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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版权 > 二零零一年至二零零四年对《版权条例》的修订

版权

二零零一年至二零零四年对《版权条例》的修订

本文所载各项问答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法律意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会承担由于所提供的资料或其遗漏而引致任何人损失或损害的法律责任。

政府保留所有版权。以下问答可供复制或分发,惟复制本必须包含有关问答的全部内容及附加下列告示,并只作非商业用途。

资料转载自对《版权条例》的修订之常见问题,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下使用。

 

工商科
工商及科技局
二零零三年十月


内容

I 2001年对版权条例提出的修订

A. 一般问题

  1. 2001年修订的《版权条例》背景为何?

  2. 《2001年版权(暂停实施修订)条例》对刑事法律责任产生的效果若何?
  3. 在《2001年版权(暂停实施修订)条例》通过后,教师使用例如未经授权影印的报刊文章,会否遭刑事起诉?
  4. 为何只包括四类版权作品(电脑软件、电影、电视剧或电视电影,以及音乐作品)?
  5. 《2001年版权(暂停实施修订)条例》何时生效?
  6. 《2001年版权(暂停实施修订)条例》有否终结日期?
  7. 关于该四类版权作品,可否提出实例,以说明在二零零一年四月一日前后的情况?

  8. 涉及问题7中侵权行为的雇员是否须承担法律责任?
  9. 可否就遵守经修订的法例提供具体的指引?
  10. 如我真诚相信我在业务上所管有的电脑软件或影音作品是已获批特许的复制品,但后来发现是侵犯版权的复制品,情况会怎样?
  11. 二零零一年四月一日以后,卡拉OK酒吧或餐厅如在其处所内使用盗版影像光碟/光碟等播放音乐,会否因此负上刑事法律责任?
  12. 海关会否定期视察各工商机构,查看他们有否使用侵犯版权的盗版软件或影音作品?
  13. 海关在接到举报后,会否即时进入并搜查工商机构?
B. 电脑软件
  1. 在使用正版软件时,电脑会自动复制该软件在记忆体中,此行为是否已构成侵权行为?
  2. 为预防电脑系统发生故障,企业有需要为电脑系统内的所有档案,包括电脑软件,制作后备复制品,此举是否属侵权行为?
  3. 有企业表示为了配合现有的电脑硬件,他们需要沿用旧版软件。如企业所用的旧版软件属盗版软件,而该软件的正版产品已不再发售,则有何合法途径解决此问题?

  4. 如果雇员自行在电脑内安装盗版软件以处理业务,雇主是否须承担法律责任?

  5. 如公司购买电脑,而电脑销售商已把盗版软件预载于电脑内。公司是否须为此负上法律责任?
  6. 如有关软件已获批特许或属正版货品,可否在业务上任意使用该版权作品?
  7. 使用侵犯版权的软件作私人和家居用途是否犯罪?
  8. 如有人在业务中使用经平行进口的电脑程式,是否构成罪行?
  9. 如在家里的电脑安装盗版软件,作私人和家居用途,但同时亦用以处理公司业务,是否须承担法律责任?

  10. 使用从互联网下载的「免费软件」(free-ware)和「共享软件」 (share-ware),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11. 如何分辨在互联网上购买的电脑软件是正版还是盗版?
  12. 如何分辨在互联网免费下载的电脑软件是正版还是盗版?
  13. 作为雇员,如果我知道雇主已在我办公室的电脑内安装盗版软件,我应该怎样做?
  14. 我应采取哪些措施,以确保在我业务上所使用的软件均已取得适当特许?
  15. 一名会计公司雇员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从互联网下载一张图片,作为他的办公室电脑的荧幕背景,是否属于刑事罪行?

  16. 在工作期间使用盗版软件作私人用途,是否属于刑事罪行?

  17. 雇员在办公时间内收听盗版音乐以自娱,是否属于刑事罪行?

II 《2003年版权(修订)条例》

  1. 修订版权条例的背景若何?
     
  2. 我怎样得知同时载有电脑程式,以及音乐声音或视像纪录、电影、电视剧或电视电影、电子书或上述各项的组合的经平行进口的产品,是否仍受平行进口的限制?
     
  3. 什么是「电影」?
     
  4. 什么是「电视剧或电视电影」?
     
  5. 什么是「音乐声音纪录」?
     
  6. 什么是「音乐视像纪录」?
     
  7. 什么是「电子书」?

III  《2004年版权(修订)条例》


I 2001年对版权条例提出的修订

A. 一般问题

1. 2001年修订的《版权条例》背景为何?

