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已由二零零零年四月七日起生效,我们须接受电子纪录和数码签署形式的资讯。市民可透过以下指定的电邮地址提交电子资讯给警监会:ipccenq@ipcc.gov.hk
市民向警监会提交的电子资讯,方式和程序须符合《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第11(2)条的规定。有关细节,请参阅刊登于2005年2月4日宪报的政府公告编号537 。
如有任何关于向警监会提交电子纪录的问题,请透过电子邮件ipccenq@ipcc.gov.hk向郭发明先生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