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援局负责监督由法援署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的管理。法援署就该等服务的提供,向法援局负责。

  • 法援局可 -

    在不抵触《法律援助服务局条例》第四条第(3)及(5)款的条文下,制订政策以管限由法援署提供的服务,并就法援署的政策方向提供意见;

    不时检讨法援署的工作,并作出有利和适当的安排,以确保法援署能有效率地并合乎经济原则地履行其职能和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检讨由法援署所提供的服务及其发展计划;及

    就法援署的开支预算作出考虑及提供意见。


  • 法援局无权就职员事宜以及法援署对个别案件的处理向法援署作出指示。

  • 在不抵触第(3)及(5)款的条文下,法援署须提供法援局为施行本条例而合理地要求的资料。

  • 法援局是行政长官在关于获公帑资助并由法援署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的政府政策上的谘询组织,并须就下列事宜向政府提出建议 -

    就资格准则、服务范围、提供服务的方式、未来的改善计划、提供款项的规定及法律援助政策的未来发展;

    建立一个独立的法律援助管理局的可行性及可取性;及

    由行政长官不时转交法援局的任何其他方面的法律援助事项。


  • 法援局不得被视为政府的代理人或雇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