一九九九年初,我们就增设法律工具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一事,征询公众意见。其中一项广为市民支持的建议,是将在业务上使用侵犯版权物品(例如盗版电脑软件)的行为列为刑事罪行,藉以打击机构侵犯版权行为。根据一项非正式的估计数字,在商业上使用的电脑软件当中,约有半数属盗版软件。这样普遍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不但大大损害版权拥有人的合法权益,更妨碍创新及投资活动,而且有损中国香港的国际形象。

为实施有关建议,当局对《版权条例》作出了修订,生效日期为二零零一年四月一日。

为回应社会人士关注到有关修订妨碍了企业内的资讯传播,并影响学校的教学活动,立法会在二零零一年六月通过了《2001年版权(暂停实施修订)条例》。

经修订后的《版权条例》中的刑事条文,范围略为收窄,但继续适用于电脑软件、电影、电视剧或电视电影,以及音乐作品。至于这四类作品以外的其他版权作品, 有关的刑事条文则会还原至未修订时的情况。

   
2.

《2001年版权(暂停实施修订)条例》对刑事法律责任产生的效果若何?

《2001年版权(暂停实施修订)条例》对刑事法律责任产生的效果如下 ─

    1. 任何人为任何贸易或业务目的,或在任何贸易或业务过程中,管有电脑程式、电影、电视剧或电视电影或音乐纪录的复制品,可触犯刑事罪行,除非有关人士可证明他们不知道亦无理由相信有关复制品是侵犯版权复制品;
    2. 在业务中使用平行进口的电脑程式不属刑事罪行。[有关放宽平行进口电脑程式的进一步资料,请参阅第二部分关于《2003年版权(修订)条例》的内容(由问题31开始)];
    3. 任何人经营(即买入、出售、分发、输入或输出以作私人和家居以外用途)版权作品的侵犯版权复制品可触犯刑事罪行,除非有关人士可证明他们不知道亦无理由相信有关复制品是侵犯版权复制品;以及
    4. 除在上述(a)段中提到的版权作品外,在业务中使用版权作品的侵犯版权复制品不属刑事罪行。

在上述(a)及(c)段中罪行的最高罚则为每份侵犯版权复制品罚款港币50,000元及监禁4年。

   
3. 在《2001年版权(暂停实施修订)条例》通过后,教师使用例如未经授权影印的报刊文章,会否遭刑事起诉?


不会。事实上,《2001年版权(暂停实施修订)条例》暂停对在业务过程(包括教育机构的教学活动)中管有未经授权影印的报刊文章、未经授权录影的电视节目,或未经授权从互联网下载的照片实施刑事制裁。
   
4.

为何只包括四类版权作品(电脑软件、电影、电视剧或电视电影,以及音乐作品)?

这些版权作品通常都不是企业或学校所传播的“资讯”。

此外,这些产品通常都具有相当的商业价值。不论在中国香港还是其他地方,这类产品(特别是电脑软件)的盗版活动都非常猖獗。因此,《版权条例》需要对这些版权作品提供更高程度的保障。

   
5.     

《2001年版权(暂停实施修订)条例》何时生效?

二零零一年四月一日。

   
6.

《2001年版权(暂停实施修订)条例》有否终结日期?

《2001年版权(暂停实施修订)条例》第3条规定,暂停实施修订条文会于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失效。

   
7.

关于四类版权作品,可否提出实例,以说明在二零零一年四月一日前后的情况?

以一间销售成衣的公司为例,该公司购买一套只可在一台电脑上使用的软件,以支援业务,但却在50台雇员的电脑装上该软件(或装在网络伺服器,供其50名雇员共同使用)。
在二零零一年四月一日前,我们不能明确界定这些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罪行,因为该公司的业务是售卖成衣而不是盗版电脑软件。

在二零零一年四月一日后,在该等情况下,有关公司将会触犯刑事罪行。

另一个例子是一间理发店在营业期间播放音乐或载有电视剧、电视电影或电影的录影带,供顾客欣赏。如所播放的音乐或影像来自盗版光碟或影像光碟,而店主或负责操作光碟机或影像光碟机的雇员对此知情,他们可能要负上刑事法律责任。

   
8.

涉及问题7中侵权行为的雇员是否须负法律责任?

有关雇员可能要负法律责任,不过,仍须视乎每宗个案的情况而定。举例来说,如果公司的资讯科技经理在知情情况下把软件的侵犯版权复制品安装在公司的电脑上,他便可能触犯刑事罪行,而且不能以遵从公司东主指示作为豁免法律责任的理由。此外,若雇员明知其电脑中的软件为侵犯版权复制品,但仍继续使用该软件,亦可能会遭受刑事检控。

   
9.

