条文(第20、25、26条及第27条的部分),亦将与有关修订同时生效。

答:《2001年知识产权(杂项修订)条例》已于2004年3月12日在宪报刊登。该修订规则的全文可于 http://www.gld.gov.hk/cgi-bin/gld/egazette/index.cgi 浏览。

答:有关修订于2004年5月7日生效。

答:是,费用会大幅减少。一般而言,注册外观设计事项收费会下降51%。有关详情,请参阅外观设计申请表格及费用

 

有关经修订的规则须知

  • 问:假如我以代理人的身份为申请人行事,对我而言,经修订的规则将有什么新的要求?

    答:你必须提供一个你在中国香港的居住地址或进行业务活动的地址。否则,处长不能承认你是一名代理人。

  • 问:当我提交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时,我是否需要提交另外6份外观设计的表述?

    答:不需要。每份申请只需提交1份外观设计的表述。如有需要,处长可随时要求你提交额外的表述。

  • 问:我应在何处书写新颖性陈述?

    答:你不需在每份表述书写新颖性陈述。你只需在外观设计表格第D1号填写新颖性陈述即可。

  • 问:当我申请根据《注册外观设计规则》第11条声称具有优先权时,我是否需要提交主管当局发出的证明书正本?

    答:不需要。你只需提交一份声称具有优先权证明书的副本。

  • 问:如一份文件并非采用其中一种法定语文,我是否需要提交一份该文件的核证译本?

    答:否。如该文件的译本已述明翻译人员的姓名及其公职身份(如有的话),你可提交一份该译本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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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2/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