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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牟利教育机构影印印刷作品指引
问题:
- 指引在什么情况下适用?
- 指引的背景为何?
- 为何指引只适用于非牟利教育机构而不适用于牟利教育机构?
- 将来会否订定适用于牟利教育机构的指引?
- 指引内的「印刷作品」是否包括本地及海外出版的教科书及参考书?
- 指引是否可供公众查阅?
- 就每本教科书而言,老师可复制多少?
- 就每份报章而言,老师可复制多少?
- 指引可容许老师作出怎样的复制行为?
- 第九条答案所指的具体规限是什么?
- 何谓「一次」的复制行为?
- 什么是一项「课程」?
- 可否举例以解释第D(4)条如何运作?
- 教师可否复制作业的练习以分发给学生?
- 如教师希望复制的作品并不包括在指引的适用范围内,应如何是好?
- 指引是否适用于在图书馆里进行的复制作为?
- 就图书馆进行复制作品一事上,现在是否有类似的指引,可供图书馆馆长援引?
工作小组会议记录
答案:
Q1. 指引在什么情况下适用?
指引制定的目的,是就有关在非牟利教育机构服务的老师,需要为教学的目的影印印刷作品,提供指示。
Q2. 指引的背景为何?
《版权条例》(第528章)(「该条例」)赋予印刷作品的版权拥有人若干独有权利,其中包括复制作品的权利。因此,任何人拟复制受版权保护的印刷作品时,必须事先得到版权拥有人的许可。
为平衡版权拥有人与使用者的权益,虽然有关作品有版权的存在,该条例容许若干与版权作品有关的行为,其中部份与教育界有关。不过,允许的作为须不抵触版权拥有人对其作品的正常利用,而且不得对版权拥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合理损害。
该条例第45条准许教育机构或其代表,在没有相关的特许计划下,为教学的目的,在合理的范围内影印文学、戏剧、音乐及艺术作品。
本指引旨在就非牟利教育机构,为教学的目的,影印印刷作品,对有关复制的可容许程度,提供指示。
Q3.为何指引只适用于非牟利教育机构而不适用于牟利教育机构?
指引代表有关团体所达成的共识。出版界对于把牟利机构纳入指引的涵盖范围表示不能接受。
Q4. 将来会否订定适用于牟利教育机构的指引?
这要取决于版权拥有人及用家的意愿。知识产权署会就双方的讨论作出相应的协助。
Q5.指引内的「印刷作品」是否包括本地及海外出版的教科书及参考书?
是。但就影印根据香港课程发展议会所发出课程纲要而编写的教科书而言,影印的行为要遵守不同(比较严谨)的规限条件。有关这些规限,请参阅指引第E(6)(b)条。
Q6. 指引是否可供公众查阅?
可以。有关指引现载于知识产权署(http://www.ipd.gov.hk)及教育局(http://www.edb.gov.hk/)的网页。
Q7. 就每本教科书而言,老师可复制多少?
在每一个月内,可就每一个课程复制每本书2%的页数。在每一个学年内,可就每一个课程合共复制每本书5%的页数。但如2%或5%的复制页数超过每本书的一章,那么只可复制该本书的一章。
Q8. 就每份报章而言,老师可复制多少?
指引于二OO四年三月十日作出修订,经修订后适用于复制报章。 根据修订后的指引,在一个学年内,不得就任何一项课程复制多于十五份刊登于同一报章上的作品。
Q9. 指引可容许老师作出怎样的复制行为?
在符合指引列明的具体规限下,老师可以制作多份印刷作品的复制本,并分发给学生,作教学之用。
Q10. 第九条答案所指的具体规限是什么?
例如:在一个学年内,就每一个课程最多只可以进行二十七次的复制行为,而复制品的数量应只限于有关课程的学生每人一份。有关复制范围的具体规限,详情可参阅指引的E部份。
Q11. 何谓「一次」的复制行为?
「一次」的复制行为并非只限于复制一份作品。一位老师可以在「一次」的复制行为之中复制最多三份作品。如被复制的作品为数在四份或以上,可被视为「套装教材」,指引是不容许制作「套装教材」的。
Q12. 什么是一项「课程」?
「课程」基本上是指某年级的一个科目。例如小一及小四的中国语文科是两项不同的「课程」。至于大专院校方面,学位课程内的每一个科目或单元应被视为一项独立的「课程」。
Q13. 可否举例以解释第D(4)条如何运作?
如某老师在星期一在某小说内找到一首短诗,并且决定复制该诗,在英语课时分发给学生作教学用途,他应在星期四或之前(即三个工作天内)的课堂上使用。如老师希望在星期四之后使用该作品,他应向有关出版商或特许机构(在这例子中,特许机构是香港版权影印授权协会有限公司--请参阅指引附录二)申请许可或特许。
Q14. 教师可否复制作业的练习以分发给学生?
不可以。由于作业,练习,测验簿,答案纸等是「消耗性」作品,因此并不在指引的涵盖范围内。
Q15. 如教师希望复制的作品并不包括在指引的适用范围内,应如何是好?
教师应向有关的版权特许机构(详情可参阅指引的附录二)或出版商查询可否取得复制特许或许可。
Q16: 指引是否适用于在图书馆里进行的复制作为?
不适用。指引制定的目的,是就有关在非牟利教育机构服务的老师,需要为教学的目的影印印刷作品时提供指示。
Q17: 就图书馆进行复制作品一事上,现在是否有类似的指引,可供图书馆馆长援引?
有关图书馆馆长进行复制作品的具体规定见于《版权条例》及《版权(图书馆)规例》(「该规例」)。我们现正就该规例作出最新修订,经立法机构制定后,以供图书馆馆长或档案室负责人使用。
工作小组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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