可否就遵守经修订的法例提供具体的指引?

以下是一些有用的指引 -

    1. 一般情况下不要光顾无牌小贩或临时店铺。电脑软件及影音作品的合法发行人通常不会授权该等摊档或店铺出售其发行的产品。
    2. 购物时当然要比较价格,并以最好的价钱购买。但假如产品售价仅是该产品认可版本正常售价的数分之一,则这可能显示该物品也许属盗版产品。如有疑问,应向版权拥有人查询。
    3. 购买电脑软件在业务上使用时,要为每一台电脑购置所需的正版软件,或购买合适的网络软件特许使用权。
    4. 仔细研究软件的特许使用条款,以确保安装在电脑中的软件已经获得适当特许,可供业务上使用,并须清楚知道自己的权利和责任。
    5. 定期进行电脑软件的审计,确保办公室的电脑只安装获批适当特许的电脑软件。
    6. 确保办公室全体雇员均完全明白公司就使用电脑软件所订定的政策和守则。
    7. 切勿在业务上播放盗版的影音作品光碟、数码影像光碟、影像光碟或录影带。
    8. 如果你是雇员,切勿在业务上使用你知道或有理由相信是侵犯版权的电脑软件。
   
10.

如我真诚相信我在业务上所管有的电脑软件及影音作品是已获批特许的复制品,但后来发现是侵犯版权的复制品,情况会怎样?

有关人士如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相信有关复制品是侵犯版权的电脑软件及影音作品,而管有作业务用途,则不会触犯法例。倘若你的公司被怀疑违法,你如能证实已按照问题9提供的指引行事,则会有助证明你并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相信有关复制品是侵犯版权的复制品。法庭会根据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作出最后决定。

   
11.

二零零一年四月一日以后,卡拉OK酒吧或餐厅如在其处所内使用盗版影像光碟/光碟等播放音乐,会否因此负上刑事法律责任?

二零零一年四月一日以后,酒吧或餐厅﹝包括限定会员资格的私人会所﹞如在营业途中(例如供顾客欣赏)使用盗版影像光碟/光碟等播放音乐,亦可能犯上刑事罪行。

   
12. 海关会否定期视察各工商机构,查看他们有否使用侵犯版权的电脑软件及影音作品?

不会。海关会在接到如版权拥有人或公众人士的举报后,才展开调查。

   
13.

海关在接到举报后,会否即时进入并搜查工商机构?

除非海关有理由怀疑工商机构触犯刑事罪行,否则不会进入及搜查有关机构。海关如要采取行动,一般而言会先向裁判官申请手令,以便进行搜查。

   
B. 电脑软件
   
14.

在使用正版软件时,电脑会自动复制该软件在记忆体中,此行为是否已构成侵权行为?

不会。根据《版权条例》第61条的规定,如电脑程式复制品的合法使用者为其合法用途所需而复制该程式,则并不属侵犯该程式的版权。

   
15. 为预防电脑系统发生故障,企业有需要为电脑系统内的所有档案,包括电脑软件,制作后备复制品,此举是否属侵权行为?

不会。根据《版权条例》第60条的规定,电脑程式复制品的合法使用者,如为合法用途而需要制作该程式的后备复制品,则不属侵犯版权。但若有关软件的特许协议对制作后备复制品另有规定,使用者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16. 有企业表示为了配合现有的电脑硬件,他们需要沿用旧版软件。如企业所用的旧版软件属盗版软件,而该软件的正版产品已不再发售,则有何合法途径解决此问题?

企业可利用部份软件商提供的"降级"安排。商业软件联盟表示,其绝大部分会员均提供"降级"安排,让用家在购买新版软件后可合法继续使用"盗版"旧版软件。各用家必须直接联络有关软件商以作出所需安排。

   
17.

如果雇员自行在电脑内安装盗版软件以处理业务,雇主是否须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雇员在雇主同意下安装盗版软件,而雇主又知道或有理由相信该软件是侵犯版权的复制品,则雇主也可能会被检控。雇主应采取适当的软件资产管理措施,并确保所有雇员均知道只可使用已获授权的软件。公司亦应定期对软件资产进行审计。这些措施可减低雇主因其公司被怀疑违法而被检控的风险。

   
18.

如公司购买电脑,而电脑销售商已把盗版软件预载于电脑内,公司是否须为此负上法律责任?

根据经修订的《版权条例》的有关条文,在知情情况下在业务过程中使用盗版软件,即触犯刑事罪行。公司应向销售商作出查询,要求确认安装在电脑上的所有软件是正版软件及已获适当特许作业务用途。所有侵犯版权的软件均应被删除。如供应商未能为所有预载于电脑的软件提供特许,公司应向软件供应商查询。

   
19.

