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秘书处
私隐政策声明及实务大纲
 
私隐政策

保障个人资料私隐权,是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秘书处(秘书处)全体人员所关注的事项。我们尊重个人资料私隐权,并有义务全面落实和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条例)订明的保障资料原则及各有关条文,以及由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发出的实务守则。为此,秘书处同意:

  1. 只为合法目的并以合法和公平的方法,收集与秘书处的职能及活动有直接关系的个人资料;
  2. 采取所有合理可行的步骤,以确保有关的个人资料为准确及最新的资料,以及不会保存超过所需的时间;
  3. 除非有关人士订明同意把其个人资料转作其他用途或有关用途为法律所容许,否则所收集的个人资料只可用作在收集该等资料时会将其使用于的目的或直接有关的目的;
  4. 采取所有合理可行的步骤,以确保个人资料受保障而不受未获准许的或意外的查阅、处理、删除或其他使用所影响;
  5. 采取所有合理可行的步骤,以确保任何人能获告知秘书处所持有的个人资料的种类以及将会为什么目的而使用;以及
  6. 准许资料当事人查阅和改正个人资料,并以法律所容许的或规定的方式处理查阅/改正资料的要求。

持有个人资料的种类

秘书处持有的个人资料分三大类,分别存于:

  • 投诉警察记录,包括投诉警察制度下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个人资料;
  • 人事记录,包括秘书处辖下公务员和非公务员合约雇员的个人及家人资料、薪金津贴、学历资格、就业记录、服务条款和条件、房屋、医疗记录、假期及旅费、外间工作、投资、评核报告、品行和纪律、培训等资料;以及不获聘用的求职者的个人资料和遴选委员会的报告等;以及
  • 其他记录,包括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委员、非委员观察员、承办商的服务人员,以及向秘书处查询和投诉(不包括针对警察的投诉)的市民等人的个人资料。

保存个人资料的主要目的

一般而言,我们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如下:

  • 确保香港警务处投诉警察课在投诉警察制度的运作模式下进行彻底、公正和有效的调查,并作研究和统计用途;
  • 用于有关聘用的事宜,例如有关秘书处公务员和非公务员合约雇员的招聘/委任、人事服务和员工管理等事宜;以及
  • 用于委任委员和非委员观察员、聘用承办商、处理市民查询或投诉(不包括针对警察的投诉)等多种用途。

实务大纲

高级助理秘书长(规划及支援)负责确保秘书处人员遵守条例和有关的实务守则。

秘书处备有下列簿册和表格,以确保条例得到遵行:


要求查阅或改正资料

查阅或改正资料的要求可用书面或表格提出,有关表格可向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6号东亚银行港湾中心10楼谘询柜台索取。请把查询或改正资料的要求寄往:

香港
湾仔告士打道56号
东亚银行港湾中心10楼
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秘书长
(经办人:高级助理秘书长(规划及支援))




费用

影印费为每张复本港币1元,或以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另行厘定或批准的收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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