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在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通过《
法律援助服务局条例
》草案,于同年五月九日,由代理总督批准有关条例,并于九月一日,正式成立一个名为“法律援助服务局”的法人团体以监管在香港由
法律援助署
(法援署)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并就法律援助政策向政府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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