如有关软件已获批特许或属正版货品,可否在业务上任意使用该版权作品?

获批特许的软件必须在符合特许条件的情况下使用。在多部电脑安装只准在一部电脑使用的软件,即属违反特许条件。此举等同制作侵犯版权的复制软件。在业务上管有该等侵犯版权的复制品,可能会被刑事检控。

   
20.

使用侵犯版权的软件作私人和家居用途是否犯罪?

不会。使用侵犯版权的软件作私人和家居用途不属刑事罪行。

   
21.

如有人在业务中使用经平行进口的电脑程式,是否构成罪行?

使用经平行进口的电脑程式并非刑事罪行。

   
22.

如在家里的电脑安装盗版软件,作私人和家居用途,但同时亦用以处理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是否须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在知情情况下将盗版软件安装在家庭电脑,除作家居用途外,也使用该软件处理公事,便可能犯上刑事罪行。

   
23.

使用从互联网下载的「免费软件」(free-ware)和「共享软件」(share-ware),是否属侵权行为?

真的「免费软件」已获得版权拥有人授权,因此下载该软件并不属侵权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有关软件必须在符合特许条件的情况下使用。部分「免费软件」和「共享软件」产品的特许条件订明,有关产品如作个人或私人用途可完全免费,但如用作商业用途,则须缴付费用。因此,在下载前,使用者必须细阅该软件的使用条件。

   
24.

如何分辨在互联网上购买的电脑软件是正版还是盗版?

以下是一些有用的指引 -

  • 应尽量光顾知名而有信誉的网站,也可向软件商查询获授权的网站。
  • 购物时当然要比较价格,并以最好的价钱购买。但假如产品售价仅是该产品认可版本正常售价的数分之一,则这可能显示该物品也许属盗版产品。如有疑问,应致电商业软件联盟的热线或直接向版权拥有人查询。
   
25.

如何分辨在互联网免费下载的电脑软件是正版还是盗版?

如你对有关网站是否已获版权拥有人的授权而提供下载服务不知情,则需运用合理判断,及作适当查询。如你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相信有关软件是盗版软件而予以管有,则不属侵权行为。倘若被怀疑违法,你如能证实已运用合理判断及作适当查询,则会有助证明你并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相信有关软件是盗版软件。法庭会根据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作出最后决定。

   
26.

作为雇员,如果我知道雇主已在办公室的电脑内安装盗版软件,我应该怎样做?

使用盗版软件实际上等于使用赃物。政府鼓励雇主采取适当的软件资产管理措施。作为雇员,你应协助公司守法,要求雇主只使用有适当授权的软件。你亦可采取其他办法,包括拒绝使用盗版软件,以及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海关举报。

   
27.

我应采取哪些措施,以确保在我业务上所使用的软件均已取得适当特许?

你应采取适当的软件资产管理措施,以确保你在业务上所使用的软件均已取得适当特许。以下是其中一些可采取的措施:

a.    委任一名执行规定人员或负责管理软件资产的人员,监督有关软件资产管理及知识产权的事宜,并作为该等事宜的联络人;

b.    公布有关适当管理和使用电脑软件的内部指示,以确保每名人员均了解各项要求;

c.    确保所有人员均知道只可使用已获授权的软件;

d.    以合法方式取得软件;

e.    保存软件特许权证书;

f.    经常更新软件存货清单;

g.    就软件的安装及分发,保持及执行适当的程序;

h.    定期对软件资产进行审计;及

i.    确定所使用的软件均已获适当的特许及授权。

   
28.

一名会计公司雇员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从互联网下载一张图片,作为他的办公室电脑的萤幕背景,是否属于刑事罪行?

有关的侵权行为是在知情情况下管有版权作品的侵犯版权复制品(即侵犯版权的图片)。但是,由于这项行为与公司的业务(即会计业务)并无关系,而侵犯版权复制品又只是供有关雇员个人欣赏,因此并不属刑事罪行。

   
29.

在工作期间使用盗版软件作私人用途,是否属于刑事罪行?

有关的侵权行为是在知情情况下管有版权作品的侵犯版权复制品(即盗版软件)。如该盗版软件只是作私人用途而与公司业务无关,并不属刑事罪行。

   
30.

雇员在办公时间内收听盗版音乐以自娱,是否属于刑事罪行?

