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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于二零零八年七月十二日通过了《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条例》。条例将于保安局局长稍后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届时的法定警监会将改称为「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简称「监警会」。
《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条例》为监警会执行其监察投诉警察课处理和调查市民投诉警察个案的职能及权力,订定清晰条文,进一步提高监警会的独立性,并增强公众对投诉警察制度的信心。条例规定警方必须履行法定责任,遵从监警会提出的要求。例如,监警会有权要求警方调查或重新调查投诉,要求警方向监警会提交报告及提供监警会所需的其他资料。条例亦赋予监警会及观察员权力,观察警方在调查投诉期间进行的会面和搜证;监警会有权在进行覆检期间会见有关人士,适当时向行政长官作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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