有关的侵权行为是在知情情况下管有版权作品的侵犯版权复制品(即侵犯版权的音乐)。由于这项行为纯粹涉及个人娱乐,与公司的业务并无关系,因此并不属刑事罪行。

   
II. 2003年版权(修订)条例》
   
31.

修订版权条例的背景若何?

公众普遍主张取消对平行进口电脑软件的限制。他们认为,准许平行进口电脑软件既可促进市场竞争,亦令该产品供应增加,从而让消费者有更多选择和能够以较低价格购买产品。《2003年版权(修订)条例》于2003年7月通过,以实施建议的放宽措施。 该修订条例已于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生效。

在修订条例生效后,平行进口限制已不适用于载有电脑程序的物品(一般称为电脑软件产品)。不过,如果电脑软件产品的主要卖点为音乐声音或视像纪录、电影、电视剧或电视电影、电子书、或上述各项的组合,则有关限制仍继续适用。

   
32.

我怎样得知同时载有电脑程式,以及音乐声音或视像纪录、电影、电视剧或电视电影、电子书或上述各项的组合的经平行进口的产品,是否仍受平行进口的限制?

简单来说,如果该产品的主要卖点为音乐声音或视像纪录、电影、电视剧或电视电影、电子书,或上述各项组合,则平行进口的限制仍继续适用。修订条例列出以下准则以判断某产品的主要卖点:

准则一:此准则适用于载有电脑程式复制品,以及电影及/或电视剧或电视电影复制品的经平行进口产品

(a) 如该电影或电视剧或电视电影的复制品是或实质上是整出该电影或电视剧或电视电影的复制品(例如载有电脑程式以供选择特定语言版本的电影数码视像光碟),有关平行进口的限制将继续适用。

(b) 如产品载有的复制品只构成某电影或电视剧或电视电影的一部分,则有关限制在以下情况将继续适用─

(i) 该电影或电视剧或电视电影的所有部份的所有复制品合起来构成或实质上构成整出电影或电视剧或电视电影;或

(ii) 所有部分的总计观看时间(就电影而言)超逾15分钟,或(就电视剧或电视电影而言)超逾10分钟。

(c) 就电视剧或电视电影而言,如该产品载有多于一集的剧情,则在上述(a)段或(b)(i)段中的准则即为对该电视剧或电视电影一集剧情的提述。

准则二:此准则适用于载有电脑程式的复制品,以及音乐声音纪录或视像纪录,电影、电视剧或电视电影、电子书,或上述各项组合的复制品的经平行进口产品

简单来说,修订条例列出一假设测试:该测试假设一个一般人获取该经平行进口产品自用。如果该人获取该产品的目的,是为了获取

  • 电影或电视剧或电视电影的复制品(符合上述准则一中(a)及(b)段的复制品除外);
  • 音乐声音或视像纪录的复制品;
  • 构成电子书的一部份的复制品;或
  • 上述各复制品的组合;

的可能性,大于为了获取载于该产品中其他种类作品的复制品的可能性,则该产品将继续受到限制。

举例来说:假设有一载有电脑程式,电影及音乐声音纪录的复制品的产品。我们需要问,就一个获取该产品自用的一般人而言,他获取该产品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该电影及音乐声音纪录的复制品的可能性,是否大于他获取该电脑程式的复制品的可能性(例如该电脑程式可令使用者选择语言或某段剧情或节目简介)?如答案为是,则该产品将继续受到限制。

   
33.

什么是「电影」?

修订条例定义「电影」指属一般称为电影的一类影片。

   
34.

什么是「电视剧或电视电影」?

修订条例定义「电视剧或电视电影」指属一般称为电视剧或电视电影的一类影片。

   
35.

什么是「音乐声音纪录」?

修订条例定义「音乐声音纪录」指完全是或有主要部分是由整项或部分音乐作品或由整项或部分音乐作品及有关的整项或部分文学作品所构成的声音纪录。

   
36.

什么是「音乐视像纪录」?

修订条例定义「音乐视像纪录」指任何附同完全是或有主要部分是由整项或部分音乐作品或由整项或部分音乐作品及有关的整项或部分文学作品所构成的声带的影片。

   
37.

什么是「电子书」?

修订条例定义「电子书」指载于单一物品的作品的复制品的组合,而该组合包含

(a) 以下每项作品的一份或多于一份复制品 -

(i) 电脑程式;及

(ii) 文学作品(电脑程式除外)、戏剧作品、音乐作品或艺术作品("主要作品"),而其编排方式令主要作品的复制品以书本、杂志或期刊的电子版本的形式呈现;及

(b) 一份或多于一份影片或声音纪录的复制品(如该复制品或该等复制品是附同主要作品作说明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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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2/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